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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年检和保险

发布时间:2021-07-30 13:12:16

1、汽车年检和保险是一起的吗?

汽车年检和保险不是一起办理的,只要在交强险有效期内,是可以年检的。交强险需要在到期前提前续保。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1)车辆年检和保险扩展资料: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一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2、汽车年检和保险

应该是可以的,剧我所知,年检是有延长期的,即在一定的时间内,拖延年检的时间,我记得好象是2个月,也就是说你是2月分年检,在4月分以前去年检,是不用罚款的。
最便宜的保险就是交强险,这是国家的强制险,必须购买!
多少钱?因为我不知道你是什么车,我也不好说,你自己看吧!

一、家庭自用车
家庭自用汽车6座以下 1050元

家庭自用汽车6座及以上 1100元

二、非营业客车
企业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 1000元

企业非营业汽车6-10座 1190元

企业非营业汽车10-20座 1300元

企业非营业汽车20座以上 1580元

机关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 950元

机关非营业汽车6-10座 1070元

机关非营业汽车10-20座 1140元

机关非营业汽车20座以上 1320元

三、营业客车
营业出租租赁6座以下 1800元

营业出租租赁6-10座 2360元

营业出租租赁10-20座 2580元

营业出租租赁20-36座 3730元

营业出租租赁36座以上 3880元

营业城市公交6-10座 2250元

营业城市公交10-20座 2520元

营业城市公交20-36座 3270元

营业城市公交36座以上 4250元

营业公路客运6-10座 2350元

营业公路客运10-20座 2620元

营业公路客运20-36座 3420元

营业公路客运36座以上 4690元

四、非营业货车
非营业货车2吨以下 1200元

非营业货车2-5吨 1630元

非营业货车5-10吨 1750元

非营业货车10吨以上 2220元

五、营业货车
营业货车2吨以下 1850元

营业货车2-5吨 3070元

营业货车5-10吨 3450元

营业货车10吨以上 4480元

3、车辆年检和保险

如果你是私人用车的话,车辆晚一点年检是完全没有问题的,并且也不存在罚款的问题.

车辆年检,顾名思义也就是说由车管所检查你车辆的各项指标有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小车一般一般2个年度到车管所做一次车辆检验.

车辆年检需要带上你的第三者强制险,行车证还有车船使用税完税证明,开上你的车到车管所的监测站去接受检查,所以来说,年检的程序是先买保险,后去年检.

大致就是这样,当然,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这就需要打个电话到你的车辆户籍所在地的车管所来咨询了.

4、汽车年检和保险同期吗

一般来说车强险是一年一交的,而年检是头六年两年验一次,然后是一年一次,这说的是非运营车辆,而且保险你自己找保险公司就行,验车时候只要拿着你的保单去证明你交了就行了,一般日期要差几天的,关系不大

5、车险和年检同时到期,是先去年检还是先办保险

车险和年检同时到期,需要先办理保险才可以通过年检。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5)车辆年检和保险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4、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5、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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