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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卫生规定

发布时间:2021-07-29 05:38:04

1、出租车卫生应达到什么标准?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稽查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对出租车车容卫生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照章予以处罚。
二、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负责所属出租车车容卫生的管理工作,应当建立本企业车容卫生管理相关制度,加强对本企业营运车辆车容卫生的监督管理。
三、明确出租车的车容卫生标准:
(一)按规定喷涂车身颜色,标志灯、行业徽标、出租企业标志、运价标识清晰无破损;
(二)车身外观光亮洁净,无严重锈斑和脱漆;车辆牌照齐全、牌号清晰;玻璃干净明亮;前后保险杠无破损、无明显斑痕;轮胎无污物,装饰罩齐全、洁净、无破损;
(三)车内配备的白色座套平整、清洁、无污损,脚垫(地毯)无破损、无污垢;服务资格证按规定摆放,整洁无遮挡,仪表台及后座隔板上无杂物。车内空气保持清新、无异味;
(四)车辆后备箱内整洁无杂物、无异味;
(五)禁止在出租汽车车身外部设置广告及相关宣传品;在其他部位设置广告及相关宣传品,应当经市运输管理机构会同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四、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每天出车前应当按规定要求对出租汽车进行清洗或擦拭,检查车辆卫生;
(二)雨雪天后及时清洗,保持车身清洁;
(三)每天清理脚垫(地毯),每周至少换洗座套2次,如遇污染要随时清洗更换,严禁使用污渍严重无法清洗或出现破损影响美观的座套;
(四)上路营运车辆不是待喷漆车辆,车身锈蚀、脱漆面积不超过100平方厘米以上;
(五)定期对车内消毒,定期清洗空调器滤网

2、4S店展车卫生标准是什么

(一) 展厅整体
1、 展厅内、外墙面、玻璃墙等保持干净整洁,应定期(1次/半年)清洁。
2、 展厅内部相关标识的使用应符合风神公司有关CI、VI要求。
3、 应按风神公司要求挂有标准的风神汽车营业时间看牌。
4、 展厅的地面、墙面、展台、灯具、空调器、视听设备等保持干净整洁,墙面无乱帖的广告海报等。
5、 展厅内摆设有型录架,型录架上整齐放满与展示车辆相对应的各种型录。
6、 展厅内保持适宜、舒适的温度,依照标准保持在25℃左右。
7、 展厅内的照明要求明亮、令人感觉舒适,依照标准照度在800Lux左右。
8、 展厅内须有隐蔽式音响系统,在营业期间播放舒缓、优雅的轻音乐。
9、 展厅内所有布置物应使用风神公司可提供的标准布置物。

