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国各地都可以审车吗
可以,但是要在注册地车管所办理一张异地年检委托书。
2、汽车年检时间规定
1、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内,每2年检测一次,超过6年每年检一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4、进口车辆跟其它车型一样,在任意检测场都可以定期检验。
(2)中国车辆年审扩展资料:
相关政策
1、加快检验机构建设。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质检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一律简化审批流程,加快审批进度。
2、严格检验机构从业人员条件。检验机构要依法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承担检验法律责任。
3、禁止政府部门开办检验机构。公安、质检等政府部门及下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律不得开办检验机构,公安民警、质监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子女、配偶不得参与检验机构经营。
4、规范检验机构审批程序。省级质检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要依法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严格许可的审查和批准工作。
3、车辆年检需要带什么材料?
车辆年检需要携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最好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3)中国车辆年审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4、机动车年检标准
一、机动车应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下列期限检验:营运载客汽车5年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每6个月检验1次;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每6个月检验1次;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内每两年检验1次,超过6年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每6个月检验1次;摩托车4年内每两年检验1次,超过4年每年检验1次;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二、机动车所有人可在机动车所属行政区域自主选择机动车检测站检验,超过20年非营运乘用车,到特种检测站检测机动车安全性能和底盘输出功率。经查验和检验合格车辆凭行驶证、机动车管理卡、有效检测合格报告单、交强险,到辖区交警支队申领检验合格标志。三、车主申领检验合格标志时,交管部门将核对机动车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处理,有交通违法记录或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机动车,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四、特型车辆由市车管所统一安排到具备特型车检测条件检测站检验,不能上线检测,由市车管所派员人工检验。五、机动车尾气排放不合格,应按有关规定治理。六、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不予办理年度检验,由车主到国联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办理机动车解体和注销登记等手续。七、机动车外廓尺寸与登记信息不符的,车主应到车管所重新核定外廓尺寸,按国家有关规定更正后方可办理车辆检验手续。八、危险化学品专用运输车、燃气汽车、教练车检验,由市车管所统一安排。九、车辆号牌破损、褪色,须到辖区车管所换领号牌,更换号牌后方可参加检验。十、因赴外省市作业不能返津参加年度检验车辆,应由车主持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行驶证,到市车管所办理异地委托检验。外省市在本市作业不能返回登记地参加年度检验车辆,车主应持登记地车管所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委托书,就近在本市检测站检验,并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委托书、行驶证、交强险凭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到市车管所办理手续。十一、车身粘贴、悬挂、喷涂广告车辆,须撤销广告后方可办理检验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标准准 GB 7258-2004
代替GB7258-199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Safety specifications for power driven vehicles operating on roads
2004-07-12 发布 2004-10-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 布
GB 7258-2004
目 次
前 言………………………II
引 言……………………… IV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整车……………………… 5
5 发动机……………………… 8
6 转向系……………………… 9
7 制动系……………………… 9
8 照明、信号装置和其它电气设备……………………… 15
9 行驶系……………………… 17
10 传动系……………………… 18
11 车身……………………… 19
12 安全防护装置………………………20
13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的附加要求……………………… 23
14 机动车环保要求………………………23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方法……………………… 24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验方法………………………24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制动性能检验方法……………………… 24
附录 D (规范性附录)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检验方法………………………25
附录 E (规范性附录)气密性检验方法………………………26
附录 F (规范性附录)驾驶员耳旁噪声检验方法………………………26
附录 G (资料性附录)四种类型机动车技术条件要求对应一览表………………………27
参考文献……………………… 31
GB 7258-2004
前 言
本标准的附录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 GB7258 -199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 GB7258 -1997 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 、增加了“3 术语和定义”,明确了中置轴挂车、乘用车列车、电动汽车等概念;将“三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三轮汽车”,将“四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低速货车”,明确“农用运输车”实质上是汽车的一类;将“运输用拖拉机”更名为“拖拉机运输机组”,明确了拖拉机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作业。
2 、在“4.1 整车标志”中,⑴删除了 GB7258 -1997 第 3.1.1 条中的“在车身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装置能识别车型的标志”的要求;⑵ 细化了各种类型机动车产品标牌应标明的项目,明确项目名称均应有中文,允许使用符合规定的柔性标牌(4.1.2 );⑶ 明确了汽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半挂车必须具有车辆识别代号,规定车辆识别代号一经打刻不允许更改、变动(4.1.3 );⑷取消了 GB7258-1997 第 3.1.3 条中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易于拓印的要求;⑸ 增加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要求(4.1.5 )。
