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买卖的时候遇到诈骗该怎么办?
遇到诈骗肯定要到公安机关报案。
尽可能多而全的保留相关的证据,然后到辖区派出所进行报案,然后公安机关会根据你提供的证据,看看能不能达到立案条件。
2、签订三份汽车买卖合同是诈骗罪吗?
这个需要看实际情况,如果一车辆车签订三份买卖合同,并收取三份车款,则涉嫌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3、二手车买卖如何定性诈骗
买河北邢台宁晋县新中盛的二手车被骗了 ,都是在快手,抖音上打着诚实外表骗人的,问题一大堆。甚至还背着原车主的违约记录 ,这个回当地上牌子才能发现,唉,我就被骗了。
4、二手车市场常见欺骗手段有哪些?
二手车市场是个信息非常不对称的买卖市场,也就是卖方永远比买方知道的商品信息多。在这种市场环境下各种欺骗手段应运而生,作为消费者应该小心谨慎,提高警惕,下面就盘点常见二手车市场欺骗行为,谨做交流。
用车辆官方指导价对比二手车卖价有意拉大价格差异,不谈车辆当今优惠力度。现在许多二手车价格高于新车价格,特别是两年内的车辆和优惠力度非常大的车子。以别克君越为例子,车商会告诉你当时新车价格26万多,近30万落地,开了两年卖你18万。车商不会告诉你现在车辆优惠7万多,18万多就能提到一辆新车。所以当需要购买一台准新车的二手车时一定要咨询清楚眼下新车的价格,否则很有可能被无良车商欺骗。
低配冒充高配。几乎所有二手车商对有天窗有真皮座椅的车子一律称为高配或最高配置,或者顶级配置。由于当今车辆换代比较快,车型配置复杂,如果不做够足够的功课非常容易上当受骗。比如奥迪A4L,有些车商把舒适版说成豪华版,殊不知道两者新车差了7万元。有很多车商把原来比较旧织布座椅花几百元换成劣质的皮革座椅,不仅可以以低配乱高配,也隐瞒了车子的车况。
车商承诺两年后高价回收,或者无条件退车。要知道当今车市行情波动大,不仅受到国家政策的影响,新车行情优惠力度更无法预估,谁也无法预料几个月后的行情。车商倘若承诺高价回收,只是其销售手段。当你真去找他回收就会发现那些都是空谈。至于无条件退车,只要好好想一想就知道,每个车子都是有户口的,一旦落户到自己人上,想再拿出来还钱可就没那么简单了。
谨防库存车,试驾车。库存车比较容易理解,比如车子2011年出厂,2013年上户。试驾车是我们需要查看车辆初次登记车主信息,如果初次登记车主为××××汽车销售公司,这些车极有可能为试驾车。这些车辆新车价格比正常新车价格低很多,但是车商不会主动告诉你这些,按照正常新车的二手车价格卖给你。
分期购买二手车,车商私自加息。分期购买二手车已经不是新鲜事,有些无良车商会在给客户预算分期时私自改动贷款利息,比如正常贷款利息是5厘,车商会给你算成六厘多。更有一些车商隐瞒客户贷款额度,通过各种手段把你贷款8万改为8.5万,多出来的5000元自然落到这些车商中。而对于不会计算利息的大部分消费者都有可能掉入陷阱。
远低于市场价格的车辆。不知道你是否遇到过此类车辆,这时千万不要被低廉的价格所打动,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这种情况极有可能是车子出现重大事故,火烧水淹事故。一定考虑清楚,不可盲目购买。
以上内容谨做交流。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5、二手车买卖过程中有欺诈可以退一赔三吗?
二手车买卖过程中有欺诈的行为,是可以根据规定退一赔三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5)车辆买卖欺诈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6、如何认定汽车买卖欺诈
满足以下条件就属于汽车买卖欺诈:
(1)销售失效,变质货物的。
(2)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3)销售伪造产地。
(4)伪造或者冒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货物的。
(5)销售冒用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销售有质量标志的假冒伪劣产品,如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这就不是欺诈行为,未能证明其构成欺诈。

