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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案例

发布时间:2021-08-22 21:10:23

1、求一则关于汽车保险的案例

2004 年 3 月 27 日,黑龙江农垦百通运输有限公司 ( 百通公司 ) 将车牌号为黑 R00951 的宇通牌客运汽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香坊支公司 ( 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 投保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 50 万元,保险期限自 2004 年 3 月 28 日至 2005 年 3 月 27 日,公司按合同的约定交纳了保险费。2004 年 5 月 13 日,该车行驶至五大连池市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市民方某因头部损伤死亡。经五大连池市公安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后认定,双方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同时,交警大队根据新出台的最高院《解释》的有关规定认定在事故中,范某须承担死者的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三项费用的一半,即 77071.99 元。但范某实际给付了 88500.00 元,并签订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保险公司在审核后认为,该起交通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按照《办法》所确定的赔偿标准,保险公司应该给付车辆保险消费者三者险保险赔偿金 21697.6 元。百通公司不服,由律师代理提请仲裁。2004 年 11 月 10 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对一起典型的车辆保险消费者诉人保财产保险公司“三者险”不足额理赔案作出终局裁决,保险公司因未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履行时或在 2004 年 05 月 01 日前履行对车辆保险消费者“明确说明”的法定义务,导致原合同约定的理赔条款 ( 部分免责条款 ) 无效。该仲裁庭依法判令人保财产保险公司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以下简称《解释》 ) 所确定的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进行赔偿,给付车辆保险消费者保险金 77071.99 元。而此前,该保险公司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 以下简称《办法》 ) 的理赔金额是 21 , 697.65 元。法辩接受此案后,针对保险公司的理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法研 [2004]90 号《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 ( 以下简称《答复》 ) 及合同的第二十五条,律师提出如下观点: (1) 最高院并未明确称《解释》不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 (2) 人保三者险条款的第二十五条在 2004 年 05 月 01 日后事实上已成为了免责 ( 部分 ) 条款; (3) 该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明确说明”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该条款无效。 (4) 保险公司应该按照《解释》所确定的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进行赔偿。保险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的时间是在《办法》的有效期内自愿签订的,保险费的厘定也是按照原《办法》所确定的标准厘定的,赔偿标准也应该按照《办法》执行。保险公司如果公司按照 05 月 01 日《解释》中的新标准进行赔偿,在不加收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可能面临巨大的亏损,对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律师认为:这种损失如果是保险公司未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是由于保险业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保险公司是要承担责任的,这一点是有法律依据的 ( 《保险法》第十八条 ) 。保险公司不能要求自己的过错由保险消费者来承担。要知道,如此巨额的损失对于每一位保险消费者来讲也是无法承担的,也会导致大部分保险消费者的经济状况因此陷入到困境之中;而且还可能会有部分受害者及其家属由于肇事车辆的被保险人未得到保险公司的足额赔偿而得不到及时的救治和抚慰。保险公司认为,在给黑 R00951 宇通客运汽车的《机动车辆保险单》正本中的“重要提示”条款,将责任免除保险条款告知了投保人;在《机动车辆保险单》副本中的“投保人声明”中,投保人也声明保险公司向投保人作了责任免除条款的明确说明

2、汽车商业保险的案例

李女士驾龄刚刚两个月,购买了一辆新车用作家庭日常代步工具。为锻炼车技,李女士找来自己的姐姐当陪练,但由于倒车时不慎,结果将姐姐撞伤,花了几千元治疗费。事后李女士想到自己购车时投保了全险,其中也包括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便到保险公司要求索赔,可让李女士没有想到的是,保险公司以“自家人不属于第三者”为由拒绝了她的赔偿请求。这样她非常不理解。
李女士的情况属于典型的对保险条款理解有偏差。该案例是否理赔的依据是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该保险是指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但条款中所谓“第三者”应排除4种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车内人员。李女士的姐姐属于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故不属于第三者,因此不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之内。这样规定是为了防范某些用心不良的人为了骗保,对家庭成员实施伤害而设定的,不仅在车险中,在其他责任险中也有类似规定。

