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公务员用车标准
一、《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对公务用车的配置有明确的规定:
第四条 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
(一)部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
(二)副部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
(三)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客车、越野车等除外)。确需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车辆的,报国管局审批。
如果你是自己买车,只要你有钱(合法收入)就算开飞机也没人管你。
2、关于中央国家机关车辆改革有新规定吗
对参改的司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城区)内公务出行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按照节约成本、保证公务、便于操作、简化档次的要求,合理确定各职级工作人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具体为:司局级每人每月1300元,处级每人每月800元,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从公务交通补贴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单位统筹部分,集中用于解决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均衡等问题,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补贴总额的10%。统筹资金使用要公开透明,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列入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按月发放,用于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适时适度调整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执法执勤部门统一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规定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要严格配备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执法执勤部门的其他一般公务用车一律纳入改革范围。对未参改单位和人员,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3、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的2004年版本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国管财〔2004〕120号)
二〇〇四年六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节约财政经费开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1994]14号)和《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勤俭节约、反对浪费和保障公务活动需要的原则,核定公务用车编制,规范配备标准,严格控制公务用车数量,加强公务用车管理。
第三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依据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人员编制和实际工作的需要,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一)部长级干部的专车,按1人1辆定编。
(二)副部长级干部的工作用车,按1人1辆定编。
(三)一般公务用车,根据内设的司(局)级机构和机构的人员编制定编。副部级单位副职领导工作用车,根据工作需要定编。
(四)根据部门机要工作量的大小,酌情核定1—3辆机要通信车辆编制。根据会议等集体活动的需要,酌情核定1—2辆 26座以下中小型客车编制。
第四条 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
(一)部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
(二)副部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
(三)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客车、越野车等除外)。确需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车辆的,报国管局审批。
第五条 正、副部长级干部的专车、工作用车使用年限一般为6年,超过6年仍能使用的,应继续使用;一般公务用车使用年限为10年,10年以上或行驶超过20万公里的,可以申请调换。
调换下来的车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六条 正、副部长级干部在中央和国家机关调动工作的,其所用车辆可以转到新的工作单位继续使用;调离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其所用车辆由使用单位交回国管局。
第七条 经批准试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部门,须重新核定车辆编制,原则上只保留正、副部长级干部专车、工作用车、机要通信及会议等集体活动用车。试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购置、调换、借用车辆。
第八条 试行班车改革的部门,要本着合理、节约的原则,根据职工实际居住地与工作单位的距离远近,发放适当的班车补贴。试行班车改革的部门,不得使用公款为职工提供上、下班交通工具。
第九条 部门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发生变动时,相应调整公务用车编制。
第十条 公检法等部门的特殊业务用车编制,由国管局商财政部另行确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海关、税务等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所属行政单位的车辆编制管理办法,由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另行制定,并报国管局备案。
第十二条 各部门要加强公务用车管理,车辆购置要通过政府采购,车辆处置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管局负责解释。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中央对公车私用采取什么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条例》分总则、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资源节约、宣传教育、监督检查、责任追究、附则12章65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五章专门对公务用车进行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国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
(4)中央车辆规定扩展资料:
公车私用危害
一、从干部成长角度说:公车私用滋生官僚主义和享乐主义,在某些干部心中,车就是身份的象征,官做到什么位置就要配什么档次的车,还必须是专车专人用,没有车就出不了门,没有车就办不成事。
二、从经济角度来说:公车私用造成巨大浪费,攀比现象严重,一些单位不该买车的也买,不该换车的也换,导致配车不是为了工作方便,而是为了满足某些人的个人私欲。
三、从社会角度来说:公车私用诱导不良的价值取向,“古有学者,衣锦还乡”变成“今有事业,轿车还乡”。在某种程度上,公车私用变成流动的腐败广告,极大地损害了机关干部形象,甚至起到了反面教材作用。
5、国家规定什么级别公务员配车
副部级以上领导干部。
2014年7月16日,公车改革,将取消副部级以下领导干部用车和一般公务用车;同时,将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1、将有三类人群受本次公车改革影响,包括中央和国家机关在编在岗司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
2、地方地厅级及以下工作人员:省区市厅局正职的主要负责人,县市区乡镇(正职)主要负责人,各地可以根据实际出发,鼓励他们参加车改。确因工作需要,也可以采取实物保障的方式;采取实物保障的不能再领取补贴。
3、司勤人员:对于因取消公车而失去岗位的司机和后勤人员,主要采用内部安置的办法,不能简单推向社会。可以安排转岗,提前退休,适当提高退休待遇。
(5)中央车辆规定扩展资料:
改革公务交通保障方式:
改革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下同)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改革后,行政区域(城区或规定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要与差旅费保障范围搞好衔接,对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要做好远距离公务出行的差旅费保障。鼓励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厅(局)正职主要负责人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及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改。
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具体范围由各地根据本意见研究确定。
规范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职务待遇和业务消费,对原符合车辆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逐步按规定纳入改革,改革后不得再配备车辆;对保留的必要的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经营用车和事业单位业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取消与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
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要与年薪制、岗位津贴及国家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等统筹考虑、相互衔接。
6、国企领导干部用车标准有什么规定
国企有经营自主权,用车没有标准。但是政府管理或党的组织管理上往往又出现国有企业参照执行的规定。所以国企领导干部的配车标准只是参照标准,参照政府标准执行。
以湖南国企领导干部用车标准为例:
根据《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新配备的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轿车型的价格要控制在18万元以内、排量1.8升(含)以下;商务型的价格控制在30万元以内、排量3.0升(含)以下。新购置公务用车,要严格执行购置标准,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6)中央车辆规定扩展资料:
央企用车要求:
