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运车辆事故 营运损失怎么索赔?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所以,营运性损失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一部分,交通事故的责任者或侵权赔偿责任人是车辆营运损失的直接责任者,如果责任者投保交强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其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营运车辆因行车事故和货物运输事故发生的游偿费和其他损失费用。由于企业或驾驶员责任而发生行车事故的救济费、修理费和赔偿费,按净损失计入成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短缺、被盗、破损等货损货差事故损失,包括修补和赔偿费用,属于定额损耗率以内的部分,按净损失计入成本;
索赔(Lodge a Claim)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遭受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以后,要求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行为。保险索赔是被保险人获得实际的保险保障和实现其保险权益的具体体现。
大多数保险单对有关索赔手续以及需要具备那些单证等作了明文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索赔作为被保险人一项权利是有时效限制的,保险种类不同,其时效也有所不同。根据《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为5年,除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索赔时效为2年。
2、营运车辆发生事故怎么办?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因此一般28日通知领取车辆。最长不超过68天。
3、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营运损失如何确定?
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3)营运车辆发生事故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相关要求规定:
1、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2、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4、营运车辆的交通事故
对于这类交通事故其赔偿包含下列内容:
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残疾用具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该项目的赔偿额都是有法定依据计算的。因此对于超出部分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说实话,对方的开价是死了人的额度,显然大有水分的。也假设在对方50万基础上,对方承担30%,则还有35万,保险公司负责80%,还剩7万是你们自负,那里来需要20万钱抵押呢!!
关于提车的问题,主要是对方怕你们届时没有资产赔付而采取的保全。因此在你们能够做出具有法律效果的保证之前,法院是不能解除的。因此你们需要向法院提供资产证明表达有足够的钱来进行可能的赔付,法院就能够解除扣车的命令。
5、和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对方要我赔偿营运损失
事故责任人需要赔偿误工费,但法律没有规定具体标准。 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收入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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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计算公式
1、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注:对有固定收入的,应当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误工费损失赔偿。至于受害人是否能够负担得起,则是执行的问题。
2、无固定收入的:
1)受害人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
误工费=误工时间(天)*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
注:收入状况的证明包括纳税凭证、单位出具的证明等。
2)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定型化标准):
误工费=误工时间(天)*相同、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天/元)
注:“相同、相近行业”判断标准:
①产业分类标准;
②同一产业内的社会评价标准。
③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判断标准(区别于民诉法上“受诉法院所在地”)。
(实践中一般以(每年5月份左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会对本辖区相关数据作出的统计(引用统计部门)为依据,以江西为例,如《江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赔偿项目参照指标》
6、“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营运损失”,保险公司理赔吗?
营运车辆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机动车,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出租车、货车、承包的小客车、网约车等都是营运车辆,这类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屡见不鲜,投保的险种也和私家车有一些区别,那么当运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产生的营运损失是否符合保险公司的理赔范畴?
首先,我们先判断车辆是否是非法运营,非法运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不属于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的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理赔,但是非法运营车辆并不属于运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营运损失,保险公司有权不予赔付。
其次,要了解营运损失的概念。营运损失是指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它和误工费是两个不同概念,一般情况下不会发生在一个案件中,两者的区别一般是交通事故当中营运类性质的车身受伤造成受害人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经济收人的减少,或日停运损失,而误工费多半是因为交通事故当中已经有人受伤了造成受害人因无法进行工作的劳动力损失。
营运损失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一部分,交通事故的责任者或侵权赔偿责任人是车辆营运损失的直接责任者,如果责任者投保交强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其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而误工损失是间接性损失,保险公司是有解释权的。
营运车辆营运损失费属于财产损失,他的赔付还要根据车辆的投保险种来划定赔付金额,首先是根据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最新出台的交强险规定明确了有责财产损失责任限额为2000元,无责财产损失责任限额为100元,由保险公司赔偿;其次是看是否投保有商业新,如果超过保险限额的部分,则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由双方负担运营费用。
7、营运车辆发生事故要如何理赔?怎么申请?
每一辆车在驾驶到道路上的时候,大家都知道是需要帮助自己的车辆购买保险的,为的就是以防万一出现了交通事故以后,可以尽快的依靠保险来获得赔偿,让自己的损失降低不少,这样的话大家都会积极的购买保险,甚至有的车主会给自己的车辆购买一份保险额度毕竟大的车险,为的就是不仅保护了自己的车辆,甚至于最高的报销额度也会增加,对自己的维修费用的损失会降低许多,这也是根据车主的个人选择来进行保险的购买,而发生了交通事故以后自然也就需要进行理赔程序了。
在我们的道路上行驶的车辆中,除了自己日常使用的车辆以外,还有的就是运营车辆,比如出租车、油罐车、货车等等类型的车辆,这一些都是以赚钱为目的的车辆,它们行驶在道路上就有了一种商业行为,这样也就会被称作是运营车辆,但这一部分的车辆也会发生交通事故,那么这一些运用车辆一旦发生了事故以后,到底要如何理赔呢?
就算是运营车辆也好,它们也都会购买车险来作为最后的保障,那么我们就可以联系相当于的保险公司进行现场的跟进,让他们抵达现场了解事故的发生以及责任分配问题,由保险公司决定到底可以报销多少的费用,这样我们就可以把车辆送到定损机构当中做检测,也就相当于和平常的保险流程没有区别了,只要提交了各种维修费用的发票以后,在核实过发票没有问题了,那么保险公司自然就会把费用报销到固定的账户内,我们也能够完成这一系列的理赔流程,在核实文件的时候需要多一点耐心,保险公司也是有自己的审核流程,不需要如此着急。
8、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能不能要求赔偿营运损失
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营运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9、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对方负全责,我方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你这种情况要求从发生事故之日起至维修好车辆这段时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