3、有关车损险的案例

2011年7月6日,吴某为自己的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5.8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2012年3月5日,吴某驾驶保险车辆正常行驶时,被徐某驾驶的车辆追尾相撞,致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对该事故无责任。吴某的车辆经评估损失为2.6万元,吴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吴某对该事故无责任,按保险条款第十九条的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拒赔,吴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投保人投保机动车损失险,就是为了保证投保人发生机动车损失时,保险公司能够对投保车辆损失给予一定的救济,从而减轻自已的损失。就“按责赔付”条款本身来讲,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责任进行赔偿,必然出现驾驶人有过错时被保险人能得到保险赔偿,而驾驶人无过错时被保险人却得不到赔偿的不公平现象,这既不符合保险合同缔约目的,也有违公平原则。

4、交强险案例:

如果B车无责那问题就大了,第一无责交强只赔1万,而商业险根本不赔,交警判B的20万怎么解决。

A无保险,那一切费用自负,就不说了。

B买了交强和商业,是不分主次责任的,只分有责和无责。有责医疗的8000肯定是全赔了,50000的死亡也

是全赔,2000的财产也是全赔,一共是60000,这就还剩下150000,那就看商业买的多少了,如果第三者是30万,

又买了不计免赔,30万的50%是15万基本解决问题,但是里面肯定还有一些不能报的费用自己是要贴点的。如果保

的不到30万那贴的就多点了。

5、机动车辆保险理赔实务

10
连杆与连杆轴瓦粘连抱死;瓦片合金摩擦层烧蚀流化;曲轴与连杆座、瓦盖均烧成蓝色;机
油泵与机油泵集滤器的连接部位断裂脱落;其它机件没有变形、烧蚀、损坏的现象。

经询问,驾驶员承认当车陷落坑内后发动机没有及时熄火,而且,为了使汽车能够爬出
陷坑,进行了几次低挡大油门的操作,直至发动机突然灭车,再打起动机时,就只有起动机
的运转声,发动机根本无法转动。无奈之下,只好找保险公司报案。

试分析该案例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应该赔付哪些费用?为什么?
28
.变速器拖底的理赔案例

一保户报案称他们公司的宝马
530i
轿车在某饭店下边道时不慎拖底,自动变速器底部
有液压油泄漏。现在,车已被拖进维修站,请保险公司派员查勘定损。

查勘定损人员赶到维修站后,在向驾驶员了解情况时,感觉驾驶员谈吐清楚,没有酒后
驾车之嫌疑。维修站值班人员介绍本单位内部有规定,自动变速器只有专业的维修人员才能
拆检,其它人员一概不允许插手。

查勘定损人员与保户一起来到出险现场,发现饭店的停车场在边道上,边道与道路落差
较大。在饭店停车管理人员的指引下,发现事故车辆停放的边道台阶上有明显刮痕,痕印很
深、很新,并有油点,沿着车辆行走的方向有断续油点。饭店停车场管理人员介绍说,宝马
车驶离停车场时,前轮偏离了专为车辆驶下台阶而准备的活动三角架才造成拖底,不然不可
能发生这样的事故。

第二天,

查勘定损人员与保户一同去维修站,
对自动变速器的损坏情况进行检查,
发现
变速器油底壳有严重拖痕,并有
10cm
左右的裂痕,有一个米粒大小的孔洞,变速器壳体没
有发生断裂或变形。但维修工提示变速器输出轴转不动,怀疑内部有问题。

解体变速器后发现,变速器离合器、制动器严重烧蚀变形,钢片、摩擦片粘连在一起,
行星轮及架、齿圈烧蚀,阀体、变速器壳体内部也有不同程度损坏。总体来说,变速器损坏
严重,已无修复价值。

据驾驶员本人介绍:吃饭后开车下边道时感觉前轮突然落地,底部传来刮碰响声,下车
查看时,没有发现什么异常,车也能正常运转,以为没什么事,便将车上几位领导送回家,
回单位进入车库才发现车底漏油。因第二天单位还有急事用车,赶紧将车送到维修站,请他
们夜间修好。没想到快到维修站时,汽车就无法开动了,最后找人帮忙才推进维修站的,饭
店到维修站累积行驶大约
50

60
公里路。

试分析该案例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应该赔付哪些费用?为什么?
29
.雨天进水晴天坏,应该如何理赔?

