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关系能拿爱人名下车辆作为抵押物时立下的自居可具备法律效应
将爱人名下的车辆作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效力待定,经爱人追认后抵押合同有效,如爱人拒绝追认,则合同无效。除非抵押权人能够证明自己有理由相认该车辆是夫妻共同财产,构成表见代理,则抵押合同有效
2、办理汽车抵押贷款,请问需要夫妻双方签字吗
需要
车辆作抵押贷款所需手续:
1.拥有稳定职业,申请人拥有当地抵押车辆的所有权。
2.业务开展城市长期居住和工作,职业和经济收入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购置附加税证(本)、购车发票。
4.保险单、车船税、进口车辆相关税证明。
5.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并提供其复印件。
6.合作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以上就是用车辆作抵押的时候需要提交的手续,办理流程如下:
1.贷款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供的资料;
2.对申请人进行家访、调查以及预估车辆价值;
3.贷款机构初步预定贷款额度;
4.办理委托公证;
5.贷款机构收押申请人相关证件;
6.贷款机构放款。
3、妻子名下的车,丈夫可以拿去当抵押贷款吗?前提是妻子不同意的情况下。
抵押不了。因为申请抵押贷款必须是申请人本人名下的资产,其他人资产拿去抵押是不行的。如果你信用记录好的话可以去申请个人信用贷款啊,不用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汽车抵押贷款是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汽车或自购车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或汽车消费贷款公司取得的贷款。目前,以汽车作为抵押物的贷款的用途,主要为汽车消费,当然汽车贬值快、交通事故影响车辆价值几率大,金融机构以汽车作为单一抵押方式发放贷款的方式相对较少。
(3)车辆夫妻抵押扩展资料:
申请车贷汽车抵押贷款服务所需条件和材料:
1、拥有稳定职业,申请人拥有当地抵押车辆的所有权
2、业务开展城市长期居住和工作,职业和经济收入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购置附加税证(本)、购车发票
4、保险单、车船税、进口车辆相关税证明
5、身份证(非本地户口客户提供有效期内暂住证或居住证)
6、合作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4、夫妻之间的辆车对象抵押出去算合法嘛
如果这样的话
起码需要你的同意
你可以好好谈谈
但是没有必要起诉吧
5、抵押车夫妻可以过户
抵押的机动车车辆物权办理了抵押或质押手续。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20条明确规定,车辆在质押,或抵押期间,车管所不会受理该机动车过户申请手续。
6、夫妻共续间自己抵押车,另一半不知情合法吗?
不合法,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抵押必须经另一方同意。
7、我把夫妻共同在我名下的车抵押了,丈夫把车赎回后,丈夫是否有权做任务处理?
这个车辆他把车赎回之后还是相当于你们共同把车给赎回了。所以说如果要处理这个车辆的话,还是要经过两个人同意。
8、借款人用妻子的车做抵押,有效吗
一、借款人用妻子的车作抵押,如果妻子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就是有效的,否则抵押无效。
二、相关法律规定:
1、《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担保法》第42条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三、根据上述规定,以机动车作抵押的,必须签订抵押合同并到车辆管理所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所以,借款人用妻子的车作抵押的,应当由妻子与出借人签订抵押合同,并向车辆管理所办理抵押登记,自抵押登记之日起,抵押合同生效,反之,如果妻子不签订抵押合同,或者不办理抵押登记,那么抵押就无效。
9、夫妻俩女方的汽车,男方可以拿去做抵押吗
送你两字 呵呵!!
10、夫妻一方私自将另一方的车辆抵押,有效吗?怎样才能拿回来?
结论是是否确认抵押合同无效,需要由本案女方充分举证证明其的确不知,且“应当”不知。
第一,
你提供的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是2001婚姻法颁布之前1993年的一个司法解释而已,这个不足为信,可见下述依据一、二。法律依据如下,具体推理过程因案情复杂,暂略。
依据一: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
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据二: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
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抵押无效。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该规定关键点在于本案女方举证证明其的确不知,并且不属于“应当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