(6)车辆买卖欺诈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2)商品不具有应当具有的可供使用的财产,无正当理由出卖的;
(3)不符合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的商品标准的;
(4)不符合质量注明的商品名称、样品及其他情况;
(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
(6)销售数量不足的;
(7)本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本协议;
(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价款或者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不履行对消费者的安全保护义务,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参考资料:
网络--欺诈消费者行为
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7、二手车的欺诈行为如何维权?
只要是买卖行为,
都可以找消费者协会维权,
拨打12315
但是要有足够证据哟!
8、应该如何处理欺诈售车消费者?
“如遇欺诈销售,消费者可要求退换车。 ”这是新出台的《北京市汽车买卖合同》中的新规,据了解,该合同示范文本将于10月1日实施,这也是北京市首份关于汽车买卖的合同。
与此前的论证稿相比,正式出台的文本有5处主要变化。
据了解,北京汽车买卖合同将通过两种形式发行,一是通过网站下载,自行打印使用,不用交费;二是可向工商局购买,只收少量工本费。
欺诈销售
消费者可要求退换车
卖方明知车辆存在严重瑕疵而未告知买方的,或以欺诈方式销售车辆的,买方有权要求更换车辆或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北京市工商局合同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新增退换车条款规避了上海汽车买卖合同中在一定公里数维修两次可退换的规定,以保证买卖双方的公平。
汽车质检
直观可断定者免质检
在示范文本的论证会上,消费者代表对质检费用高的问题谁来承担等问题提出异议,因此在正式推行的文本中规定,依据法律规定或者直观观察等日常生活经验能够直接确认的事实,可以直接作为判断是否有质量问题的依据,无需鉴定;而需要进行鉴定的,以具有法定资质的汽车检验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准。
鉴定费由主张方垫付,由责任方承担;经鉴定无法明确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定义“订金”
首次明确“等于预付款”
对于目前汽车销售关于订金的纠纷较多的问题,合同中首次规定了“订金”的概念,即“顾客于合同签订之前或签订时向经销商支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这样一来,如果买方违约,卖方可以根据给自身造成的损害而扣除损失补偿,而不能全部截流“订金”。
消费者索赔
可指向销售商或厂家
对于以往消费者只能向厂家索赔的问题,合同中规定车辆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消费者有权选择要求销售商或生产厂商赔偿。如生产厂商有过错的,销售商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生产厂商追偿;消费者要求生产厂商赔偿的,销售商有协助消费者的义务。
车辆交接书
应要求设立分项验收表
在示范文本的车辆交接书中,消费者可以看到“内饰”、“反光镜”等21项验收项目,据了解,这是应论证会上销售商要求新添置的设立分项验收表,在今后的纠纷中便于查证。
此外还明确交车的时间、地点、随车交付的文件等内容,规定经销商应在交车时当场演示、检查车辆的基本使用功能。
9、销售卖车时有欺骗消费者行为会构成销售欺诈吗?
最高人民法院17号指导案例 “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17号案例)对汽车销售中隐瞒使用过或维修过的事实构成欺诈予以了明确。指导案例虽非直接法律渊源,但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地方法院考虑同案同判的一般正义,追求法律安定性、预见性,降低上诉法院改判发回风险,多会倾向于遵循指导案例判案。
裁判要点:欺诈行为的认定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1月8日发布的17号案例基本案情是:原告张莉从被告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公司)购买雪佛兰新车一部,购车后发现该车在销售前进行过维修,项目包括右前叶子板喷漆、右前门喷漆、右后叶子板钣金、更换底大边卡扣、油箱门及前叶子板灯总成等。合力公司提供的车辆交接单备注栏注明:“加1/4油,此车右侧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但此单系合力公司保存,张莉手中并无此单。张莉表示其在交接单上签字时,并无“此车右侧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字样。
该案裁判要点是,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关于汽车销售欺诈认定的规则应符合以下三项内容。

1.汽车销售者承诺出售的是新车。汽车销售合同的标的物应是新车,而非维修过的车辆或者二手车。这是适用17号案例认定销售中存在欺诈行为的前提条件。如果合同约定销售的是经过使用或者维修的车辆,销售者明确告知了汽车的真实情况;或在二手车销售中,销售者隐瞒真实的汽车里程数、汽车交通事故情况、修理情况等,都不能直接参照17号案例进行裁判。
2.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何谓使用或维修过,裁判要点没有作出进一步抽象概括,而是在基本案情部分列举了一些具体事实。
17号案例中,张莉购买的车辆因在运输途中叶子板、右门等部位划伤,而予以喷漆钣金修复,法院将其认定为维修过。裁判要点将这些外表损坏的修复认定为维修过,故在损坏范围和程度上等于或超过此限的,亦应当认定为维修过。使用过则应特指以消费为目的的驾驶,而不应包括车辆生产、销售等环节中正常的运输、转场行为。
实践中,有观点认为车辆外表的部分损坏修复,因不影响机动车的实际使用功能,不构成欺诈或仅构成“局部欺诈”。这种观点似不符合指导案例确定的裁判要点,使用、维修过并未以影响实际使用功能为判断标准。

对于消费者而言,要证明存在欺诈行为,无论从发现到举证都存在相当大难度。而对销售者而言,要避免承担巨额赔偿,只需如实告知汽车使用、维修情况,可谓轻而易举。故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发挥法律预测、指引、评价功能,维护公平交易的角度来看,应不支持所谓“局部欺诈”为宜。
3.销售者不能证明履行过告知义务并得到消费者认可。隐瞒构成欺诈在于销售者违反了告知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针对消费者在交易信息上的弱势地位作出了具体详细的规定。该项事实的举证证明责任由销售者承担。在争议车辆出现使用或维修过的情况时,销售者是否履行过告知义务真伪不明,应由销售者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