3、公司车辆安全使用和车辆卫生的罚款明细怎么制定

车辆管理及车辆肇事暂行处理办法(示例)
一、自备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为使车辆管理统一合理化,达到保障业务、节约费用、确保安全的目的,特颁布本规定。
第二条 客户试乘试驾需签订协议书,销售员凭试乘试驾协议书及客户驾驶证复印件到试驾车专管员处领取车钥匙进行试驾;
第三条 各部门员工因公事需要用车时,需由部门负责人在派车单上签字确认后方可到试驾车专管员处领取车钥匙;
第四条 除因公事有特殊情况向总经理请示同意的,其他情况下所有员工不得将试驾车开回家;
第五条 驾车外出人员,需在车内《试驾车使用登记表》上按要求填写用车情况;
第六条 公司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并应遵守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 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驾驶员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管理人员,并与售后服务部共同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
第八条 出车在外或出车归来停放车辆,一定要注意选取停放地点和位置,不能在不准停车的路段或危险地段停车。驾驶员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
第九条 驾驶员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
第十条 驾驶员发现车辆需要加油时,需向部门负责人请示,批准后方可到财务部领取油卡,加油后需将消费单交给财务部,并登记加油明细;
第十一条 驾驶员因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自付,违章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但业务用车因公务行驶而违反交通法规,如属人为过失其罚款概由当事人负担,如其原因可归属于公司时其罚款由公司负担。
第十二条 驾驶员出车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并通知试驾车管理员,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未经领导批准,驾驶员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随便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车辆学开车。第十四条 试驾车辆的附带资料,除行车执照、保险卡、车船使用税等规定随车配件由各使用人携带外,其余均由公司财务部门保管,不得遗失。如该车转移时应办理车辆转籍手续,并将该车各种资料随车转移。
第十五条 使用者意图虚伪欺瞒或擅自当卖、借第三人使用等情况时,除依法严办外,应按损失一次偿还。
第十六条 各种车辆如在公务中遇车祸或事故发生,除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外,并须即时与公司报告,公司派员即刻前往处理外,并即通知保险公司办理赔偿手续。
第十七条 使用者因个人过失发生交通违规或交通事故得,除保险赔付外,由使用人自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各部门严格执行本规定。本规定未尽事宜,各部门可提出修改意见并提请总经理批复。
二、公司车辆肇事暂行处理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车辆肇事除法令规定外,悉依本办法处理。
第二条 下列各款均为肇事:
1.汽车(商品车)相撞或为他种车辆相撞,致双方或一方有损害伤亡者。
2.汽车(商品车)撞及人畜,路旁建筑物及其他物品,致有损害伤亡者。
3.汽车(商品车)行使失慎倾倒,及他人故意置障碍物于路中,因撞及或倾翻,致人或车辆有伤亡的损害者。
4.汽车(商品车)行驶遭受意外的事变,如公路、桥梁、涵洞、隧道突然崩蹋,损坏致人或车有伤亡的损害者。
5、本办法所称损害,包括足以致本公司遭受任何的轻微损失及请求保险理赔。
6、肇事发生后迅速以电话通知公司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并于一天内由事故部门负责人出具事故原因及过程。
第三条 肇事的处理
(一)肇事时:
1.管理人员接获肇事通知时,应立即向部门主管报告,并迅速往肇事地点查勘处理。
2.应先急救伤患,而后查勘现场。
3.尽量寻觅目睹肇事的第三者作证,并记明姓名住址。
(二)肇事报告表应填下列事项,勘查现场时犹应注意:
1.肇事地点,时间、气候。
2.肇事原因(研判现场影响肇事因素动与静物的状态及车辆和行人进行方向与位置等情形)
3.肇事车号(包括对方车)。
4.驾驶(包括对方车)姓名住址者。
5.损害情形(包括对方车及乘客财产的损失)。
6.伤亡人员姓名地址及伤亡原因与情形和救护的方法。
7.现场图的绘型及摄影(测量肇事车长,车宽及其轮位与路面各点,线边和刹车痕长度同遗落在现场的各种碎片和尘土及血迹物等正确的位置与距离)。
(三)本公司汽车肇事责任,由本公司经营会议签定,开会时将提前通知该案肇事驾驶员列席,亦可籍以申办。
第四条 肇事过失的处分:
(一)肇事驾驶员除负责刑事民事责任,违章部分外出过失的处分依本章规定办理。
(二)经本公司签定其应负肇事责任者按其肇事理赔数额,依员工守则规定予以过失处分。
(三)肇事后经法院判决缓刑者,准予留用,经判决徒刑者,自判决之日起予以解雇,并令其赔偿肇事应付的金额。
(四)肇事后畏罪潜逃者,除请司法机关缉办外,并即予解雇。
第五条 肇事赔偿:
(一)行车肇事责任判明后,如当事双方愿成立和解,得当场查明损害赔偿依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肇事责任属于公司驾驶员的过失,其赔偿款项由保险公司负担,但若肇事赔偿金额超过保险金额时,其超过金额须由各该汽车使用人负担。
2、肇事责任属于公司驾驶员与对方驾驶员或第三者共同过失的,按各方应负责任之比率分担,其损害赔偿照前款办理。
3、肇事后对方车辆逃逸能制止而未制止,或对方车号能注意而未注意,致使肇事责任无从判明或追究者,所造成的损害赔偿,由肇事驾驶员负责照本条第2款办理。
4、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或随着公司的发展有些条款不适应工作需要的,各部门可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交总经理批复后再行完善。

4、全国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47号

一九九五年八月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城市车辆的清洗保洁活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城市内从事车辆清洗保洁经营和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客车、货车、特种车等机动车辆。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市可以设立进城车辆清洗站:

(一)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城市;

(二)获得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优秀的地级城市、洁净城市、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

(三)市区道路状况良好、市容环境卫生良好、并经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他城市。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车辆清洗管理上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城市车辆清洗的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车辆清洗的管理规范;

(二)审核城市车辆清洗站的新建、改建、扩建方案;

(三)对城市车辆清洗站经营活动和城市车辆容貌进行监督管理;

(四)受理对违反有关车辆清洗管理规定的行为的投诉。

第六条 车辆进入市区,必须保持车体整洁。凡车身有污迹、有明显浮土,车底、车轮附有大量泥沙,影响市区环境卫生和市容观瞻的,在进入市区前应当将车辆清洗干净。

在市区内行驶的车辆,应当建立车辆清洗保洁责任制度。车容不洁的,应当及时清洗干净。

第七条 符合标准的清洁车辆和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卫车,以及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和有特殊防潮要求物品的车辆,免予清洗。

上述车辆在执行任务完成后,不洁的亦应当清洗干净。

第八条 城建监察人员对市内车辆容貌实施监督管理。驾驶员应当服从城建监察人员的监督管理,自觉遵守有关法规。

第九条 城市车辆清洗站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车辆清洗站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进城车辆清洗站的选址不得超过城市建成区边沿15公里,且进城道路状况应当良好。

第十条 进城车辆清洗站的建立,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标准审批;建成区内车辆清洗站的建立,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标准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建立城市车辆清洗站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资金来源及关资信证明;

(三)清洗服务的方式,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工艺方案和主要设备选型;

(四)污水和污泥处理工艺方案和其他环境保护措施;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城市车辆清洗站的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的规定。

