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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代位追偿

发布时间:2021-08-23 05:50:51

1、车险代为追偿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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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代位求偿的操作流程:
(1)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出具“车辆损失要求赔偿通知书”。
(2)第三方不予赔偿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交“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及有关单、证,签署“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书面转让给保险人。
(3)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款理算,支付赔款。
(4)保险人赔偿后,业务处理部门进行结案登记,并注明“代位赔偿案件”。
(5)有关部门组织向第三方的追偿工作。
(6)代位赔偿后,追回的款项冲减赔款。
(7)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得到的款项超过保险赔偿金额时,超过部分应退还被保险人。
相关知识:车险代位求偿遵循的原则
1、双车事故才能使用:车险代位求偿原则针对的唯一一种情况就是双车事故,也只有发生双车事故的时候车主才能够使用车险代位求偿。在单车事故的时候这项车险代位求偿原则就不太适用。
2、对方负全责或者负主要责任:车险代位求偿主要指的就是让自己的车险公司代为追讨自己的赔偿。那这个时候就要求事故的主要责任不在自己而是在对方。只有当对方负全责或者承担主要责任的时候,车险代位求偿原则才能够起作用。在其他的情况下这项权利不能使用。
3、对方不赔偿或者无力赔偿:当发生交通事故而对方负全责的时候,我们还是非常容易遇到对方虽然承担主要的责任但是对方或者对方的保险公司迟迟不肯支付有关的赔偿。那这种情况是符合车险代位求偿原则的。这个时候车主就可以申请自己投保车险公司来进行车险代位求偿。
4、车险代位求偿并不是单一的原则:车险代位求偿原则并不是说车主想要使用就能够使用的,在使用之前需要先和自己所在的车险公司进行沟通,只有获得车险公司的许可之后才能使用车险代位求偿。否则是无法执行的。
5、别轻易放弃车险代位求偿:在车险代位求偿原则中车主千万别随意的使用车险代位求偿原则。因为当车主使用这项权利的时候也就等于放弃了主动理赔的权利。
资料来源:

2、车险代为追偿?

代位追偿权的构成要件 代位追偿权作为各国保险立法所共同承认的一种债权转移制度,其目的既是为保障被保险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尽快恢复正常生活或生产,同时也是为防止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取不当得利,使肇事者承担其因疏忽或过失所负的法律责任,切实维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代位追偿权作为保险人"维权"的重要手段,已在保险人之间形成共识。 那么代位追偿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下文笔者就此作一探析。 一、保险事故是由于第三者的过错所致。这是代位追偿权必须具备的一个条件,也就是说,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第三者的过错所引起的,如果第三者没有过错,也就不存在代位追偿权的问题。 二、第三者的行为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害。第三者的过错给被保险人造成物质上的损失或导致其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即有损害后果的存在。如果没有损害后果存在,被保险人没有任何损失,保险人无须负赔偿责任,则同样不存在代位追偿权的问题。 三、被保险人损害与第三者的过错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行为所致,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不是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行为所致,第三者无须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负责,也就不存在代位追偿权。

3、关于车辆保险代位求偿具体规定是什么

关于车辆保险代位求偿是根据保险法中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3)车辆代位追偿扩展资料:

《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第十一条 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方便被保险人理赔的原则,结合保险公司商业车险条款所规定的保险责任,制订保险公司理赔实务指引,并做好相关的配套工作。

4、关于车辆的代位赔偿

1、代位原则的含义
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求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它包括代位求偿权和物上代位权。
2、代位原则的内容
(1)代位求偿权
a、含义:代位求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责任事故而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对此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b、前提条件:第一,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是保险责任事故,同时,又是由于第三者的行为所致,被保险人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赔偿,也可以依据民法向第三者要求赔偿。第二,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是在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
c、行使代位求偿权是对保险双方的要求。就保险人而言,首先,其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权限只能限制在其赔偿金额范围以内。即如果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的款额超过其赔付金额,那么超过部分归被保险人所有。其次,保险人不得干预被保险人就未取得保险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就投保人而言,不能损害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并要协助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首先,如果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人赔偿之前放弃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那么,就意味着他也放弃了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其次,如果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人赔偿之后未经保险人同意而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第三,如果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赔偿或由于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最后,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d、代位求偿原则的使用范围。首先,代位求偿原则不适用于人寿保险,但在医疗保险中,保险人对于因第三者责任而使支付的保险金仍可以进行追偿。其次,保险人一般不对自己的被保险人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求偿权(除非他们是故意行为)。
以上摘自保险法

相关参考:http://www.autohome.com.cn/use/201212/4444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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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代位追偿是什么意思?

您问到的是车险领域的专业名词。

代位追偿是我们购买的商业车险中的一个条款,具体说就是保险公司具有对于事故第三者追索赔偿的权益。

比如,因机动车发生了盗抢,保险公司赔偿之后,公安机关破案之后,找到了犯罪分子。

保险公司此时就可行使代位追偿权,向犯罪分子要追偿付已付赔款了。

代位追偿一方面保证了客户可以按照合同得到赔偿;另一方面,保险公司拥有向事故致害方或者第三者挽回赔偿损失的作用。

双方有利。所以,我们日常购买的机动车保险中都有这个条款,也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不计免赔指的是机动车条款中附加险,它的作用更为实际,效果也更为明显。

在机动车条款中有一块免赔额或者免赔率的规定,事实上就是保险公司为了降低赔款和赔付次数,对于理赔的限制。比如低于100元的赔款不赔偿,超过100元按照超过的额度赔偿;或者按照事故损失的90%,100元的损失就赔付90元。责任降低了相应的保费也降低了。

但是对于机动车这样的特殊风险并不适用,机动车拥有数量上的同质风险,而风险的额度是可控的,小额事故占比80%,消费者希望可以得到全额的赔偿。于是,不计免赔就应运而生了。附加上这个险种,主险合同中的免赔就统统的不计入了,也就能满足事故足额赔偿的要求。

总结

简单来说出险,对方应该赔付你钱,你可以先让自己保险公司赔付你的损失的钱,然后,授权保险公司去管对方要钱,你就不用多管了。但是,你没有权说我不追究对方的权力。

不计免赔,白话解释,保险有免赔额,比如,应该赔付你1000,免赔额100。那么不计免赔就是这1000都赔付你。

6、车险保险公司代位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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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是介于肇事方要赔偿受害方,这里要具备一个条件,肇事方必须有保险。而今对方虽要负全责,但无办理任何手续,找谁代位求偿。目前,你只有用自己的车险去找公司理赔,看能不能获得赔偿

7、什么是车险“代位追偿”

代位追偿指的是当被保险人遭遇被侵权行为、合同责任、不当得利这几种情况时,被保险人可以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让其行使追偿权以保护相关权益。

所以保险人所行使的追偿权与他的赔偿义务是对等的,如果追得的款项超过赔偿金额,超过部分归被保险人。代位追偿分为权力代位和物上代位两种代位形式,但是代位求偿是不适用于人身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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