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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登记共有人

发布时间:2021-08-25 08:47:52

1、车辆能共同署名吗

首先,您问的问题应该是:车辆登记信息可否登记两个人的名字,答案是不能,相关管理规定一辆车只能登记在一人名下。
其次,若该车为您与他人共同所有,那么你们可以签订一份协议,写明车份额的各自归属,该协议对你二人之间是有效的。
最后,登记一人后仍可办理变更手续,登记于另一人名下。
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四条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供《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迁出地和迁入地车辆管理所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2、车辆登记证书可以填写两个人名字吗?

车辆登记证书只能填写一个人的名字。

3、车辆所有权登记证书上可以有几个人的名字

车辆所有权登记证书上可以有共有人。但是,属于夫妻关系的,没有这个必要。只要所有权证书上的登记时间是在你们结婚登记的时间之后,就在法律上属于你们的夫妻共有财产了,不用另行登记了。

4、车辆登记在丈夫名下,是否共同财产

车辆登记在丈夫名下如果是婚前财产,不是共同的财产,如果是婚后购买的车辆,则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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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娜(化名)和张强(化名)在同一个单位上班,共同的爱好使他们走到了一起。结婚时张强想先租房,等有了钱再买房,岳父母不舍得独生女儿在外租房住,让他们小两口住在了家里。在张强和李娜的女儿三岁时,为了接送孩子上幼儿园方便,李娜的父母花9万元买了一辆轿车。

登记在李娜的名下,为了孩子以后上学考虑,张强和李娜商量着在重点小学附近买套学区房。李娜的父母给了15万元,张强的父母凑了2万元,加上他们自己存的8万元,共25万元交了首付,贷款25万元,买了一套三居室的学区房,房证办在了张强和李娜的名下。

这样,算上之前买车的9万元,李娜的父母总共出资24万元。装修后,张强和李娜搬过去住了。和李娜商量,李娜同意,张强把年迈的父母接到了家里。

由于李娜和老人的生活方式不同,双方发生矛盾,李娜埋怨张强偏听偏信、不体贴自己,张强却说李娜不孝敬老人。为此,张强和李娜经常吵打,在女儿六岁的时候,双方决定离婚,孩子由李娜抚养。因为共同财产怎么分没商量好,李娜就起诉到法院。

李娜说,买房时她父母给的15万元,是给她自己的。房子现在值80万元,她不要房子,张强给她42万元就行,剩下的20万元房贷由张强还,汽车登记在她的名下,是她的个人财产。

张强说,15万元当时说是送给他们的,房证也办在了他们俩的名下,房子是他们俩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平分。房子现在是值80万元,李娜不要房子,他要,去掉没还贷20万元,他可以给李娜30万元。汽车是婚后买的,虽登记在李娜名下,但是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也应平分。

主审法官说,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于婚后父母赠与的财产,除非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财产是对一方的赠与,否则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李娜没有证据证明当初父母是将汽车送给她个人的,所以应认定是赠与他们夫妻双方的。

5、一辆车入户时可以写两个人的名吗?

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一辆车入户时可以写两个人的名。

第七十八条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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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

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

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_中国人大网

6、一个人名下最多登记几个机动车

一个人名下能登记的车辆数目前还没有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为了加强机动车管理,规范机动车登记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办法。 经2000年11月27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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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时登记下列事项: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号码或者单位代码、住所的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二)机动车的类型、制造厂、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色;

(三)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

(四)机动车的使用性质;

(五)机动车获得方式;

(六)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和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

(七)车辆购置税完税或者免税证明的名称、编号;

(八)机动车办理保险的种类、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

(九)机动车销售单位或者交易市场的名称和机动车销售价格

(十)注册登记的日期;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网络

7、办理机动车登记证可以是另外一个人的名字吗?

对于借用他人购车号牌指标,自己出钱购买了车辆,如保留购车指标协议、购车发票、刷卡凭条、银行转账明细等,北京法院认为如果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实出资人以购买了涉案车辆,则车辆属于实际所有权人,而非登记所有权人。

根据《物权法》,动车以实际占有推定为所有权人,机动车作为特殊动产,其登记只是对抗买卖中的善意第三人的公示方式,并非确权的登记。同时,根据《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等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因此,如租号牌,车辆登记在他人名下,实际所有权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阻却车辆被强制执行。

【司法裁判】

党富星与郭跃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与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6373号]

党富星上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撤销(2017)京0106民初22093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叶永前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所有诉讼费用由叶永前、郭跃承担。

党富星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审法院认定涉案车辆是叶永前出资购买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根据一审法院调取的2015年6月25日北京源流东南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流东南公司出具的收据来看,涉案车辆的交款人为"郭跃",同时购车发票的交款人也是"郭跃",足以认定郭跃系涉案车辆的出资人。源流东南公司关于涉案车辆出售给叶永前的答复的证明力远远低于收据、购车发票的证明力。所以,一审法院认定涉案车辆是叶永前出资购买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8、两人以上共有的机动车所有人,如何办理姓名变更?

(一)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机动车登记证书;(三)机动车行驶证;(四)机动车为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提交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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