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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车辆停车费

发布时间:2021-08-06 21:34:16

1、交通事故车辆需要交停车费吗?

需要的,事故车会被托运到指定停车场的,停车场是收费的,若是对方责任可以要求对手支付停车费,否则建议先申请取回车子吧,能省就省。

2、交通事故的车辆停车费

赔说来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3、现在发生交通事故,汽车停在,停车场要收费吗?收费的标准是多少

这个是不要收费的,交通事故停在停车是免费的,因为国家有财政补贴的。

4、交通肇事车辆停车费是不是免费的?

交交通肇事车辆如果是被交警队说,扣押的话在停车场的费用是免费的,如果交警队你收钱可以拒绝因因为法律明确规定着国家机关对公民和个人一起打出租出行政处罚的话七出发,费用和保管费用是免费的。变变相收费的话可以留下证据,到时候做什么副业或者是进行起诉都可以。

5、事故车辆停车费怎么算

交通事故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5)肇事车辆停车费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6、交通事故的停车费多少钱一天?

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暂时保管在交警队里是不收取停车费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扣留事故车辆的,依法扣留车辆期间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经通知逾期未取车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6)肇事车辆停车费扩展资料:

1.交警扣留事故车原因

在道路交通事故一般程序处理中,交警一般都会扣留事故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因收集证据的需要,交通警察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2.事故扣车的时间

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担保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担保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保管事故车辆的期限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之日起计算。保管事故车辆不超过30日。

一方当事人申请复核或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需要注意是这里说的日只是工作日,需要排除周末和法定节假日。

3.没达成损害赔偿协议的能不能扣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后,当事人之间未能达成损害赔偿协议的,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有效担保。未提供有效担保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时保管有赔偿责任的事故车。

7、肇事车辆停车费新规定

没有新规定,交通安全法2004年就明确规定,第九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所以,不存在什么新规定,10多年前就规定得很明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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