第十三条 城市车辆清洗站建成后,经营者应当及时向原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运营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备安装验收报告;

(三)人员组成情况;

(四)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证明;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经验收合格的城市车辆清洗站,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其颁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城市车辆清洗站运营证”(以下简称“运营证”)。

城市车辆清洗站取得“运营证”后,方可运营。“运营证”每三年换发一次。严禁无“运营证”的车辆清洗站运营。

第十五条 城市车辆清洗站前要标明名称。站内各种指示标志要醒目、齐全。清洗作业要文明、卫生、有序。

第十六条 不洁车辆的清洗方式应当坚持自愿的原则,由驾驶员决定。驾驶员可请清洗站代为清洗;也可以利用车辆清洗站设备、工具和水等条件,自己动手清洗。

第十七条 经清洗后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客车的车身可触及部位手触无污迹;

(二)货车、特种车辆的车头手触无污迹,车厢或可刷洗部位目测无泥沙;

(三)玻璃明亮;

(四)车底、车轮目测无明显泥沙。

第十八条 城市车辆清洗服务收费应当合理,收费范围和标准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并在站内挂牌公布。未经批准,不得收费。

第十九条 城市车辆清洗站应当根据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开展营业服务。严禁拦车强制清洗。

对城市车辆清洗站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车辆驾驶人员和其他人员有权检举、揭发和控告。

第二十条 由清洗站代为清洗造成车辆或所载货物损坏时,车辆清洗站应当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 城市车辆清洗站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拆除或停业整顿,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立城市车辆清洗站的;

(二)无“运营证”的城市车辆清洗站擅自运营的;

(三)强制清洗的;

(四)违反规定标准收费的;

(五)洗车质量不符合标准,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随意排放不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的污水或污泥的。

第二十二条 对进入城市市区或在市区道路行驶的车容明显不洁的车辆,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应当责令其立即清洗干净,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权力、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始运营的城市车辆清洗站,其经营者应当按本办法申请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5、车辆卫生管理制度

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车辆的保管及有效运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车辆系指公司的客、货车辆。

第三条 本公司的车辆由管理部管理,并指派专人负责保养。

第四条 车辆应由专任司机驾驶,需由他人驾驶时,应善尽驾驶人责任。专任司机应每周实施定期检查及保养,以维持机件寿命,确保行车安全。

第五条 车辆的有关证件及保险资料统由管理部保管,并负责一切违规费的缴纳及维修。

第六条 各单位需要使用车辆时,应事先填妥“派车单”(附表3.5.3)一式二联,经单位主管核准后交管理部调派。无“派车单”者,守卫得禁止出车。

第七条 “派车单”应详填用途及装载品名、数量,但可以用“出货清单”代替。守卫人员应就单载品名、数量、规格与实际数相核对,若有不符,应即报请管理部处理。

第八条 车辆进出厂应将“派车单”第一联交守卫签注时间,并得接受守卫查点车上装载物品,合于第十一条的非公用派车,并需加注里程数。守卫于翌日将所有派车单转交管理部查核。

第九条 无“派车单”擅自出车,或不接受守卫人员查点载货者,应予惩处。

第十条 各单位派车交货、洽公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车辆为运送公司商品及公务物品专用车辆。
(二)车辆不得运载任何与业务无关的职员或物品。
(三)车辆行前应特别注意安全检查。
(四)车辆行车途中应特别注意安全行驶及遵守交通规则,若有违规罚款,由驾驶员负担。
(五)车辆抵达厂商时,除妥善停置车辆外,应将“出货清单”交厂商点收,并将签认的单据妥为保管,于返厂时交有关单位处理。取货时应详细清点数量、规格后,方得签收。

第十一条 司机根据“派车单”的资料于每日填报“行车日报表”呈主管审核并核对实际里程。

第十二条 “行车纪录表”(附表3.5.4)上所载里程数应与车辆里程表相符,不符的数应由司机负责缴纳差数里程的汽油费。

第十三条 例假日或上班时间外车辆的使用应呈请管理部经理核准后始准调派。

第十四条 经呈准的非公用派车,应负担使用里程@3/公里的油资,由申请人于派车翌日连同行车执照、车钥匙一并缴交管理部,否则停止其以后的使用权。

第十五条 车辆驶回后应停放在公司指定场所,并将车门锁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呈总经理核准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表3.5.4 行车记录表
日期 起讫地点 用途 码表数 行使里程 派车单位 驾驶人

三、司机管理规定
第一条 公司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并应遵守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二条 司机应爱惜公司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每月至少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第三条 司机应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自己所开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车外和引擎的清洁)。

第四条 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应立即加油,不得出车时才临时去加油。

第五条 司机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管理人员,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第六条 出车在外或出车归来停放车辆,一定要注意选取停放地点和位置,不能在不准停车的路段或危险地段停车。司机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

第七条 司机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

第八条 晚间司机要注意休息,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

第九条 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包括高速、爬头、紧跟、争道、赛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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