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汽车买卖未办理过户手续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司法解释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了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多重买卖优先保护顺序的解释规则。第(一)项规则是,先受领交付的买受人优先,其法律根据是物权法第23条,买受人因受领交付已经取得机动车所有权;第(二)项规则是,均未受领交付情形,先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的买受人优先,其法律根据是物权法第24条的反对解释,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项规则是,均未交付、均未办理过户登记情形,合同成立在先的买受人优先,法律根据是合同法第110条;第(四)项规则是,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后,又登记过户给别的买受人的情形,受领交付的买受人优先。现在的问题是,质疑第(四)项规则,是否与物权法第24条关于登记对抗原则向冲突?
请特别注意第(四)项规则的适用条件是:“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例如,张三把汽车出卖给李四并交付,按照物权法第23条的规定,交付发生所有权变更,买受人李四依法得到了汽车的所有权,同时出卖人张三已经丧失了所有权。已经不享有汽车所有权的张三,再签订第二个合同,将自己没有所有权的汽车出卖给王五,构成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权利人李四当然不可能予以追认,因此第二个买卖合同无效。这种情形,买受人王五不构成善意,因为是买卖二手车,按照社会生活经验,一定要先看汽车,看上哪辆车买哪辆车,而不是仅凭出卖人有车证就购买。按照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的规定,购买动产情形的“善意”是“信赖占有”。买受人王五签订合同时出卖人并未占有那辆汽车,当然谈不到“信赖占有”。因此,买受人王五不可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所有权。当然应当保护因受领交付已经取得汽车所有权的买受人李四。可见,此项解释规则的法律根据,是物权法第23条、合同法第51条,再加上物权法第106条。应当肯定,《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第(四)项规则,是正确的。
2、卖车不过户有什么后果?
不过户对买卖双方都有风险
对于卖家来说,不过户带来的隐患就是万一发生了交通事故,原车主势必要承担连带责任。
二手车交易后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买方同样可能面临一些不确定的风险。有可能卖家之前因为生意破产还不起钱,被人告上了法庭,这辆车被法院查封了。
车辆交易后,最好当天就办理好过户手续,免得出现一些不可控的风险。
保险不过户 出事故不能理赔
除了车辆本身需要办理过户手续外,二手车交易后,办理保险过户同样很重要。车辆的户籍过户与保险过户是两种不同的概念,需要分别办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法研[2000]121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2000]50号《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需进一步研究后才能作出规定,但请示中涉及的具体案件,应认定机动车所有权从机动车交付时起转移。
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内容提示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年4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了《关于如何认定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请示》。该请示中涉及的案件大致情节是:
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前,被告就其所有的汽车与第三人达成了买卖协议,并且在第三人支付款项后将汽车交付给第三人。虽然未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但第三人”接受该车后在工商管理的汽车交易市场上办理了交易手续,并将该车投人运营。原告起诉后,要求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扣押被告已卖掉的汽车。对法院是否可以对该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产生了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被告与第三人就该车达成了买卖协议并且被告交付了车辆,但未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买卖行为无效,车辆仍属于被告所有,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措施有道理,法院应当支持。
另一种意见认为,尽管被告或第三人未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目前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规定车辆管理部门的登记是机动车买卖行为生效的必然条件,既然被告收受了第三人支付的车款并将汽车交付给第三人,该车的财产所有权应当已转移到第三人。如果法院扣押第三人的汽车,就属于扣押案外人的财产,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故法院不应当支持原告的财产保全要求。
4、未经车主同意把车卖了构成犯罪吗?
根据你的描述,未经车主同意把车卖了,构成犯罪吗?作为旁观者来看,这种情况可以肯定是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首先是侵占了别人的财产所有权,因为汽车是属于车主的财产,未经同意私自处分别人的财产,这也是犯罪,因此说不管你们之间有什么事情或者牵扯又或者是有什么经济往来,未经同意私自把车卖了,这种情况就是在犯罪,假如说对方不予追究便罢,要追究你,你是要负刑事责任会被判刑的,年轻人。你们之间有什么事情或者经济纠纷可以采取、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自己去采取措施解决问题,这样做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还会触犯法律,受到法律制裁,得不偿失。自己斟酌吧年轻人。
只是个人观点仅供参考罢了。
5、汽车不过户有什么影响
对卖方:
1.如果车辆发生事故,原车主也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者连带责任
2.车辆发生违章未处理的时候原车主还会收到违章信息(有的地方处理违章还需要原车主处理)
案例:生活中经常发生这种未过户或者将车借出去驾驶者肇事后逃逸这类的新闻,往往原车主都深受其害,莫名其妙就变成了冤大头。
对买方:
1.车子没有过户就不算自己的车,日后发生纠纷很麻烦
2.车辆保险无法正常理赔
(5)无效买卖车辆扩展资料:
车辆过户就是把车辆所属人的名称变更。每辆汽车都有一个固定的户口,就像我们人一样,汽车户口主要登记着汽车所有者和住址,以及相关的一些汽车参数。过户的汽车证明这台汽车属于你本人及没有肇事和违章,不过户一般车子有点问题,比如汽车肇事,没有参加年检,偷盗车辆,走私车辆等,不能按正常手续过户。
车辆由本市调至外地,需要改变隶属的车辆管理机关而办理的登记称为转籍。车辆转籍必须更换号牌和行驶证,且应该分别在两个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手续,分别包含转出手续的办理及转入手续。
6、私人买卖车辆没有过户,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吗?
