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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挂靠车辆

发布时间:2021-08-26 06:21:49

1、求一份 解除车辆挂靠协议 范本

解除车辆挂靠合同公告 由于下列货运汽车挂靠在我公司名下,车辆所有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长期不按约定交纳各种规费、不履行合同义务。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第94、96条规定,特通知解除以下车辆所有人与我公司的挂靠关系。给我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保留诉讼的权利,如有异议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视为同意解除挂靠关系。解除挂靠车辆车号为:***** ******公司***年**月**日

2、车辆挂靠需要什么手续?

需要资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

2、道路运输许可证正副本。

3、法人身份证。

4、行驶证。

5、登记证书。

6、公章。

7、车相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挂靠经营”含义的复函》(交办运函[2016]703号)明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所称‘挂靠经营’,是指道路客运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行驶证的所有(权)人不具备道路客运经营资质,但以其他具备资质的企业名义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行为。” 

(2)清理挂靠车辆扩展资料

车辆挂靠经营特点

(1)“挂靠者”的四证统一,即:“挂靠者”购买车辆的行驶证及使用的道路运输证、驾驶证、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四证)上的车主、业户、单位、服务单位都统一为“被挂靠者”的名称;存在名义车主和实际车主。

(2)“挂靠者”向“被挂靠者”交纳管理费;名义车主不参与经营,不获取收益。

(3)挂靠双方签定有关运输经营的合同或内部协议。

3、运输公司的挂靠车辆怎么处理账务?谢谢老师解答!

一、运输公司车辆转让出去应作固定资产清理会计处理,因为其产权发生了转移。
二、车辆产权发生转让后,运输公司与受让方之间在业务上属于业务外包合同关系。因此,运输公司与车辆所有者之间的关系构成购买与销售服务的经济合约关系。运输公司支付运输费时应取得对方增值税发票。
三、运输公司车辆转让其保险关系和产权关系,应按照《机动车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转移和过户登记手续托钩。

4、公司挂靠车不服从管理咋办

一、挂靠经营车辆的危害
1、不利于建立和完善公平竞争的运输市场规则
挂靠经营严重违背了行政许可不得转让的基本原则,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挂靠车辆凭借企业非法转让的运输经营许可资源,尤其是外挂车辆凭借超低地车辆税费成本,恶意压价同本地车争抢货源,严重的不公平竞争,影响了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2、不利于行业的协调发展和规范管理
挂靠车辆的个体经营的趋利性,时常诱发危及交通安全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如超速、疲劳驾驶、超载超限运输、超范围经营等,并时常引发业务矛盾纠纷,影响了社会的安全稳定,群众有意见、政府不满意,成为行业管理的热点和难点。
3、不利于依法行政和人民群众利益的保护
混淆了经营主体性质,不利于行业协调发展、规范管理和依法行政。挂靠车辆的双重属性容易导致国家经营普查和行业统计数据失真;挂靠车主私下频繁转让车辆现象给管理造成很大难度;企业对挂靠车辆无强制支配权,难以调剂和调动运力为群众提供普遍、连续的服务和适应国家紧急抢险的需求;尤其是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挂靠车辆违法行为容易出现主体界定不准,影响到案件正确处理,甚至败诉。
二、解决的办法和途径
1、现代化的企业制度
积极推行股份制公司化经营,清理空壳企业和挂靠经营。建议国家出台相应政策,严格资质评审制度,明确车辆不得挂靠经营,对违反规定的企业予以取缔。同时,积极引导车辆自行组建股份制公司,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动员挂靠车辆作价入股,进行资产重组,是企业成为真正拥有车辆产权和经营权的实体,实现规范经营,引导其向物流业的转化,向规模化、专业化、网络化的方向发展。
2、提高对货运管理重要性的认识。政府对公路货运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够,总体说来地方政府更多的是重视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忽视相关的管理和市场规范;相关的主管部门重客运、轻货运的现象存在阻碍了公路货运发展。应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体制和法律法规,各部门之间统一协调机制,统一各部门的管理标准,同时还要提高和加强行业协会的作用。
3、加快发展扶持,对大型国有货运企业应以加快发展为主题,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自身为主体、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以提高运输服务质量为中心的方针,充分发挥规模大、信誉好的特点;组建全区性的大型货运企业集团,促进企业做大做强。
4、重视货运市场的整体化建设,货运站场的建设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兼顾近期需要与长远发展,注重硬件建设与软件管理结合;在全面规划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鼓励不同所有制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参与货运站场的建设;建议政府在站场用地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政府统一规划建设货运枢纽。
5、借助先进的信息手段推进货运业的发展,可以充分提高货运企业的回程利用率,降低货运成本,提高货运业的效率和效益,从而也减少了社会货运资源的浪费。鼓励建立以信息化手段为主导、辅助货运业发展的策略,加大信息技术在货运发展中应用的广度和深度。