一辆美日牌轿车在行驶过程中,因汽车发生轻度的正面碰撞而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查
勘。将车拖至修理厂,拆解发动机后发现,第三缸的活塞连杆折断、缸体损坏。

经对车主详细了解得知,该车曾在三天前强行涉水,导致当场熄火,车主在将积水进行
简单清理并更换空气滤清器后,没有发现什么问题,就继续使用。
11
试分析该起事故的损坏原因,并说明应该赔付的损失项目。
30
.修理不当,扩大损失,如何理赔?

一辆克莱斯勒“君王”牌轿车涉水时,因发动机进水而自然熄火。车主非常爱惜自己的
汽车,未进行任何企图激活发动机的操作,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了案。

查勘人员来到现场后,调来拖车将汽车拖至修理厂。修理工首先将发动机上的火花塞全
部拆下,然后转动曲轴清理发动机内的积水。在转动的过程中,感觉阻力太大,于是通过马
达,强行转动曲轴。转完后不久,发现车底有漏出的机油。这一现象被车主清晰地看到了,
立即指出责任不在自己,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可能造成的损失。拆解之后,发现汽缸果然被捣
破。

试分析该起案例应该如何赔付?
31
.车辆长期被泥石流困住无法脱险,应如何处理?

某地林业局将一辆越野吉普车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保
险期限内,该局工作人员驾驶该车赴林区检查工作,途中忽遇泥石流,长达两公里多。由于
路段出现坍塌,造成前进受阻,所幸汽车和车上人员都安然无恙,但汽车被泥石流困住,无
法开出。车上人员只好选择弃车,步行而归。脱离险区后立即向承保的公司报案,要求对汽
车进行施救处理。但由于险区路段根本无法通行,施救工作无法展开。由于当地雨季来临在
即,如不及时施救,本来完好的汽车将完全有可能被雨水、泥石冲刷浸泡致损。另外,受阻
路段至少要在两个月以后才能修复,而该车的保险期限距满期日已不足一个月,车主非常着
急。

试分析应该如何处理该起案例?
32
.人工直流供油引起的火灾

一辆老款面包车在行驶途中起火烧损。
车主报案称:
汽车在行进过程中撞上了路边的一颗
树而导致起火。

现场查勘得知:路边那棵树被撞程度较轻,车前保险杠的变形也不算严重,但水箱已经
损坏,路面也没有发现汽车制动的痕迹。打开发动机盖子后发现:发动机周围的可燃物已全
部化为灰烬,铝合金制成的化油器已全部熔化,前轮轮胎已部分炭化,但轮胎与地面接触部
分的炭化程度并不是最轻的。

查勘人员分别询问同车而行的其他乘员,得知路途中驾驶员曾经两次修理过化油器。

试分析应该如何处理该起案例?
33
.自用车变为营运车如何赔付

广东一渔农董先生
(
车主
)
驾驶自己的“金杯”牌面包车去广州办事。办完自己的事情以
后,在加油站加完油正准备开车往回走,两个身材高大的男人凑上前说:“老哥,我们有些
12
货,想麻烦您给顺道拉到天平架去,我们给你付运费,保证让你满意”。还没等老实厚道的
董先生反应过来是怎么回事,这两个人就自作主张上了车。董先生说不清楚是在什么心态的
驱使下,就开车拉着两人上了路。当车行驶到市郊时,其中一哥男子从腰间拔出尖刀,顶在
董腰间,说“我们是抢车的,你下车吧”。另外一个男子抡动拳头三下五除二将董先生打出
了车外。幸运的是,董先生被随后赶到的巡警救起,没有受到进一步的伤害,但汽车却被歹
徒抢走了。董先生赶紧报案、报险。

试分析应该如何处理该起盗抢汽车的案例?
34
.车辆被盗后造成的损失理赔案

某单位一辆桑塔纳轿车在有效保险期内于饭馆门前被盗。因盗车人驾车技术不熟练,再
加上心里紧张,在饭馆拐弯处与一辆富康轿车相撞,致使双方车辆严重受损,并造成对方车
上一名乘客重伤。经交警认定,盗车人负全部责任,但因盗车人暂无经济赔偿能力,公安部
门让该车车主垫付。被保险人垫付后,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试分析应该如何应对该起案例?
35
.交警调解,甲方驾货(汽车方)由于疏忽和超宽、超载原因碰撞乙方行人,承担主
责(原因是超宽、超载引起的)
,乙方行人承担次责。甲方汽车损失自负,乙方行人损失:医
药费
6000
元,护理费
17

