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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

发布时间:2021-07-28 03:55:45

1、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的规范内容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部制定了《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二日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节能降耗管理,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以下简称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和货物运输车辆。
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和不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以及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运输车辆,其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步骤及时间另行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的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负责组织并指导本辖区内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的管理和宣传工作,督促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严格执行本规范和相关规定。
2.负责组织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相关核查人员的培训工作。
3.每半年向交通运输部上报本辖区达标车型核查工作情况,汇总上报《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以下简称《达标车型表》)中经核查不符合达标条件车辆的车辆型号及生产企业。
4.负责对在本辖区内承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车型产品检测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建立和完善本辖区道路运输信息系统有关达标车型核查网络及数据库。
(二)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负责实施本辖区内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的核查工作,积极开展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的宣传工作,组织对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人员(含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2.按照本规范规定的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项目和方法对车辆进行核查。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核查车辆管理档案。
3.指导、督促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制定相关核查工作制度,落实核查工作责任制,建立核查车辆检测档案。
4.为社会提供达标车型和核查的相关咨询服务。
5.定期向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上报本辖区达标车型核查工作情况。
6.按规定及时将达标车型核查信息录入道路运输信息系统。
第五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核查人员,对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的新购车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查:
(一)2010年3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新购车辆核查。
1.核查人员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上记载的车辆型号,检索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过渡期车型表》。
2.车辆型号在《过渡期车型表》内的车辆,按原《道路运输证》发放程序办理营运手续。车辆型号不在《过渡期车型表》内的车辆,再检索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达标车型表》。
3.车辆型号在《达标车型表》内的车辆,核查人员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等技术文件,按照附表1规定的项目及方法,对车辆进行实车核查。核查结果符合《达标车型表》中相应车型参数及配置要求的车辆,判定合格;否则判定不合格,并告知申请人车辆不合格项目及原因。车辆型号不在《达标车型表》内的车辆,终止核查。
(二)2011年3月1日起,新购车辆核查。
1.核查人员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上记载的车辆型号,检索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达标车型表》。对车辆型号不在《达标车型表》的车辆,终止核查。
2.车辆型号在《达标车型表》内的车辆,核查人员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等技术文件,按照附表1规定的项目及方法,对车辆的参数及配置进行实车核查。核查结果符合《达标车型表》相应车型参数和配置要求的车辆,判定合格;否则判定不合格,并告知申请人车辆不合格项目及原因。
(三)在用车辆转籍核查。
1.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的核查。自2010年3月1日起,非营运车辆拟转为营运车辆的车辆型号应在《过渡期车型表》或《达标车型表》的公布范围内,并按新购车辆核查规定进行核查。
2.营运车转籍核查。营运车转籍按附表1规定的项目及方法进行核查合格后,按《道路运输证》现行发放程序办理营运手续。
第六条 按照高效和便民原则,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应与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相结合。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在出具的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中,应增加外形尺寸、整备质量、驱动型式、轮胎规格、货箱栏板内尺寸或容积、牵引座最大允许承载质量、准拖挂车总质量等项目,作为车辆唯一性确认的内容,并在检测结论中予以注明。
第七条 申请人对达标车型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复核。
第八条 对达标车型车辆核查合格且符合配发《道路运输证》其他条件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发《道路运输证》;对车辆未列入《过渡期车型表》和《达标车型表》的,或经核查不合格的,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九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对核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交通运输部。车辆核查存在的问题按照附表2的形式,每半年逐级上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受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对其核查结果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本规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项目及方法
2.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核查存在问题汇总表
附件1: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项目及方法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方法
1 车辆型号 车辆铭牌和行驶证上标称的型号
2 载客人数(含驾驶员) 实查客车座椅(卧铺)的总数量,含驾驶员和导游座椅
3 外形尺寸 按国家标准GB/T12673的规定进行实测
4 整备质量 实测
5 总质量 车辆铭牌上标称的质量
6 发动机型号 发动机铭牌上标称的型号
7 底盘型号 底盘铭牌上标称的型号
8 驱动型式 实查,如:4×2、4×4、6×2、6×4、8×4等
9 轮胎规格 实查
10 货箱栏板内尺寸或容积 普通栏板车、厢式车、仓栅车、蓬式车、自卸车等实测尺寸,罐式车按罐体铭牌核查容积
11 牵引座最大允许承载质量 半挂牵引车铭牌和合格证上标称的鞍座最大允许总质量
12 准拖挂车总质量 半挂车牵引车行驶证和车辆铭牌上标称的准牵引总质量
附件2: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核查存在问题汇总表
申报单位(盖章):
序号 车辆生产企业名称 存在问题 备注
. 车辆数 主要原因
填报人:填报日期:联系电话:

2、中国汽车的耗油量标准是多少?

