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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车辆登记证书

发布时间:2021-08-15 23:35:58

1、补办车辆登记证书需要哪些证件和流程

一)所需资料:
1、《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公车单位盖章,私车本人签字);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为身份证,单位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3、机动车来历凭证;
4、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5、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6、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7、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8、转入登记还应提交机动车档案;
9、委托他人代理的,还须提交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2、新车办理机动车登记证书需要什么资料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车主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二)车辆价格证明

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

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
2.进口车辆,提供《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摩托车证明书》。
(四)车辆完税证明。

(五)在安委会登记备案资料。

3、车辆登记证书怎么补办?

办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所有人应将车开到当地任意车管分所或者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车辆管理所办公窗口办理。在对车辆进行查验完毕后,应提交下列资料: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交管局网站—“网上办事”—“表格下载”);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本市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外省市在本市暂住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原件和复印件;3、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当场办理)。机动车所有人为自然人办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业务的,应本人到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理。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残和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应当出具有关证明。详细规定可参看交管局网站—“警务公开”—“补(换)领、初次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

4、如何补办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登记证书补办流程如下:

办理条件

1、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2、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机动车登记和业务,但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除外。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可以凭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代理申领。

申请材料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当场办理)。

办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所有人应将车开到车管所。机动车所有人为自然人办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业务的,应本人到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理。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残和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二次补领

丢失补办的,需到任意车管分所验车照相,然后到分所领取。需要车主身份证原件,以北京为例,外地户口需北京暂住证。当时可取,不能代办。

具体补办费用以及缴费标准以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公布的为准。

(4)办理车辆登记证书扩展资料

《机动车登记规定》明确表示,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需要手续

(一)《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单位车辆被委托人签字,个人车辆车主签字;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办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并在《机动车牌证申请表》上签字,机动车所有人不签字;

(四)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五)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被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的同时,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需提交、行政执法部门、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证明原件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参考资料:网络-机动车登记证

5、如何办理车辆登记证

带上行车证(原件+复印件),车主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车管所,填好申领机动车登记证申请表,就可以

6、车辆登记证书能换吗?需要什么手续?

你好!机动车登记证书损坏或者丢失可以换发。车主提供身份证原件及本人签字生效,并查验车辆车架号码。一、本证书是机动车已办理了登记的证明文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签发,不随车携带。二、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时,应出具本证书,档登记信息发生变动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及时到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关手续。三、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本证书随车交给现机动车所有人。请勿折叠并妥善保管本证书,本证书灭失、丢失或损坏的、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或者换发。五、本证书由公安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印制。

7、机动车登记证书是什么东东

《车辆登记证书》是车辆所有权的法律证明,由车辆所有人保管,不随车携带。此后办理转籍、过户等任何车辆登记时都要求出具,并在其上记录车辆的有关情况,相当于车子的户口本。

1、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2、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机动车登记和业务,但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除外。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可以凭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代理申领。

拓展资料:

申请材料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当场办理)。

办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所有人应将车开到车管所。机动车所有人为自然人办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业务的,应本人到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理。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残和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二次补领

丢失补办的,需到任意车管分所验车照相,然后到分所领取。需要车主身份证原件,以北京为例,外地户口需北京暂住证。当时可取,不能代办。

参考资料:车辆登记证书-网络

8、机动车登记证书怎么办?

机动车登记证书申请材料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当场办理)

机动车登记证书登记首次办理流程:

1、凭所需资料到导办台填写《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缴纳办证工本费;

3、到查验岗申请查验车辆;

4、到叫号处取号,并到等候区等候窗口叫号;

5、听到叫号后到指定窗口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登记证书、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登记证书补办流程

办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所有人应将车开到车管所。机动车所有人为自然人办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业务的,应本人到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理。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残和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8)办理车辆登记证书扩展资料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第五十七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对涉嫌走私、盗抢的机动车,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对本规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交通警察违反规定为被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登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经教育不改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按照《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予以辞退;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确认机动车和审查证明、凭证的;

(二)故意刁难,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三)违反本规定增加机动车登记条件或者提交的证明、凭证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的;

(五)违反规定跨行政辖区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

(六)超越职权进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或者不按规定使用机动车登记系统办理登记和业务的;

(七)向他人泄漏、传播计算机登记系统密码,造成系统数据被篡改、丢失或者破坏的;

(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九)强令车辆管理所违反本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本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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