3 、在“4.4 轴荷及质量参数”中增加了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轴荷和质量参数的要求。
4 、在“4.5 核载”中调整、细化了机动车乘坐人数(或乘员数)核定的要求。
5 、在“4.8 图形和文字标志”中增加了“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均应有中文标注”的要求。
6 、在“7.2 行车制动”中增加了部分重型汽车和挂车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的要求,在“7.12. 制动报警装置”中规定了采用液压制动的汽车应装备液压传能装置部件失效报警装置的要求及安装具有防抱制动装置的汽车应具有防抱制动装置失效报警功能。
7 、在“7.13 路试检验制动性能”中增加了用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 MFDD 检验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行车制动性能的规定;在“7.14 台试制动性能检验”中增加了乘用车和总质量不大于 3500kg 的货车的后轴制动力及三轮汽车的整车制动力等要求,并针对用平板检验台检验乘用车行车制动提出了特殊要求。
8 、在“8.4.6 远光光束发光强度”中适当提高了部分机动车远光光束的发光强度要求;在“8.4.7 光束照射位置要求”中调整了前照灯近光光束和远光光束的高度照射位置和水平照射位置要求。
9 、在“8.5 其它电气设备和仪表”中增加了部分汽车应安装行驶记录装置的要求。
10 、在“9 行驶系”中增加了乘用车用轮胎应有胎面磨耗标志的要求(9.1.8 )及部分机动车的车轮动平衡要求(9.4 )和悬架特性(9.8 )要求,允许乘用车备胎规格与其它轮胎不同(9.1.8 )。
11 、增加了“10.5 车速受限车辆的特殊要求”。
12 、在“11.6 车门和车窗”中进一步明确了各种类型安全玻璃的适用范围(11.6.3 ),允许只在沿道路中央车道设置的公共汽车专用道上运营使用的公共汽车根据需要在车身左侧开设乘客门(11.6.5 )。
13 、在“12 安全防护装置”中规定了乘用车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的要求(12.1 )、“12.8 气体燃料专用装置的安全防护”及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均应装备符合规定的三角警告牌的要求(12.12 )。
14 、在“14 机动车环保要求”中增加了机动车车外噪声控制的要求。
15 、在“附录”中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适宜采用的检验方法和设备,规定对满载/空载两种状态下后轴轴荷之比大于 2.0 的货车和半挂牵引车宜加载(或满载)检验制动性能。
GB 7258-2004
本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
1 、4.8.3 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均应有中文标注的要求对于进口机动车;7.2.11 有关部分机动车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的要求;7.12.2 有关采用液压制动的汽车应装备液压传能装置部件失效报警装置的要求;8.2.5 挂车及车长大于 6m 的机动车应安装侧反射器和侧标志灯的要求对于组成拖拉机运输机组的单轴挂车及车长大于 6 m 且不大于 10m 的机动车;8.2.7 部分机动车应设置车身反光标识的要求;8.5.5 的要求对于车长大于 9m 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9.1.8 乘用车用轮胎应具有轮胎磨耗标志的要求;10.5 对于车速受限车辆的特殊要求;11.2 有关可翻转的驾驶室在翻转操纵机构附近易见部位应有提示文字的要求;12.12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三角警告牌的要求;以上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 7 个月开始对新注册车实施。2 、7.12.4 有关防抱制动装置失效时报警的要求;12.1.1 乘用车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的要求对于座位数不大于 5 的乘用车;12.1.1 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的同向或相向座椅的座间距大于某一限值且座椅前方一定距离内无防护物时应装置汽车安全带的要求;以上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 13 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3 、4.1.2 产品标牌上标明的所有项目的名称均应有中文名称的要求,对于进口机动车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 19 个月开始对新进口车实施。4 、12.1.1 乘用车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的要求,对于座位数大于 5 的乘用车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 19 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5 、7.1.2 汽车应具有应急制动功能的要求,对于低速货车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 25 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6 、4.1.2 和 4.1.3 有关汽车应标明(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对于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具体实施日期另行规定,在实施日期之前应标明(整车)出厂编号(4.1.2 )和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4.1.3 )。7 、8.5.5 的要求对于其它应安装行驶记录仪的汽车,具体实施日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标准的附录A 、附录B 、附录C 、附录D 、附录E 、附录F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G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交通部提出。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机械工业农用运输车发展研究中心、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中国检验有限公司、洛阳拖拉机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应朝阳、周天佑、耿磊、张咸胜、王玉林、秦煜麟、何勇、吴卫、魏嘉文、王凡、尚项绳、刘欣、赵家琳、鲍晓峰、李爱民、占建云。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7258 -87 、GB7258 -199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全文点此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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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汽车多少年检一次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六)超过报废年限的车辆不可以再过户(买卖),但可以继续使用;买卖的话可以先到车管所办理该车的报废单(注销该车的档案),然后买卖。
6、中国是唯一有实行汽车年检的国家吗?
中国百科上有这么一段文字,您可以参考一下,键入 中国是唯一一个需要汽车年检的国家吗 网上找一下,这里直接给您网址会犯规。
文章开头是这样表述的:
汽车年检,一个让很多车主头疼的问题,甚至于很多人说是瞎折腾,传中国是世界上唯一一个要汽车年检的国家,不过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我曾经记得网上流传过这么一个段子,在德国,汽车、公司都无须年检。我问德国人:“汽车不年检,坏了怎么办?”答:“自己修。”问:“企业不年检,公司乱搞怎么办?”答:“你看德国企业是这样的吗?”问:“德国ZF为何不强制年检?”反问:“谁给了ZF这个权力?如果zf对年检感兴趣,说明这种事对它有好处,为什么不去年检zf?”
