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法中,货车超载是怎么定义的?
超载(Overload)是指交通运输工具的实际装载量超过核定的最大容许限度。货运超载通常是指机动车运输的货物超过货运机动车的装载能力。
1、驾驶货车载物超过限载标准未达30%的,扣留机动车,卸载,对驾驶人处200元罚款、记3分;
2、驾驶货车载物超过限载标准30%以上不足100%的,扣留机动车,卸载,对驾驶人处500元罚款、记6分;
3、驾驶货车载物超过限载标准100%以上的,扣留机动车,卸载,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记6分。
(1)车辆超载案例扩展资料:
超载车辆的危害:
超限超载运输危害极大,因载重过大会严重破坏道路,增加道路维护费用,缩短道路使用寿命,车辆长期处于超负荷状态,极易导致车辆的制动和操作等安全性能迅速下降,表现为轮胎变形爆胎,刹车失灵,转向器轻飘抖动,钢板弹簧折断等等,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车辆超载严重污染大气环境。超载车辆为了取得较大的牵引动力,常用低档大油门行驶,发动机油料燃烧不充分,致使排放的废气超标,噪声过大,大气环境被严重污染。
2、车辆超载怎么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3、对于车辆超载,车辆超载是怎么处罚
说到超员超载,人们想到最多的是大客车。对于私家车,很少有人在意,甚至认为后排多坐一个体型较瘦的没有多大关系。不过,从明年一月一日起,轿车超员将受到很严重的处罚了。
虽然《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机动车登记规定》被称为“史上最严交规”,但是如果平时就养成遵守交通规则的驾驶习惯,对咱来说,就没有严不严一说。
新规对重点车型驾驶人的超员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了记分分值。驾驶营运客车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记12分;
驾驶营运客车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它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记6分;
驾驶营运客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一次记3分。
这意味着,一辆普通5座小轿车,如果超载一人,就会一次被记6分。
此外,新规实施后,机动车超速50%以上,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和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疲劳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都由记6分提高到12分。
4、工程车辆超载5人怎么处罚?
工程车超载五个人的处罚方式,也是按照交通法规的超载人员处罚的
5、超载车辆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是怎么样的?
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6、车辆超载怎么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7、案例总结!超载超重,无法承受的生命之重!
近年来,南宁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快速增长。据统计,截至2019年底,全市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达339.9万辆,其中市区288.1万辆、市辖县51.8万辆。
电动自行车在给人们出行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交通安全上的隐忧,主要表现为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引发各类交通事故。其中之一,就是电动自行车超员载人。
电动自行车超员载人,加剧了车辆的不稳定性,特别是在遇到危险或紧急状况时,驾驶人难以维持车辆平衡,很容易摔倒,一旦发生事故则加重损害后果,乘员被动伤亡的比例更高。
下面,南宁交警整理了部分近年来南宁市发生的电动自行车超员载人交通事故案例,希望通过这些真实的“血的教训”,让每一位交通参与者受到警醒,拒绝电动自行车超员载人。因为,那是我们无法承受的生命之重!
01
2017年6月23日14时05分,蒙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黄某燕、黄某梅行至S52平果至武宣高速105Km+700m处时,与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蒙某某、黄某梅、黄某燕三人死亡,两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02
2018年4月2日5时44分,陈某德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陈某官、刘某某沿南宁市大学东路南侧机动车主车道由东往西逆向行驶,与农某驾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碰撞,致陈某德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陈某官、刘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03
2018年4月18日20时30分许,黄某某驾驶多功能拖拉机沿三津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黄某祥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袁某甲和袁某乙同向在辅道内行驶,两车行驶至三津大道定秋路口时,黄某祥驾驶车辆由西明大桥方向往定秋路方向实施左转弯,双方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袁某乙当场死亡,黄某祥、袁某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04
2018年9月27日7时25分,韦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韦某鸿、韦某凤沿南宁市南站大道由沙井收费站方向往沙井南站立交桥方向行驶,至南站大道三津路口时,与王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韦某某当场死亡,韦某鸿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韦某凤重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05
2018年10月20日15时04分,赵某某驾驶大中型轮式拖拉机沿马山县S314省道从合作村岜独屯方向往县城方向行驶,与黄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搭载蓝某某、韦某某2人)发生碰撞,造成蓝某某当场死亡,赵某某、韦某某受伤及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06
2019年3月16日17时05分,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李某甲、李某乙行至武鸣城市大道伏林村路段时,与苏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致,事故造成刘某、李某甲2人当场死亡,李某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07
2019年4月12日7时32分,何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南宁市经开区吴圩镇友谊光明路口时,与黎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电动自行车乘员1死亡、2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08
2019年4月16日18时08分,韦某甲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行至马山县白山镇银峰大道与金伦大道交叉路口右转弯时,与韦某乙驾驶的电动车自行车(搭载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3人)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黄某甲、黄某乙2人当场死亡,韦某、黄某丙2人受伤。
09
2019年4月29日20时30分,李某某驾驶电动车自行车超员搭载温某甲、温某乙,行至南宁市江南区壮锦大道转往南站大道匝道口处,与凌某驾驶的大货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电动自行车乘员温某甲当场死亡,李某某、温某乙受伤。
10
2019年4月28日17时14分许,林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行至南宁市兴宁区邕武路高峰林场路段时,与陈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超员搭载陈某甲、陈某已、罗某3人)及路边停放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电动自行车乘员1人死亡、3人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
随着春节日益临近,无论是留在城里的市民,还是返乡的群众,都有机会使用到电动自行车代步出行。在探亲、踏青出游时,请一定要牢记:为了自己和他人的交通安全,为了家庭的幸福美好,在驾乘电动自行车时,要严格遵规守法,不要超员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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