*50

=850
元,住院伙食补贴
15

*50

=750
元,误工费
17

*100

=1700
元,十级残补
6280

*20

*10%=12560
元,交通费
500
元,财物损坏
300
元,
考虑伤者今后劳动能力受到损失,补助
10
年计
6280
元,共计:
28940
元。由甲方承担
90%

乙方承担
10%
。经保险公司定损,汽车修理费为
3000
元,该车于
2007
今年二
2
月投保,交
强险、营业性车损险
10
万元(保险价值
10
万元)
,第三者责任
10
万元,不计免赔率(含车
损、三责)
,请算一下甲车方的赔款。
36
.王某于
2006

7

2
日为其一辆
1997.10.10
产的桑塔纳
2000
车投保了交强险,
家庭自用车损险
13
万,
第三者责任险
10
万元,
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
1
万元。
同年
8

2
日,
该车由于单方交通事故碰被撞后起火全部烧毁,王某认为他投保了
13
万,理应赔偿
13
万,
并请教了律师,您作为内行,对这一事件,应当如何对你的保户作答复?
37
.老赵一直是安全行驶,没有处理事故的经验。
2007
今年
4
月续保不久,且仅投保交
强险。老赵请小李帮忙驾驶拖拉机搞运输,在同年
6

5
日发生了因避让自行车将拖拉机翻
入稻田中的事故,拖拉机的柴油流了一地,驾驶员受伤。经交警调解有以下几项损失要求老
赵承担:小李医药费
4000
元,护理费
480
元,误工费
960
元,一次性补偿
800
元,拖拉机
损坏
1000
元,
农田污染赔偿
500
元。
您认为可以列入保险第三者责任赔偿范围的有那几项?
合计多少?你怎样对老赵作解释?
13
38

2006

11

20

8
时许,小王接
95518
指令及时达到了出险现场,勘察了现场,
基本认为是出险车辆为避横穿行人,右驾方向,撞在了隔离墩上,车损较大,而且地上倒着
一辆自行车,听路人介绍,该车在避让过程中,碰到了旁边的骑车人,伤者已被交通警送往
医院,小王在处理交警处了解到,该车驾驶员并未报案,也未送伤者去医院,到目前为止人
还出现。报案人为车辆所有权人。小王采取了以下步骤:


1
)拍了现场照片,并对事故车进行了初步定损,记录了看得到的更换件和修理件;


2
)打电话给报案人,要求
17
时前,驾驶员必须将驾驶证、行驶证拿来给小王核对;


3
)告知报案人“车拖至修理厂打开后,再通知我”,并留下了电话号码;

请您点评小王做得是否正确完整。
39
、定损员小刘接到一个案子:经过一个建筑工地的“凌志
430
”轿车,被空中落下的
一广告牌子砸碎了前挡风玻璃,要求查勘定损。接案后,小刘要求车主将车开到定损点,查
勘了损失后,小刘出具了定损单,更换前挡玻,报价金额:
3400
元,并告知车主,索赔时要
提供交警或当地派出所的证明。请您点评一下,小刘做得怎么样?
40
.王先生应要求将车开至定损点,后保后围被撞进,定损过程中,王先生嚷到:“我
的后保上有倒车雷达,你别漏了”,这张定损单该如何写?
41

2006

12

5
日,小朱驾驶着私家车在途中发现机盖冒了烟,小朱以前做过修理
工,措施得当,火没有着起来,但车头线束,点火线圈已焦,小朱想起上星期刚续保,连声
道“还好”“还好”,赶紧打了报案电话,定损员小张赶到后,小朱悻悻地:“我是不幸中
的万幸,你们保险公司也运气,损失不大,
3000
元能搞定”。简述查勘程序。
42
.定损员小陈接案后,与保户联系,经了解后得知:出险车辆
A

B
属两车追尾事故,
碰撞双方原意“私了”,
A
车(我方承保)负全责,愿意赔偿
B

800
元,现场已撤离,现
双方正在路边协商相关事宜。小陈在电话中要求
A
车驾驶员,将双方车辆开到我公司定损点
进行定损。车开到后,
A
车驾驶员为难地说:
B
车有急事,不愿意来。小陈出具了定损单,
并在查勘报告中注明交警处理,小陈处理是否到位?如果是您处理,处理步骤是如何?
43
.被保险人在某支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
,车辆在住宅小区停放过程中,由于
小区内违规燃放爆竹使车辆风挡玻璃和机器盖受损,经调查了解找不到燃放爆竹人员;被保
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你认为属于保险责任吗
?
请分别按家庭自用
,
营业用车辆的损失条
款来分析。若是保险人自己燃放
,
又该如何赔
?