5、关于挂靠车辆的法律规定

关于挂靠车辆的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失效)第31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偿还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5、部分省、市的有关规定。

一是江苏省高院出台的《江苏省2001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约定被挂靠人对交通事故的后果免责的,仅在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二是广东省高院出台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粤高法发[1996]15号)中规定,由于车辆不办理过户手续、挂靠登记、承包经营、分期付款购买或者租用、借用车辆等原因产生的机动车的实际支配人与机动车所有人不一致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的各类责任(垫付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由机动车所有人和实际支配人连带承担。

三是安徽省高院1998年12月25日下发的《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挂靠在单位的私有机动车辆造成他人损害的,车辆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四是1998年6月25日天津市高级法院、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98)5号(已失效)文件规定,挂靠登记的挂靠人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有责任的,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收取挂靠人管理费用的,由被挂靠单位在收取管理费总额内承担有限连带责任……2004年5月18日天津市高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经验总结》津高发(2004)64号文中规定,被挂靠车辆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若被挂靠单位收取了管理费或得到了经济利益,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在收取的管理费用和得到的经济利益总额内承担连带责任。

(2)若被挂靠单位未收取管理费或未取得其他经济利益,仅仅是基于地方政府管理的要求挂靠或强制挂靠,被挂靠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是2004年8月20日山东省交通厅出台的《加强道路运输挂靠租赁承包经营车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规定,挂靠、租赁承包经营车辆发生运输生产事故,由所在运输企业负责处理事故,运输企业先行进行赔偿。

(5)清理挂靠车辆扩展资料:

根据《侵权责任法》上述规定精神,我们可以推断出这样的一个结论,挂靠运行的车辆在交通事故中,被挂靠单位一般情况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1、除登记车主为挂靠单位外,被挂靠单位并未实际掌控支配运行车辆,经营收益也不归被挂靠单位所有,实际车主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事故,被挂靠单位并没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第50条规定精神,买卖车辆已经交付,在还没有过户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原出卖人因不享有车辆支配权,因而免责,没有过户仅仅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债权。

借用或出租车辆的车辆所有人因不掌控支配车辆,也可免责。而挂靠行为,被挂靠人也是仅享有车主名义,出资购车的车主实际享有车辆完全支配权。为什么被挂靠单位就不能免责呢?因为《侵权责任法》没有规范挂靠行为属性,所以应适用类推,被挂靠单位不承担侵权责任

2、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是一种过错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谁在事故中存在过错,谁就应该承担责任,有几分过错承担几分责任,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中对交通事故贯穿了这一归责原则。出借、租赁关系中,体现了这一归责原则。出借人在出借行为中没有过错,出借人就不承担责任,借用人过错,借用人承担责任。

