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权法规定,车辆抵押权在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相关问题
说的很清楚,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里重点看转让时第三人是否知道车辆已经被抵押的事实,也就是是否可以构成善意取得。如果构成了那么第三人取得车辆所有权。抵押权人只能要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
2、汽车抵押贷款没办理抵押登记,汽车抵押是否生效?
汽车抵押贷款的生效条件并不以办理抵押登记为必要条件,在签订贷款抵押合同之后,汽车抵押就已经生效了。
办理抵押登记是为了在行政层面更好的保护债券人的权益,防止债务人私自处理抵押物,同时办理抵押登记后,车主再想转让车辆必须要经过债权人同意方可进行。
3、口头约定将车辆抵押该抵押合同生效吗?
口头约定将车辆抵押,该抵押合同是不生效的,因为抵押合同必须登记后才能生效。
《担保法》: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4、车辆抵押必须要登记才有效吗?
车辆抵押,必须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不登记的无效。
相关法条:
1、《担保法》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2、《机动车登记条例》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4)车辆质押生效扩展资料:
事例:
抵押登记不用再跑车管所
从交管部门获悉,日前,为了更好地服务市民,简化业务流程、减少往返跑路等不便,交管部门再推便民新举措,在本市多家金融机构设立服务站,现场代办机动车抵押登记、解抵押登记业务,贷款购车市民不必在车管所、贷款银行之间往返跑路,就地即可在申请贷款银行一站式办理全部抵押登记业务。
交管部门介绍,《机动车登记规定》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申请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以往,市民想贷款买车需要先到金融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再由金融机构派员与贷款申请人携带身份证、金融机构营业执照等材料到车管所共同申请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业务。
近日,为了更好地方便市民,提高交管服务水平,交管部门在前期周密调研、协调、筹备的基础上,陆续在平安银行和平支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信银行天津分行设立机动车抵押登记服务站,为贷款购车市民现场代办机动车抵押登记、解抵押登记业务。正在紧张筹备即将正式对外服务的机动车抵押登记服务站还有工商银行、招商银行服务站。
5、如果没办理抵押登记,汽车抵押是否生效?
无效的。
汽车抵押贷款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是在当地车管所办理。
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需要提供双方的身份证,还有车辆地行驶证,抵押借款合同。
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6、抵押合同什么时候生效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41条的规定,车辆抵押合同自办理抵押登记之后才具有法律效力。虽然车辆属于动产,但是因其价值不菲,不登记不足以确定抵押权的效力,所以,抵押合同自登记后生效。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7、车辆作为抵押物,没有进行抵押登记的,抵押的法律效力如何?
以车辆为抵押标的,应当在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进行抵押登记,抵押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这是《担保法》的规定,不过法律是在不断进步和完善的,《物权法》出台后,对抵押担保采取了更自由的立法。 一、《物权法》生效前,车辆抵押不办理登记的,抵押无效。《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42条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见按照法律规定,以车辆抵押的,应当在交通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就是车管所,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自登记之日生效,如果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条款不生效。二、《物权法》生效后,抵押车辆不办理登记,抵押合同有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随着立法鼓励自由交易,不轻易认定合同无效的趋势,《物权法》第15条等都规定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也就是物权法确立了和担保法不同的合同效力规定,《物权法》把抵押合同生效和抵押权设定区分开来,不轻易认定合同无效。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定,《物权法》出台后的车辆抵押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抵押合同是有效的,只不过没有设定抵押权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新出台的《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180条的第一款到第三款分别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第六款“交通运输工具;”没有规定必须办理抵押登记。不过没有办理抵押的,抵押合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8、汽车为抵押物时,是不是只有登记,抵押权才生效?
汽车为抵押物时,只有登记,抵押权才生效。
《担保法》: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