44
.飞来石子将保险车辆损坏,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投保《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保险车辆,在正常行驶中,被不知何处飞来的石子将
14
车灯玻璃打碎。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给予赔偿。
45
.保险车辆被撒下的他腐蚀性液体或飘落的油漆损坏,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被撒下的他腐蚀性液体或飘落的油漆损坏,被保险人提出索赔。
46
.车辆行驶过程中,机盖掀起,造成保险车辆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家庭自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承保的保险车辆行驶中,机盖掀起,风挡和机盖受到损
坏。
47
.本车上人员下车后,被本车轧死,是否构成保险责任?

某支公司用《营业用车汽车损失保险》

《第三者责任保险》及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
条款承保的一辆东风大货车,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驾驶保险车辆发现车辆有异响,指使车上
人员下车检查原因,在检查时,驾驶员将车辆准备靠边时将车下人员轧死。被保险人向保险
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48
.保险车辆行驶中压塌路面,是否构成保险责任?

投保了《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车辆行驶中将路
面压塌,造成路面和车辆损失。
49
.投保特种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吊车,吊钩脱落,货物损坏,是否赔付?

投保《特种车第三者责任险》吊车,吊钩脱落,使正在吊装的货物损坏。
50
.投保车上货物责任保险的车辆,货物散落是否赔付?

投保《车上货物责任保险》的车辆,行驶中所载货物捆绑不牢被甩落,是否赔付。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6、交通事故真实案例

案情简介:

2005年3月21日山东莒县人唐某独自持"BD"证驾驶昌河微型面包车到山西临汾联系煤炭,行驶至山西境内国道108线851KM+100M处与吕某持B证驾驶的大型货车相撞,致唐某当场死亡,面包车损坏。2005年4月12日当地交警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吕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交警队调解无果,唐某的四位近亲属以吕某、彭某、某运输公司、某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47万余元。
经诉前调查,驾驶员吕某所驾车辆登记车主为某运输公司,该运输公司与吕某的雇主彭某签订了机动车消费贷款购车合同,合同约定:彭某付清贷款前,车辆所有权归运输公司,挂靠经营,彭某每月缴纳管理费若干;事故发生前,彭某已付清全部车辆贷款,尚未进行车辆过户。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有一份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04年4月3日至2005年4月2日。其他情况:唐某死亡时30岁,系城镇居民,生前有被扶养人两人,分别是其母亲68岁,城镇居民,其儿子6岁,农村户口,自2001年底随唐某之配偶居住在莒县县城,但始终未迁移户口。

判决结果:

判令某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37665.4元,其他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书分析

1、保险公司承担直接赔偿责任;
2、计算死亡赔偿金、抚养费适用了山东省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其中计算唐某之儿子的抚养费适用了农村居民的数据
3、计算丧葬费适用了山西省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

原告代理人代理意见: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义务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代被保险人赔偿原告的损失。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0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向赔偿权利人赔偿保险金。
(3)保险公司赔偿给赔偿权利人的保险金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即《解释》的规定,而不能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因为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而本案中被保险人对原告的赔偿责任必须依照《解释》的规定执行。保险合同双方之间关于赔偿项目及标准的约定不能对抗任何第三人。
2、死亡赔偿金及抚养费赔偿标准应适用山东省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丧葬费应当适用山西省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
(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法研(2004)81号】(下称答复)的内容不适当、不全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4条的规定,《答复》不属于司法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完全不受《答复》的约束。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8、29、30、35条之规定本案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的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依照山东省2005年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根据《解释》第27条之规定,丧葬费应当依照山西省2005年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
3、唐某之子应当作为城镇居民对待。
(1)、关于如何判断赔偿权利人的居民户口性质问题。随着我国居民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入,山东省已经率先打破区分居民户口性质,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因此应当以权利人的经常居住地来确定赔偿标准,而不能机械地以户籍性质确定赔偿标准。况且,法律也没有规定用居民的户口来区分居民的性质。
(2)、在这方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出台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就规定,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3)、另外,最近轰动国内的吉林省境内"林肯"车撞人致死案的第一、二审判决均以当地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赔偿了户口在农村的被害人肖金萍的损失,原因就在于肖金萍死亡前已经随其父亲居住在城镇范围内的矿区职工驻地连续满一年以上。本案中,唐某之子早在2001年底就居住在莒县县城。