1、采取配备公务用车方式的,要严格执行中央以及有关部门关于公务用车配备的规定,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公务交通补贴。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的,要取消为企业负责人配备的公务用车,每月按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者按年度计算的补贴标准内据实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2、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上限由有关部门综合考虑所属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需要、所在地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标准、公务用车改革成本节支及薪酬制度改革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报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后执行。
3、全面推动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实行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如总经理助理等岗位)公务出行全部实行社会化保障,取消配备公务用车方式。
4、中央企业根据岗位特点和生产经营实际,在有关部门核定的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上限内,分档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每月按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者按年度计算的补贴标准内据实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5、有序实施中央企业经营和业务保障等其他公务用车改革。中央企业应当取消与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可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服务(生产)、商务接待、执纪等实际需要保留适当的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
6、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车型应根据实际用途按照实用节俭的原则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数量。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过程中,要优先淘汰使用效率低、运行维护成本高、配置标准明显偏高的公务用车。
7、取消为退休、离任或者调离本企业的人员配备的公务用车,不得为中央企业集团总部部门负责人及部门其他员工、非本企业人员等配备公务用车。
8、分级推进中央企业各级子企业(含分支机构,下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央企业要统筹协调推进各级子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根据子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所处自然环境等客观因素以及规模、效益等情况合理确定公务交通保障方式。
9、具备公务出行社会化保障条件的子企业负责人及其他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原则上要以社会化、市场化为方向进行改革,确需配备公务用车的可予以保障。中央企业要从严确定子企业的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和参改人员范围,合理控制其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数量和配备标准。
7、国家规定什么级别的公务员配车?
副部级以上领导干部。
2014年7月16日,公车改革,将取消副部级以下领导干部用车和一般公务用车;同时,将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1、将有三类人群受本次公车改革影响,包括中央和国家机关在编在岗司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
2、地方地厅级及以下工作人员:省区市厅局正职的主要负责人,县市区乡镇(正职)主要负责人,各地可以根据实际出发,鼓励他们参加车改。确因工作需要,也可以采取实物保障的方式;采取实物保障的不能再领取补贴。
3、司勤人员:对于因取消公车而失去岗位的司机和后勤人员,主要采用内部安置的办法,不能简单推向社会。可以安排转岗,提前退休,适当提高退休待遇。
(7)中央车辆规定扩展资料:
改革公务交通保障方式:
改革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下同)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改革后,行政区域(城区或规定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要与差旅费保障范围搞好衔接,对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要做好远距离公务出行的差旅费保障。鼓励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厅(局)正职主要负责人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及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改。
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具体范围由各地根据本意见研究确定。
规范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职务待遇和业务消费,对原符合车辆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逐步按规定纳入改革,改革后不得再配备车辆;对保留的必要的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经营用车和事业单位业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取消与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
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要与年薪制、岗位津贴及国家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等统筹考虑、相互衔接。
8、《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
《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用于全面指导公车改革,阐明了公车改革的意义,明确了公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细化了公车改革主要任务,对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和保障制度、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提出了要求。
根据指导意见,公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力争2014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201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地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用2至3年时间全面完成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指导意见规定了改革公务交通保障方式、合理确定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妥善安置司勤人员、公开规范处置公务用车的具体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是针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公车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了参改范围、人员范围和车辆范围。
中央和国家机关公车改革的方式是在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后,对参改的司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城区)内公务出行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具体为:司局级每人每月1300元、处级每人每月800元、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适时适度调整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按照方案,中央和国家机关公车改革力争在2014年年底前完成,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非参公事业单位、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企业公车改革力争在2015年年底前完成。
9、求最新的国务院对企业够购车限制法律或者是规定之类的条文
你好:给你一些参考.
●2007年实施的《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指导意见》要求企业负责人公开包括公务用车配备在内的职务消费。
●200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涉及用车方面,《规定》指出:“企业在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不得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
●2011年,新华社的报道显示,公车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在答疑时表示,对国有企业用车配备管理,重点是严格落实《中央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管理暂行规定》。
●2012年2月,财政部等四部委下发《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不得“超标准购买公务车辆。”
●2012年11月,财政部等三部委下发《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2013年1月,国资委制定《八项规定》的24条落实措施,提出要严格执行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国管财〔2004〕第120号《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
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
(一)部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
(二)副部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
(三)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客车、越野车等除外)。确需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车辆的,报国管局审批。
另外:http://wenku.baidu.com/view/2cf1413c5727a5e9856a61c5.html。这个没有明确是哪个文,以上的你参考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