机动车不过户,私下写份转让协议,协议成立,但是不生效,不动产必须登记过户,动产要交付,汽车属于拟制不动产,所以按照法律规定是要过户的,协议对外无法律效力。
简单地说,汽车只要交付,达成买卖的合意就是转移所有权了。
只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原来的车主再次把车子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对方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可以取得汽车的,你不能取得汽车所有权,只能要求车主承担违约责任。
而你们之间达成的协议,只要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7、车辆买卖买主不过户,卖主催无数次无效!
你要去应诉,可能最终判决他负责任。但有违法记录之类的还是记你名下
8、我把车子卖给了别人,如果车辆不过户,免责协议有效吗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第14条,车辆买卖后,要在所有权转移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过户手续。你们违反了这条法规,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而是签订了协议
按照合同法第52条第5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所以,车主和你之间签订的协议是无效协议,你和第三者签订的协议也是无效协议。
因此,车辆出事以后,驾驶员没有承担责任的,由车主承担。
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追问: 那问题是我现在根本就找不到车主了啊!! 回答: 协议还在就行。 追问: 现在我只有协议了! 我在想用不用去登报申明呢! 回答: 不用那么担心。 。只有你的协议是合法的 。 你就没有责任。 追问: 真的吗? 真的不放心呢! 回答: 真的。 。采纳把。 开车的不是你 。。 协议你也有 ,。。 你还有啥不放心的。、 可能会来找你调查。 。 但你有合法协议 。 。怕什么。 。好歹我也是法律系的。 。 追问: 问题是我朋友说协议没有法律公正不管用呢 回答: 那你只能找到那个人了。 祝你幸运。 。。 追问: 那个协议 只是双方签字 然后按了 手印有用吗? 回答: 可以把协议书详细的给我看下吗。 追问: 协议上面写了多少交易金额 还申明其一切交通事故与我无关 双方都按有手印 及签字 回答: 有用的。 只要不是违法的协议就能受到法律保护 □Dea 的感言: 谢谢了!
9、在婚姻期间女方私自将车辆卖掉,可以起诉买卖无效吗
可以,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所有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单独使用权,没有单独处置权,否则是违法的。
10、车辆买卖强制过户吗?不过户是否买卖合同无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行为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德,其民事行为有效。《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过户手续,即车辆买卖未过户不影响车辆买卖合同效力,不影响动产车辆所有权转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13号)、《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0]38号)和《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2000]民一字第32号)等三个司法解释,都包含了车辆买卖未过户不影响合同效力,不影响物权发生转移(即车辆已实际交付)的精神。车辆买卖合同效力,主要是依据一般合同效力的条件来认定的,买卖双方只要达成合意、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买卖合同即成立生效。车辆的过户登记并不是买卖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而是物权变动的要求。过户登记办理与否,影响的是标的物是否依法转移的问题,而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车辆变更登记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中规定的,该规定属于行政规章性质,目的是对车辆进行管理,这与车辆买卖当事人之间确立的车辆买卖合同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也就是说,车辆买卖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未经过户登记而买卖是一种违反有关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受行政法规调整,而不能以此否定车辆买卖合同的效力。可见,目前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规定车辆管理部门的登记是机动车买卖行为生效的必然要件,故只要车辆买卖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法律又无另外规定,尽管未登记过户也不影响车辆买卖合同的效力。车辆买卖未过户不影响所有权转移。所谓买卖合同就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车辆本质上属动产范畴,并无法律明文规定其必须以登记过户作为交付。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动产买卖合同的规定,应从财产交付时起所有权发生转移。显然,如果法律没有特殊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动产买卖合同财产所有权从交付时起转移。车辆买卖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车辆登记过户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并非物权法意义上所有权转移。所以车辆买卖从交付时就已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即是说,法律并未规定登记过户为车辆交付的必要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的登记过户指的是车主变更、车辆转籍要办理异动登记手续,并非物权法意义上的交付行为和所有权转移行为,把车辆变更登记与不动产登记过户混为一谈,认为车辆未经登记所有权就不发生转移,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总之,车辆买卖必须过户是行政管理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其并不影响车辆买卖合同这一民事行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