一般小排量的微型车排量1L左右的, 比如奇瑞QQ 大约百公里5、6升左右

再就是稍大点知的排量1.5L、1.6L的 比如大众polo、本田飞度等 大约7、8升左右

1.8排量道的 比如 桑塔内纳等 大约接近10个油

2.0排量左右的准公务车 比如本田雅阁、帕萨特等 大约10个油或多一点

像2.5、3.0排量以上的豪华车油耗就大了

美国车一直被认为是油老虎,拿3.6L排量的别克林荫大道来说,他的百公里油耗能达到20个以上

而像顶级的豪华车比如 奔驰S600、宝马760等 排量6.0的 他们的油耗至少也容在16、17个以上

这只是轿车,同排量的SUV车型耗油量会更高一点

3、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的行业反应

交通部在最近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过渡期车型表》废止,要求车辆达到油耗限制的规定,否则将不予发放营运证。并要求相关部门进一步做好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过渡期车型表》废止,所有新购车辆(含国外进口车辆)申办营运资格的,运管机构要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上登记的车辆型号,检索部公告的《达标车型表》。对车辆型号未纳入《达标车型表》的车辆,终止车辆核查,不予办理营运手续。
在用的非营运车辆申办营运资格的,按照新购车辆有关程序核查、办理。在用的营运车辆申请转籍的,暂不对车辆作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参数及配置核查,仍按《道路运输证》原发放程序办理。
●燃油消耗限值政策回顾
根据交通部发布的《营运客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的规定,凡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和货物运输车辆的燃油消耗量,应当满足道路运输车辆燃油消耗量限值标准,不然不得用于营运。
不过对于在这之前已经销售的车型,交通部给出了《过渡车型目录》,并截止到2011年2月28日。此次交通部发布了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届时各地到2011年3月1日起要严格执行。
关于燃油消耗限值政策的相关规定和公告,可进入《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信息服务网》查询。
●部分经销商担心影响卡车销售
因为卡车的实际油耗是因载重路况等条件不同比较复杂,同一个车型不同配置都要当作不同的车型来重新申报,申报周期也较长,所以厂家的积极性也不是很高。据了解,大部分品牌的申报情况并不理想。
对于该通知的发放,不少卡车经销商表示了一定的担心,一位经销商表示,现在只能把客户定好的在这两天赶紧把手续办好,先想办法提前落户办理营运证,至于以后的车子,只能走一步看一步了。
不过,也有经销商表示,这个规定在没有到正式执行之前也还是存在一定变数,可能迫于实际情况的压力,交通部会延期改决定。

4、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中jt是什么意思

标准审核和快速追踪审核的意思。

5、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 为什么这么严格

95 的就是 97 的·

6、综合工况油耗比现行标准低20%

GB 19578-2004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
(摘要)
本标准规定了乘用车燃料消耗量的限值,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 500kg的M1类车辆。不适用于仅燃用气体燃料或醇类燃料的车辆。
产品分类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制标准按照整车整备质量划分为16类,见表1。

表1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产品分类
整车整备质量(CM)kg CM≤750 750<CM≤865 865<CM≤980 980<CM≤1090 1090<CM≤1205
1205<CM≤1320 1320<CM≤1430 1430<CM≤1540 1540<CM≤1660 1660<CM≤1770
1770<CM≤1880 1880<CM≤2000 2000<CM≤2110 2110<CM≤2280 2280<CM≤2510 2510<CM

燃料消耗量限值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的限值见表2。如果申请车型在结构上具有以下一种或多种特征,其限值见表3:
1)装有自动变速器;
2)具有三排或三排以上座椅;
3)符合GB/T 15089-2001中3.5.1规定条件的M1G类汽车。
表2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1) 单位:L/100km
整车整备质量(CM), kg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CM≤750 7.2 6.2
750<CM≤865 7.2 6.5
865<CM≤980 7.7 7.0
980<CM≤1090 8.3 7.5
1090<CM≤1205 8.9 8.1
1205<CM≤1320 9.5 8.6
1320<CM≤1430 10.1 9.2
1430<CM≤1540 10.7 9.7
1540<CM≤1660 11.3 10.2
1660<CM≤1770 11.9 10.7
1770<CM≤1880 12.4 11.1
1880<CM≤2000 12.8 11.5
2000<CM≤2110 13.2 11.9
2110<CM≤2280 13.7 12.3
2280<CM≤2510 14.6 13.1
2510<CM 15.5 13.9

