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到车管所查封车辆是否可以要求禁止车辆通过年审
车辆是否通过年审是公安机关的行政职权,法院不能对行政职权进行干预。
车管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依据是公安部124号令,其中对法院查封时禁止办理的业务做了明确规定,即查封期间禁止办理注册、变更、转移、抵押解押、注销、质押解除质押;而对年审、临时号牌、补领牌证等不作禁止。
在现实层面中,如车管所执行法院查封时禁止车辆年审的内容,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会以车辆未年审为由拒赔保险金,对其他无辜交通参与者造成损失,可能引发更大的社会矛盾。
据此,法院在依法查封车辆时不能要求车管所禁止其年审,车管所在履行自己的行政职能时也要按章办理,否则也应负相应的责任。
2、拿着法院裁定执行书可以去车管所查被执行人车辆信息吗?
不一定,这关键要看法院判决书具体内容如何了,即有没有查询对方车辆信息规定了
3、法院到车管所查封车辆是否可以要求禁止车辆通过年审,如不能求依据
车辆是否通过年审是公安机关的行政职权,法院不能对行政职权进行干预。
车管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依据是公安部124号令,其中对法院查封时禁止办理的业务做了明确规定,即查封期间禁止办理注册、变更、转移、抵押解押、注销、质押解除质押;而对年审、临时号牌、补领牌证等不作禁止。
在现实层面中,如车管所执行法院查封时禁止车辆年审的内容,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会以车辆未年审为由拒赔保险金,对其他无辜交通参与者造成损失,可能引发更大的社会矛盾。
据此,法院在依法查封车辆时不能要求车管所禁止其年审,车管所在履行自己的行政职能时也要按章办理,否则也应负相应的责任。
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车辆管理负责人如何联系
北京人民法院: Ο I Ο—5 8 4 1 7 З 1 1
北京人民法院: Ο I Ο—5 8 4 1 7 З 1 1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均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是法院的领导集团,其主要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可以列席。法院召开会议研究审判工作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申诉,应当认真负责处理。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认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违法情况时,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通知人民检察院纠正错误。当事人如果认为审判人员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不能公平审判,有权请求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是否应当回避,由本院院长决定。审判人员如果认为自己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需要回避时,应当报告本院院长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和领导。
5、法院到车管所办理查封车辆,是否不需要叫号,不需要窗口排队,可以直接办理吗?有什么法律规定吗?
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有这种权利因此是有法律规定的你不要眼红毕竟你是老百姓他是法院的
6、法院执行车辆如何过户
依据我国机动车登记规定的要求,机动车的交易是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司法拍卖同样需要过户。
法院拍卖的车过户流程: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一条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移登记的同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登记规定》司法拍卖二手机动车的,需要机动车现所有有提供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等的材料到车辆管理所办理过户登记。
第十九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7、法院查封已经自动解除,为什么车辆管理所仍然显示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依照以上规定,车辆是动产,查封扣押不得超过一年,既然法院已经自动解除,(法院没有通知车辆管理所)你可以上述规定向车辆管理所说明,可以解除该车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