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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

发布时间:2021-08-25 20:38:24

1、车辆实际所有人招聘的职工受工伤能否让车辆挂靠单位负责?

牛亮出资买了辆货车跑运输,将自己的车挂靠在顺风车队名下,顺风车队向牛亮定期收取挂靠费。牛亮聘用司机李三担任货车司机,在一次货物运输过程中,李三发生事故受伤,李三所受的伤应该由谁负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的规定,“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由此可知,牛亮购买货车雇佣李三驾驶,其与李三之间是直接的雇佣关系。由于牛亮将车挂靠在顺风车队并以该车队的名义从事货物运输。顺风车队定期收取挂靠费,实质上也从李三的劳动中受益,牛亮虽然以个人名义雇佣李三,但因其行为产生后果应该由顺风车队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

个人以挂靠单位的名义进行车辆运输,并定期缴纳费用。挂靠单位因此对于该个人的雇佣人员发生的工伤依法承担责任,由此更加保障劳动者的权利得以实现。

2、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

一般货车司机不认定劳动关系,客车司机可能认定劳动关系。主要核心是审查是否有劳动管理、是否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接受业务。

3、车辆实际所有权人与名义所有权人不一致 以谁的名义起诉

1、案情介绍
原告刘某某因为不是深圳市户口,也么有办理深圳市居住证,因此无法以自己的名义购买车辆,并办理上牌、缴税、保险等一系列手续,于是与其老乡章某某口头约定以其名义购买丰田牌凯美瑞轿车,并以其名义办理车辆上牌、缴税、保险等手续。而购车款、税费、保险费等费用均由刘某某自行承担。后原告刘某某的深圳市居住证办下来之后,被告章某某却不肯协助将车辆过户到原告刘某某名下,甚至声称该车为其所有。刘某某无奈之下,找到本律师,要求帮其讨回车辆。
2、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车辆行驶证上登记的车主并不是所有权的确认,而只是车辆管理部门为了方便进行管理而进行的登记。在车辆所有权确认上,车辆管理部门的记名登记人具有法律上推定其所有权归属的效力。但当有证据证明登记状况与实际状况不一致时,权利人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否定登记记载的所有人状况,重新确认所有权的归属。
3、判决结果
判决结果当然如预期的那样,确认涉案车辆归原告刘某某所有,被告章某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刘某某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4、律师建议
现实生活中,因为某种原因将一些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情况很多,如果事先没有作明确的约定,则事后很容易发生纠纷。因此,在将一些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时候,一定要与对方签署书面的协议,并就相关权利义务作明确的约定,并约定发生违约时的违约责任。这样,一旦对方违约,则可以依法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4、车辆所有人是什么意思

1、机动车所有人就车主的意思,也可以解释为出钱购买车辆的人,当然别人赠送等除外。

2、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所以人就是机动车行驶证上的那个人。

3、机动车所有人有对车辆有买卖、处置的权利。

4、机动车所有人对车辆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都有直接或间接的赔偿责任。

5、车辆所有人是什么意思?

就是车辆所有人是指的该车辆所有人,车辆所有人简介即为车辆所有人的简单介绍,一般介绍内容为所有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等简单信息。就是车辆在法律上的主人。

6、挂靠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是否形成劳动关系案例汇总

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用人单位,且以挂靠单位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是事实劳动关系;虽然挂靠单位,但是并不以用人单位名义对外经营的,与挂靠单位不是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2006〕行他字第17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6)皖行他字第0004号《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构成工伤。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7、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实际所有人是否要承担责任

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8、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实际所有人是否要承担责任?

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9、10、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在工作中发生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的,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

工作中伤亡应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个人购买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营运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本批复是因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讨论该案时形成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聘用人吴某某与永达车队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应认定为工伤。其理由是:凌某某将自己购买的货车挂靠在永达车队,并雇用吴某某驾驶,其与吴某某之间形成了直接的雇佣关系。由于该车登记的所有人为永达车队,凌某某对外亦以永达车队的名义从事货运服务,永达车队按车定期收取挂靠费,实质上也从吴某某的劳动中受益,凌某某虽以个人名义雇佣吴某某为司机,但其行为后果应当由永达车队承担。永达车队是吴某某法律上的雇主,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此,吴某某和永达车队之间的关系可以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吴某某在驾驶该车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如果没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蓄意违章、自杀或自残等排除认定工伤的情形,就应依法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中采纳了第一条意见。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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