机动车买卖关系中,出卖人将机动车交付给买受人,就是没有变更登记,出卖人依然不承担责任。依此类推在机动车挂靠关系中,被挂靠人尽管是名义车主,但他不享有机动车的运行支配权,在交通事故中被挂靠人没有过错,被挂靠人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硬性判令被挂靠人承担所谓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或垫付责任,不符合《侵权责任法》法理,扩大了侵权责任的责任主体范围。

当然,如果被挂靠单位对造成事故存在过错,就应该对自己过错承担责任,但这个过错责任完全不同于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或垫付责任。

3、挂靠经营模式是政府主导、提倡的一种运营模式,1995年交通部召开了《培育和发展道路运输市场工作会议》,会议认为:通过挂靠,能够达到规模经营,集约化经营,符合增长方式的转变,能够加大汽车运输覆盖面,使他们能够更好的为社会服务,采取限制排挤的措施都是错误的……从1995年运输部的全国会议可以看出,是政府主导了机动车挂靠经营的模式。

而直到目前,国家法律对挂靠责任尚无明确规定,最高院先后两个司法解释仅从审判实务角度进行规范,但又过宽泛,而且相互不统一,因此才会有各省(市)区高级法院各不相同的规定,也才有各地法院同一事实的案件各不相同的判例。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被挂靠单位承担各不相同的责任似有不公之嫌,也不利于挂靠经营模式的健康和完善。

4、挂靠关系实际上就是一种在政府主导下的双务合同关系,挂靠方向被挂靠单位交一定量的管理费,被挂靠单位向挂靠方提供一些管理方面的服务。在这一合同关系中,双方都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果一方未尽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予赔偿。

从这一合同角度讲,被挂靠单位也不应对挂靠车辆承担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或垫付责任。也就是说,原则上被挂靠单位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如果未尽到合同义务,则对挂靠人承担违约责任。

故此,建议最高院结合《侵权责任法》所确定的交通事故归责原则,梳理以往的司法解释,对挂靠责任重新做出明确而清晰的界定,以规范全国法院的审判行为。

6、解除车辆挂靠合同之后,挂靠公司会不会把车户也消了

解除车辆挂靠合同之后,挂靠公司不会把车户也消了

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是合同之债终止的事由之一。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它也是一种法律制度。
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
单方解除,是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它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或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合同法》第93条第1款)它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必要,解除行为也不是解除权的行使。中国法律把协议解除作为合同解除的一种类型加以规定,理论解释也不认为协议解除与合同解除全异其性质,而是认为仍具有与一般解除相同的属性,但也有其特点,如解除的条件为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并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解除行为是当事人的合意行为等。
车辆所有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车辆不购买保险、不按期年检、不履行合同义务等。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第94条、96条规定和双方签订的产权挂靠协议及安全责任书的约定,特通知解除以下车辆所有人与开远市鑫都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挂靠关系。

