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强制执行车辆如何取得
不可以直接获得车辆,需要经过拍卖程序,由拍卖所得价款受偿,如果当事人想要车,可以自己参与拍卖,用拥有的债权出价。
司法拍卖,即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强制执行程序中,按程序自行进行或委托拍卖公司公开处理债务人的财产,以清偿债权人债权。
具体而言司法拍卖包括法院强制拍卖,和法院委托清算管理人再进行程序上的破产企业拍卖两种。法院强制拍卖指的是法院根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并将债务人的财产通过拍卖变现后将价款交付债权人。而破产企业拍卖是企业资不抵债或其他经营方式不当等原因造成的企业撤销、倒闭的,由法院制定清算管理人成立专门的破产企业清算组织来委托有资质的拍卖企业或其他机构拍卖该标的的
2、法院执行车辆如何过户
依据我国机动车登记规定的要求,机动车的交易是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司法拍卖同样需要过户。
法院拍卖的车过户流程: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一条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移登记的同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登记规定》司法拍卖二手机动车的,需要机动车现所有有提供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等的材料到车辆管理所办理过户登记。
第十九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3、房子已经被执行,名下的车子还在还车贷,这样车子会被法院执行么?
会
在按揭期间的财物(如房产,车辆等)遇到法院执行时,不得以未清偿银行贷款来对抗法院执行。但执行后,所得款项应当优先清偿银行方面尚未结清的贷款,剩余款项用于清偿。
例如:A某按揭一辆车,车辆本身30万,A某首付10万,按揭20万。偿还了两年后,尚欠银行8万元。后A某因债务纠纷被起诉,法院执行车辆,拍卖所得18万元。这时候,银行不得阻止法院拍卖,但可以和法院申报,要求拍卖款项优先偿还自己的8万元贷款。
4、法院可以查封被执行人已抵押给第三人的车辆吗
法院可以查封已经抵押的车辆,但是抵押车辆变卖后应该优先偿还被抵押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4)已执行的车辆扩展资料
案例:
恶意抵押为无效合同:
市民曹某购买了康某名下的一套房屋,可购房后康某一直拒绝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并拿出一份借款合同,称已将该房屋抵押给他人,故购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曹某随后将康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康某与他人的抵押行为无效。最终,法院支持了康某的诉讼请求,认定康某系与他人串通,恶意抵押。
2012年5月26日,曹某与康某签订购房合同,约定购买康某名下的一套房屋。同年6月3日,曹某依约支付了首付款,康某将房屋交付给曹某,曹某对房屋进行装修居住至今。后因康某拒绝履行过户手续,曹某于2013年11月起诉,要求康某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
在该案审理期间,康某与齐某于2013年11月21日签订《借款合同》,康某以涉案房屋为担保,向齐某借款120万元,双方于同年11月27日为该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导致康某与曹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曹某遂又将康某和齐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的抵押行为无效。
康某和齐某则认为,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齐某已将钱打给了第三人房某并在住建委就抵押进行登记,借款及抵押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曹某没有证据证明他们为恶意串通,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签订《借款合同》后,康某与齐某之间并无金钱往来,齐某是向案外第三人房某转账120万元,不足以证明康某与齐某之间有真实的借贷关系及意思表示,故基于借款产生的房屋抵押合同应认定为恶意串通。据此,法院判决康某与齐某之间的房屋抵押合同无效。
康某、齐某不服,上诉至一中院。一中院经过审理认为,不能认定存在康某向齐某借款的事实。康某在已将诉争房屋出售且交付的情形下,又将房屋抵押给齐某,主观上显然是恶意的。近日,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房主恶意抵押已售房产 法院判定抵押行为无效
5、法院执行查扣车辆的规定是怎样的呢
法院查封的抵押车,车主不仅欠了一个人的钱,还欠了一个金融公司的钱,一直没有归还这个钱,然后,债权人通过起诉的信息途径,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车主应该还人家钱,但是车主又拒不执行,法院会通过内部的网,查车主名下的财产信息,刚好车主名下有一辆车的信息,就会把这辆车直接查封,这个车就变成了查封状态,只要车主不要让法院执行庭找到这台车,被扣下,那么这台车还是可以下常使用。这就通常说的“活封”,
以前有说公检法会一齐行动,现在都已分开的了,法院虽查封了这台车,不影响它的正常使用,交警不会说,你的车被查封了,我要把车扣下,这个情况是不存在的。
这种属于查封状态下的车,是不能过户的,法律是有明文规定的,那么,车主为了避免被扣押的风险,把车卖掉,车辆在查封状态下,不能过户,卖,肯定给市场的抵押车价格还要低点。
2.查封车的种类
查封车又分二种情况:
1,全款查封,即这台车是全款购买,或者贷款购买的,但是车款已经还完了,大绿本也顺利拿到了。以全款查封状态的方式卖出去。
2,抵押状态下的查封,也就是说车辆还在供车期间,被法院查封,把车辆卖掉。那么出售的价格就会少一些。
3.使用这种车要注意什么?
购买到这种车,大家无须太心慌,只要做好以下几种措施就可以了:
1,必须要了解查封的原因,如果只是经济纠纷就没什么问题,还可以正常使用的,如果是涉案查封就麻烦了。建议报警或立即处理。
6、法院执行期间法院查有车,去执行的时候,说车早已过户怎么办?
你好,在法院执行期间,法院依法查扣的车辆,即使办理过户,也属于无效状态,可以去强制执行。
7、求专业回答:被执行的车辆已被开到外省,执行法院会找到吗?
这个找不到,除非你们能提供车辆确切线索。
8、在执行过程中如何确认法院是否已扣留被执行人的车辆
申请人可以直接找执行法官询问案件的进展情况,督促法官尽快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房产及车辆!
9、法院查封车辆最后怎么处理
1、如果被执行人按时还款,则解除查封,返还车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如果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可以依法拍卖,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欠款,如有剩余则返还被执行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9)已执行的车辆扩展资料
案例:
欠银行钱又输了官司,被执行人迟迟不能依法履行判决。近日,扶风县法院执行法官决定,强制拍卖“老赖”唐某名下的一套别墅,最后以1129.42万元的价格竞拍成功,为申请执行人追回了案款。
据了解,此次执行源于扶风法院受理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5年,陕西某棉纺公司以唐某位于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新区的一套别墅作为抵押担保,向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700万元。
2017年4月,因该棉纺公司无力偿还借款,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6月,扶风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该棉纺公司偿还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900余万元并承担诉讼费6.4530万元。
由于该棉纺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还款义务,扶风县农村信用联社于2018年1月23日向扶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于是该棉纺公司、唐某成了该案的被执行人。
经过调查,执行法官发现该棉纺公司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而唐某名下除了被抵押的别墅外,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法院执行。针对此情况,执行法官决定强制拍卖被执行人唐某名下的这套别墅,尽快为申请执行人追回案款。
经过对涉案别墅查封、扣押、评估后,立即通过网络平台对涉案别墅进行拍卖并顺利拍卖成交。这套房屋的二拍起拍价格为1011.42万元,最后以1129.42万元的价格竞拍成功,溢价率11.7%。至此,扶风法院成功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回全部款项。
据悉,截至目前扶风法院累计网络拍卖13次,成功拍卖4案(房产2栋,车辆2辆),有效拍得案款1171.76万元。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老赖”欠银行钱不还 法院拍卖千万元别墅抵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