综合分析

本案判决书回避了以下法律问题:
1、雇员致人损害,雇主承担什么责任;
2、车辆挂靠关系中,被挂靠单位承担什么责任。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条35、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7、车辆保险理赔案例

可以赔偿 虽然机动车所有人为工户,但依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车辆发生买卖关系,但由于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因此,买车人并没有取得该车法律上的所有权。但值得注意的是:并非只有在投保人取得保险标的完全的所有权的情况下才具有保险利益。以车险而言,占有、保管、租用车辆的情况下,都可以认为具有保险利益。买车人虽未取得该车的所有权,但事实上已合法占有该车,该车的损坏、灭失以及由该车引起的第三者责任都有可能造成其个人的经济损失。因此,可以认为买车人对该车具有保险利益。
司机对标的车具有保险利益。

8、车上责任险的案例

车主驾车遇难能否要求理赔责任险
案情:古英(化名)是义乌市苏溪镇人,家有60多岁的父母和读书的两个孩子及其在家务农的妻子,一家五口主要靠古英开自备桑塔纳轿车载客维持家用。
2003年11月21日,古英将其所有的桑塔纳轿车向金华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基本险和附加险中的车上责任险(车上座位)每座2万元,保险期限自2003年11月22日起至2004年11月21日止。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2004年3月28日晚,古英因雇车人要求驾驶已投保的桑塔纳自备轿车,从义乌苏溪到东阳江北街道办广福路南侧,于车内遭犯罪分子抢劫杀害。
2005年4月19日,古英的法定继承人以古英已投保驾驶员座位险2万元为由向婺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理赔。金华某保险公司认为,古英在车上遭抢劫遇害,不属于车上人员险,保险人不应承担责任。
原告认为,车上责任险是按座位收取保险费的,不管是谁坐到车上,都应承担保险责任。当被保险人在保险车辆上时,应视为车上人员,属保险责任范围。即只要在保险车辆使用过程中造成车上人员人身伤亡,保险人就应在保险限额内计算理赔。
保险公司认为,车上人员责任险是责任险的一种。责任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因此被保险人本人的人身发生损害时,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的人身损害不属于第三人所发生之损害,只能通过投保人身意外保险加以填补,并非责任保险填补的对象。
评析:保险法第52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古英与金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合同,属责任险范畴。根据我国保险法第50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古英与金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也明确了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是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金华某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应为投保人古英对他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被保险人古英的人身遭受损害,不属于第三人所发生之损害。故本案古英的意外身亡,不属古英与金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不应承担责任。

9、一个有关第三者责任险的案例

1.陈某可以将孔某车辆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不过如果只是机动车物损,没有必要打官司,因为诉讼费用必须自己承担;如果有人伤事件,那么打官司的话保险公司输的可能性很大。
如果判定属于保险事故的,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会赔付给孔某和某港口单位,陈某可以拿到赔偿的费用。
2.对于本案,如果属于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是不正确的。
因为孔某和某港口单位是在06年6月28日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此处默认未推迟保险期限投保),而此时交强险还未正式实施(交强险从2007年7月1日开始推行,2007年7月1日至2007年10月1日为试推行阶段)。这样可以认为小越野车投保的险种应该为第三者责任险,是一种商业保险,保险公司应该在孔某和某港口投保的三者险责任范围内赔偿。

数字举例如下:陈某车辆物损5000元,孔某车辆只投保了三者险保额5万元(此处默认未投保三者险不计责任免赔条款和绝对免赔额条款),保险公司应该赔偿5000*80%(某些公司的条款是85%)=4000元,孔某或某港口单位赔偿5000*20%(15%)=1000元。
保险公司不得以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为理由拒绝赔偿陈某超过2000元部分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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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多的字,白打了~~~

10、交强险赔付案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这条对此次事故没关系的)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交强险赔付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即你姐姐的保险公司可以在11万元下给与对方赔付,对方保险公司亦然。
所以保险公司应该予以赔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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