7、求:清理客运车辆挂靠的文件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交通厅《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运车辆挂靠经营工作方案(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运车辆挂靠经营工作方案(试行)
(省交通厅 2005年5月13日)
根据省政府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运企业挂靠经营车辆的要求和2005年4月21日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清理整顿道路客运企业挂靠经营车辆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05年8月底前,各运输企业对他人全额出资购车、企业不具有真实产权的挂靠客车全部清理脱钩。年底前,各运输企业对旅客运输普遍实行公司化经营。促进道路客运形成车辆产权清晰、经营权明确、责任落实、监管严格、行为规范、安全优质的新局面。
二、清理范围
凡在我省境内注册的所有从事道路班车客运、旅游客运的企业和营运客车。
三、清理的内容和措施
在各市、县(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交通、公安、旅游、财政、国资、工商、税务部门组成工作小组,对当地所有运输企业客运车辆的产权逐一进行确认,并区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各运输企业凡由他人全额出资购车、企业不具有真实产权的挂靠客运车辆必须立即与挂靠企业脱钩,脱钩后原经营的班线暂不变。
1.运输企业与经确认须脱钩的客车车主必须首先共同向公安交警部门申办车辆行驶证的登记变更。然后凭已变更的车辆行驶证等共同向交通运管部门申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班线牌证经营者的登记变更。在道路运输证和班线牌证变更前,经营者应足额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上述变更办理完毕,运输企业应与挂靠车主中止原挂靠合同或协议,不得再向已脱钩车辆收取任何名目的挂靠费、管理费等费用(国家规定的车站收费等除外),并将已脱钩车辆的车号等通知当地工商、税务和交通稽征部门。
2.已脱钩车辆的车主不得再以其他企业或个人名义经营。需继续经营的,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登记后,再向交通稽征、税务部门分别办理交通规费缴交登记和税务登记,向原定各有关车站签订进站和结算协议,并对该车今后的经营负全部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各有关政府部门应联合办公,及时、免费为脱钩车辆办理有关登记或变更手续。
3.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脱钩车辆办理班线牌证的经营者变更时,应根据国家对各类道路客运准入条件的规定,区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1)原经营毗邻县之间(不含设区市与县之间)或县境内客运班线的挂靠车辆在办理脱钩时,原发证机关应将班线经营者变更为现在的车主。
(2)原经营省内包车客运和省内非毗邻县之间、设区市与县之间、设区市与设区市之间客运班线的挂靠车辆,若车主已经具备经营原班线的各项准入条件的,应立即脱钩,按规定权限,分别由省运管局或设区市运管处将班线经营者变更为现在的车主;若车主暂不具备经营原班线的各项准入条件的,可给予车主不超过一年的整改过渡期,在整改过渡期内,允许其暂经营原班线。经整改,车主具备了经营原班线的各项准入条件的,立即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4.原经营省际包车和省际班线客运的挂靠车辆在脱钩时,若车主已经具备经营原班线的各项准入条件的,应立即脱钩,并办理前述各项登记变更。若车主尚不具备经营原班线的各项准入条件的,省运管局要及时与线路目的地省级运管机构协商,要求给予车主不超过一年的整改过渡期,在整改过渡期内,允许其暂经营原班线。经整改,车主具备了经营原班线的各项准入条件的,立即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协商不成的,允许暂不办理各项登记变更,至今年年底前,必须通过向原企业或省内其他具备相应客运准入条件的企业转让产权、股份改造等多种方式实行公司化经营。到期仍不具备经营原班线的各项准入条件或不实行公司化经营的,道路运管部门应终止其该班线的经营并收回相关牌证。
5.对前述给予整改过渡期的车辆,原发证机关在将班线经营者暂时变更为现在的车主的同时,应在相关牌证上注明整改过渡期限,并书面告诉车主尚欠缺哪些条件,应整改的内容及整改过渡期限。整改过渡期内脱钩车辆报废或整改过渡期满时,经营者仍不具备从事该班线的各项准入条件的,原发证机关应终止其该班线的经营并收回相关牌证。
(二)运输企业具有产权的客车,必须实行公司化经营。运输企业具有部分产权的客车,企业应在年内通过收购产权或股份制改造的方式,普遍实行公司化经营。
界定公司化经营的原则如下:
1.企业具有车辆的所有权和经营权,车辆不再有其他车主或经营人;
2.司乘人员应是企业依照《劳动法》管理的职工;司乘人员的劳动报酬不与单车营收挂钩;
3.不以承包、租赁、合作、联营等任何方式转让或变相转让经营权;
4.运输企业统一经营管理车辆,承担各项经营管理责任,承担全部经营风险和经济、法律责任。
四、管理监督和相关政策措施
各有关政府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运输企业、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监督。尤其是各级公安交警和交通运管部门要切实加大安全监管力度,依法从严查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客运安全事故。
(一)严把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关。
1.车辆经检测,技术性能符合国家对营运车辆安全和综合性能的要求,符合所营线路要求达到的技术等级。凡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营运车辆,交通运管部门要强制其退出运输市场。
2.凡已达到报废条件的客车,由公安交警部门强制其报废。公安交警部门应派人监督机动车回收企业对报废客车进行切割解体后,办理报废客车注销登记。申请更新的,必须具备经营原班线相关的经济技术条件,属企业申请的,还必须实行公司化经营,否则,由运管部门取消其该班线经营权并收回相关牌证。
(二)严把驾驶员从业资格关。