………………………………………………
7、全国各地都可以审车吗?
可以。
2018年9月1日起,全面推行小型汽车、货车和中型客车跨省异地检验,申请人可以直接在机动车登记地以外省份直接检验,申领检验合格标志,无需办理委托检验手续。
异地委托年检的程序要求车主必须首先向原注册地提出申请,之后才能进行年审,而且每年都得到原车辆注册地车管所提出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一)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
(二)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为大型载客汽车的。
如果车主由于工作生活等原因,将长期离开一个城市生活在另一个城市,建议给办理“车辆外迁”手续,“车辆外迁”前需要与转入地车管所沟通所需材料以及准入条件,例如很多大中城市要求:“车辆必须达到国五,使用未超过5年,并且未做过任何营运性质才可以”。
(7)中国车辆年审扩展资料: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
8、请问现在小车可以全国年检吗
现在小车可以全国年检,也就是异地年检。
车辆年检,就是指每个已经取得正式号牌和行驶证的车辆都必须要的一项检测,相当于每年一次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给车辆做体检。
车辆年检可以及时消除车辆安全隐患,督促加强汽车的维护保养,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对于车辆年检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文件中有相关规定,在年检前需要一些准备工作(例如知道一些相关信息,网上预约,流程,车需要注意的问题等)以保证能够正常顺利通过,年检有初次和定期年检,也有一些相关政策。
(8)中国车辆年审扩展资料:
车检新政:
2014年5月16日,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意见公布了关于机动车检验工作的18项新政。
其中最引人关注的便是9月1日起,试行非营运轿车6年内免检。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在用私家小汽车免予上线检验:
①2010年9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免检。
②每2年按规定提供交强险、车船税证明,将交通安全违法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直接领取检验标志。
③发生过伤人事故的不在此列。
新政摘要:
1.加快检验机构建设。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质检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一律简化审批流程,加快审批进度。
2.严格检验机构从业人员条件。检验机构要依法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承担检验法律责任。
3.禁止政府部门开办检验机构。公安、质检等政府部门及下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律不得开办检验机构,公安民警、质监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子女、配偶不得参与检验机构经营。
4.规范检验机构审批程序。省级质检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要依法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严格许可的审查和批准工作。
5.加快推进系统联网监管。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标准,在各检测工位安装视频、数据监控设施和系统,实现检测数据实时采集、实时上传。2015年5月1日前,须全部接入统一联网监管平台。
6.强化检验机构主体责任。对检验机构已检验合格并出具了合格报告的车辆,公安交管部门核发合格标志(新标志注明检验机构,式样另发)。
7.规范机动车检验工作程序。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需提交申请表、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强险凭证。检验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检验项目,不得篡改或伪造检测数据。
8.严格执行机动车检验标准。检验机构要将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作为检验重点,增强检验工作在源头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方面的效能。
9.推进检验机构规范化建设。检验机构要在明显区域公布检测流程、人员姓名和照片、纪律要求、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群众监督。
10.进一步扩大新车免检范围。所有新出厂的轿车和其他小型客车,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前免于检验(出厂后2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或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仍需安全技术检验)。
11.试行非营运轿车等车辆6年内免检。2014年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免检制度。在此期间,每2年提供交强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免征证明后,直接向公安交管部门申领检验标志。
12.推行机动车异地检验。地市范围内机动车所有人可自主选择检验机构检验。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推广机动车在全省范围内异地检验。试行机动车跨省(区、市)异地检验。
13.推行机动车预约检验。有条件的检验机构,允许机动车所有人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预约检车。开设预约通道和窗口,公布每日检测能力和实际业务呈,方便车主自主选择检车时间,减少排队等候。预约服务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14.简化检验工作流程。对安全检验和环保检测在同一检验机构的,要整台工作流程,业务一次性办结。不在统一检验机构的,不得强制先进行环保检测。
15.创新检验工作便利措施。推行周六日、节假日检验机构不停休制度,实行延时检验服务。推行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开展验车提醒服务。
16.严格查处违法违规检验问题。检验机构如被认定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由公安交管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检验资格。检验机构如存在计量器具或检验设备未依法检定或检定不合格、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或保养、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等问题,由质检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17.完善检验机构联网监管平台。自2015年5月1日起,不使用全国统一的监管系统的,公安交管部门不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18.建立联台监督检查机制。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和质检部门联台采取联网监查、明察暗访等手段,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经鉴定,死亡交通事故涉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将严格倒查检验机构的检验情况,依法严肃处理违法违规问题。
9、现在机动车年检 真是统一了吗?省内都可以检吗?
自2018年9月1日期,车copy辆全国“通检”,即机动车可以在全国任一一机动车检测机构进行年检,无需办理委托检验手续。
根据《公安部推出20项交通管理“放管服”改革新举措》第十三条 实行车辆全国“通检”。2018年9月1日起,全面推行小型汽车、货车和中型客车跨省异地检验,申请人可以直接在机动车登记地以外省份直接检验,申领检验合格标志,无需办理委托检验手续。
(9)中国车辆年审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4、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5、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