表 3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2) 单位:L/100km
整车整备质量(CM), kg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CM≤750 7.6 6.6
750<CM≤865 7.6 6.9
865<CM≤980 8.2 7.4
980<CM≤1090 8.8 8.0
1090<CM≤1205 9.4 8.6
1205<CM≤1320 10.1 9.1
1320<CM≤1430 10.7 9.8
1430<CM≤1540 11.3 10.3
1540<CM≤1660 12.0 10.8
1660<CM≤1770 12.6 11.3
1770<CM≤1880 13.1 11.8
1880<CM≤2000 13.6 12.2
2000<CM≤2110 14.0 12.6
2110<CM≤2280 14.5 13.0
2280<CM≤2510 15.5 13.9
2510<CM 16.4 14.7

执行日期
对于新认证车,第一阶段的执行日期为2005年7月1日,第二阶段的执行日期为2008年1月1日。
对于在生产车,第一阶段的执行日期为2006年7月1日,第二阶段的执行日期为2009年1月1日。

7、汽车燃料消耗量的检测方法有哪些

相关标准:
GB/T 12545.2-2001 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
JT711 《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

JT719《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

技术上的手段一般是用油耗计。

8、工信部:关于调整《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实施标准的通知

易车讯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印发了关于调整《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实施标准的通知。

在通知中明确了GB 19578-2021《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将在2021年7月1日正式实施,而在这日期之前企业申请新产品可以在GB 19578-2021《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和GB 19578-2014《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选其一进行检验,已经获得批准车型无需变更车辆型号么,按照新标准提供相关检测报告进行变更扩展更改。

此外,新版本《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实施标准针对老百姓关心的实际油耗和续航里程问题进行了细化以及更改了检测方式。未来在公告中会将“油耗”调整为“NEDC燃料消耗量”,并且也增加了“WLTC燃料消耗量”选项,更符合实际路行驶的模式,企业至少选其一填报。

在参数中增加不同时速下的燃料消耗量,更加细化。针对新能源车,也增加了WLTC电量消耗、续航里程的参数,并且规定即便是已经公布的产品也需要补充填报。

原文如下:

各车辆生产企业及检测机构:

GB 19578-2021《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于2021年2月20日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标准实施日期为2021年7月1日。为贯彻落实标准,保障双积分管理办法顺利实施,经请示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同意,允许乘用车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在《公告》中提前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9578-2021。具体要求如下:

一、新产品要求

2021年7月1日前,GB 19578-2021《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与GB 19578-2014《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并行实施。企业申请新产品准入时,选择其中一项标准进行检验,并提供相应检验检测报告。2021年7月1日起,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需满足GB 19578-2021《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要求。

二、在产车要求

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不需变更车辆型号,可按照GB 19578-2021实施要求,提供相关检验检测报告,并通过变更扩展进行整改。2023年1月1日起,《公告》内全部适用车型应满足新标准限值要求。

三、参数调整

1、将《公告》参数“油耗”调整为“NEDC燃料消耗量”,填报要求不变;

2、增加《公告》参数“WLTC燃料消耗量”,符合GB 19578-2021限值要求的产品可填报。

适用车型应至少选择“NEDC燃料消耗量”或“WLTC燃料消耗量”其一进行申报。按照标准实施要求,2021年7月1日起,新产品需填报“WLTC燃料消耗量”;2023年1月1日前,所有适用车型需补充填报“WLTC燃料消耗量”。

3、增加备案参数“燃料消耗量(低速段)”、“燃料消耗量(中速段)”、“燃料消耗量(高速段)”、“燃料消耗量(超高速段)”。对于按照GB 19578-2021进行检验,符合标准限值要求的产品填报。

4、增加备案参数“WLTC燃料消耗量(CS)”、“WLTC电量消耗量(CD)”、“WLTC续驶里程”。符合GB 19578-2021限值要求的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填报。

5、增加备案参数“WLTC燃料消耗量核算值”。该参数仅在2023年1月1日前用于进行双积分核算,应按照GB/T 19233-2020进行检验核算确定的燃料消耗量填报。已《公告》的产品需补充填报;已填报“WLTC燃料消耗量”参数的产品,不需填报。

四、检验项目调整

在《公告》产品准入中增加相关检验项目。一是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检验项目,要求提供符合GB 19578-2021《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的检验检测报告;二是乘用车燃料消耗量检验核算项目,按照GB/T 19233-2020《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进行试验或按照标准要求利用产品国六排放检验测试数据确定车辆的燃料消耗量,此报告仅用于相关产品补填“WLTC燃料消耗量核算值”。

五、检验机构

相关检测机构应尽快健全完善检验检测能力,完成检测资质认定和相关备案工作,为标准实施做好准备。


与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相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