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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登记机关

发布时间:2021-07-25 10:22:13

1、车辆过户必须到原登记机关吗?

自己办理,通常必须要双方至场;交由过户代办的,新老车主也需要到场,但不一定同时。

2、什么是“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

你说的就是退办的车辆或是排放不达标的车辆。一般车辆去车管所上户如果外检警官发现车辆有发动机号或大梁号打磨痕迹都会予以退办。不予办理车辆登记。直到整改合格可以申请复办车辆登记业务。

3、车管所 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

车管所属于国家机关。

因为车管所是公安部门交警队下属的车辆管理部门,车管所的工作人员为人民警察或辅警。车管所主要负责承办机动车注册、变更、转移、抵押、注销登记。车管所进行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补领、换领、审验及受理机动车和驾驶员相关的其他业务。

车辆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机动车登记信息数据库的规范和信息代码标准,建立计算机化的登记数据库。根据机动车登记信息的收集和签名标准,将登记信息和经营者信息输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并印制有关证件和表格。

机动车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机动车检验规则对机动车进行检验。机动车的使用类型和性质根据机动车种类的术语和定义标准确定。根据车辆的标准和驾驶员的管理印章使用封条。

(3)车辆登记机关扩展资料:

车管所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

车管所对进口机动车的工厂资质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或者进口证书(以下简称进口证书)进行检验;对不属于免检的机动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证书也应当检验;检查机动车,检查车辆识别码延长片。

制作车辆的标准照片,并贴在车辆检查记录单上。符合规定的,应当签署机动车检验记录表;输入机动车信息。对属于“公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管理范围的被窃车辆信息系统,应当与“公告”数据进行比较。将机动车检验记录单内部转移到登记检查站。

审核“机动车登记、转让、注销、转让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原产地证明、符合证明或者进口证明,购买车辆的纳税证明或者交通事故责任的免税证明或者机动车强制保险证明;车辆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检验记录表。

符合规定的,应当输入登记信息,并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合格证。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制作机动车号牌、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和机动车检验标志。

4、机动车登记是不是行政确认

是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有稳定法律关系,减少各种纠纷,保障社会安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因而适用于广泛的范围,行政确认主要形式有:确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证、行政鉴定。

例如工商行政机关进行企业登记,公安机关进行户口登记,公证机关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的公证行为,交通警察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技术监督部门对于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的认定等,都属于行政确认。

(4)车辆登记机关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

第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时登记下列事项: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号码或者单位代码、住所的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二)机动车的类型、制造厂、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色;

(三)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

(四)机动车的使用性质;

(五)机动车获得方式;

(六)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和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

(七)车辆购置税完税或者免税证明的名称、编号;

(八)机动车办理保险的种类、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

(九)机动车销售单位或者交易市场的名称和机动车销售价格

(十)注册登记的日期;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事项。

5、如何查询车辆注册登记地

个人没有权限查询车辆注册登记资料,只能查看有没有违章。如果您很想查,最好通过当地车管部门的朋友或者找当地旧车市场。

6、哪些车辆需要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回行答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7、机动车所有人的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什么部门备案?

向车辆管理所备案。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二)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和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备案。

(7)车辆登记机关扩展资料:

办理联系方式变更备案手续并不复杂,通过“交管123APP”就可轻松办理。

此外,车主、驾驶人也可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到各区交警支队车驾管窗口和车管所各分所现场办理,或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同时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单位方面则可指派被委托人,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含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到各区交警支队和车管所各分所办理。

8、车辆过户要到哪个部门

车辆所辖区车管所。
二手车过户手续:

卖方:车主身份证、车辆登记证、车辆行驶本、购车原始发票(如果之前过过户就是过户票)。
卖方是单位则需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公章。
买方:身份证,外地人上当地牌照另需有效期内暂住证。(部分城市改用居住证,能联公安网的!)
买方是单位则需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公章。
车辆原始购置发票原件或持上次过户发票。(2012年前需要,2012后绝大部分城市不需要了。)
车辆行驶证原件。
车辆登记证书(大绿本)。
外迁需要购置税小本(01年以前是小红本01年以后小绿本)。(2012年前需要,2012后绝大部分城市不需要了。除非自治区,就不一定。)
带齐以上所有手续,到二手车过户大厅办理。
双方: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
带齐以上所有手续,到二手车过户大厅办理。

9、机动车登记证书怎么办?

机动车登记证书申请材料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当场办理)

机动车登记证书登记首次办理流程:

1、凭所需资料到导办台填写《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缴纳办证工本费;

3、到查验岗申请查验车辆;

4、到叫号处取号,并到等候区等候窗口叫号;

5、听到叫号后到指定窗口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登记证书、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登记证书补办流程

办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所有人应将车开到车管所。机动车所有人为自然人办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业务的,应本人到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理。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残和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9)车辆登记机关扩展资料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第五十七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对涉嫌走私、盗抢的机动车,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对本规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交通警察违反规定为被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登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经教育不改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按照《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予以辞退;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确认机动车和审查证明、凭证的;

(二)故意刁难,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三)违反本规定增加机动车登记条件或者提交的证明、凭证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的;

(五)违反规定跨行政辖区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

(六)超越职权进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或者不按规定使用机动车登记系统办理登记和业务的;

(七)向他人泄漏、传播计算机登记系统密码,造成系统数据被篡改、丢失或者破坏的;

(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九)强令车辆管理所违反本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本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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