客车驾驶员必须符合《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相关条件,具有从业资格,年龄不超过60周岁,有三年以上驾龄,近三年内没有负同等以上(含同等)责任的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记录。
(三)加强对所有营运客车的运行监控。客车必须按规定线路运行并进站作业,不得超载、超速、带病运行,驾驶员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对于单程运距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必须配备两名以上的驾驶员。对现已安装行驶记录仪的营运客车,运输企业、各级公安交警和交通运管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并切实落实。尚未安装行驶记录仪或行驶记录仪已损坏不能很好监控和今后新增加的营运客车,必须全部安装GPS.各运输企业、各级公安交警和交通运管部门都要建立GPS监控平台。其中运输车辆、运输企业和运管部门的GPS监控系统必须入网省交通运输安全监控平台。三年内安装GPS的营运客车,由省交通厅给予一定的补助:2005年内安装的,每台补助1200元;2006年内安装的,每台补助900元;2007内年安装的,每台补助600元。运管部门的GPS监控平台,由省交通厅每个补助8000元。
(四)所有客车必须按统一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其中从事县内、毗邻县乡至乡班线客运的每个座位保险金额不低于15万元(死亡残疾赔偿金12万元,医疗等赔偿金3万元);省内跨市、县班线的客车每个座位保险金额不低于20万元(死亡残疾赔偿金16万元,医疗等赔偿金4万元);高速客运、省际班线的客车每个座位保险金额不低于25万元(死亡残疾赔偿金20万元,医疗等赔偿金5万元)。
省保监办要加强监管,维护全省客车承运人责任保险的统一和稳定,维护正常的保险秩序。
(五)所有客运班线依法实行经营期限制度。经营期内,车辆达不到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必须更新,更新的车辆继续经营到原经营期满,拒不更新的,由运管部门收回其该班线经营权和相关牌证。
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对具备原班线经营的经济技术条件,在经营该班线过程中无特大运输安全责任事故、无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无严重违规经营行为及按规定履行了普遍服务的义务的,应优先许可其延续经营。对未提出延续经营申请,或未获得延续经营许可的,由运管部门收回其原班线经营权和相关牌证。
(六)鼓励原挂靠企业或省内其他企业收购脱钩后的车辆产权,实行公司化经营。对这些企业具有经营资质的班线,各级运管部门应按班线审批管理权限,允许随车辆产权变更,保留并办理班线经营权变更。
(七)鼓励单车个体运输户和其他人员通过转让车辆产权、合资入股等多种方式,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对这些企业具有经营资质的班线,各级运管部门应按班线审批管理权限,允许随车辆产权变更,保留并办理班线经营权变更。
(八)为鼓励运输企业做强做大,规模化、规范化、公司化经营,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将实行政策、资金的引导和鼓励。
(九)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严禁以任何形式转让或变相转让客运班线经营权,严禁任何形式的班线牌有偿使用。如有违反,交通运管部门应依法从严查处。
(十)运管部门对收回或取消原经营者班线经营权的,应及时公开发布相关信息,并按《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或审批,确定新的经营者。
(十一)税务和交通稽征部门要对脱钩客车的税费缴纳情况进行清理,加强征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清理客车挂靠经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交通、公安、旅游、财政、国资、工商、税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交通运管部门。要精心制定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实施,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保证清理工作顺利进行,防止发生群体事件,确保社会稳定。
(二)广泛宣传。
要召开各运输企业和挂靠车主的座谈会,印发相关文件和宣传资料,广泛、深入、细致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使所有客运从业人员都清楚地了解清理挂靠经营的工作目标、时限、范围、内容、措施和相关政策,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三)密切配合。
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及时掌握和解决清理挂靠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与矛盾,确保稳定、有序地做好清理挂靠的各项工作。
(四)加强市场监管。
各级交通运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运输市场的监管。今年内,省运管局要出台相关的管理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全面推行客运班线服务质量招投标,建立并推行企业安全质量信誉评价体系,出台客运班线经营期限管理制度,建立客运信息采集与发布制度。要针对我省运输经营主体弱、小、散的状况,切实加强调查研究,提出鼓励引导我省运输企业做强做大,引进国内一流运输企业参与竞争,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道路客运市场的政策措施与建议。
各级政府要将道路客运秩序整治作为市场经济秩序整治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统一部署,由交通运管、公安、工商等部门联合集中进行一次道路客运秩序整治,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欺行霸市、破坏公共运输秩序等各种非法经营行为。
(五)检查、验收和总结。
各级交通运管部门必须全面掌握本辖区清理挂靠经营工作情况,每月一次向上级运管部门报送清理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统计资料。
各设区市清理道路客运挂靠经营领导小组应在年底前对各县(市、区)清理工作组织验收,并将清理工作总结报省运管局。
省级交通运管部门应对各设区市清理道路客运挂靠经营工作进行督促和抽查。

8、请问挂靠车辆的经营权能否转让

挂靠经营一般是只收取管理费,不进行实际经营操作的一种做法,是经营许可版的转权租行为,是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所以所有挂靠都是违规的,应当予以清理,其线路经营权不受法律保护,对于挂靠车辆再转让客运班线经营者,转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那更是违法行为,应当按照非法转让经营许可证件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由购买车辆的人将自己车辆折成股份参加到企业里,企业按现代企业制度改组,司机既是股东又是员工,走现代企业制度的道路。您可以参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通过合法的方式进行运营。

9、挂靠车子如何过户

办理过户手续流程:

1)到车管所领取车辆过户申请表,协议书。

2)填写过户申请表、协议书,单位车辆:需盖公章,买卖双方证明,新车主有营业执照复印件,小客车要有定编证复印件。

3)清理机动车违章记录,保证交易车辆在年审有效期内。

4)凭填写好的过户申请表,协议书、有关复印件、车辆行驶证正本到旧机动车交易点领取鉴定表。

5)车主,带齐有关证件,到车管所办理车辆过户审批手续。
审批后,到市旧机动车交易点办理过户的交易手续。(交易费:按车辆规定使用年折旧额的2%) 。

6)凭办理过户的有关证件,到交警大队办理过户。
过户后,凭新的行驶证、旧机动车辆交易证明及发票的复印件到路费站、购置税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7)拿着身份证复印件、车的档案、行驶证、等级证书、保险单等去办理上牌,上牌的时候会换牌子,牌子钱是200左右,还有行驶证等相关。

8)费用大约为300元费用,过户费最高900最低150,外迁转籍200,其他100,一车的费用在1000以内。

(9)清理挂靠车辆扩展资料:

车辆过户就是把车辆所属人的名称变更。也是买二手车中除了要看好车况,剩下最重要的环节就是办理过户手续了,而有些不懂车的朋友们为了节省费用忽略过户环节,

运气好的车不出什么意外还好,要是运气不好,出点什么事故被警察叔叔抓到就麻烦了,罚款另算,关键车辆出险保险公司不会赔,不管多大损失都得自己承担,正是贪小便宜吃大亏。

每辆汽车都有一个固定的户口,就像我们人一样,汽车户口主要登记着汽车所有者和住址,以及相关的一些汽车参数。

过户的汽车证明这台汽车属于你本人及没有肇事和违章,不过户一般车子有点问题,比如汽车肇事,没有参加年检,偷盗车辆,走私车辆等,不能按正常手续过户。


与清理挂靠车辆相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