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车辆贬值费,法院为何不支持?
我与冯某及其保险公司对我的车辆定损后,修理费用4.5万元由保险公司赔偿。我购买轿车花了37.2万元,车辆虽经修复但舒适度大打折扣,经评估机构鉴定最多只能卖20万元,买主认为该车维修后有过切割点和焊点,只同意出18万元,我无奈只好按此价转卖。我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贬值费遭拒,提起诉讼后,法院驳回了我的索赔请求,理由是我主张的车辆贬值费缺乏证据。我的车辆被撞导致贬值是客观存在的,请问法院为何不支持我的主张呢?读者:段可新答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车辆贬值,一般是指经维修其使用性能已恢复,但其本身的经济价值因事故而降低。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中没有车辆贬值费这一赔偿项目,但从民事侵权赔偿的角度来说,无过错车主要求侵权人赔偿车辆贬值费的请求在法律上应被支持。目前,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费索赔成功的案例还不太多。请求财产损失赔偿的原告,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2、最高人民法院对商品汽车交通事故赔偿贬值的解释
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这部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作出了统一规定,以规范裁判尺度、明确裁判依据。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五位一体的重大战略部署,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形成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在财产损失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3、法院支持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吗
一般不会支持车辆贬值损失,但是新车可以。
依据最高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
我院在起草《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中,对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讨论最为激烈。从理论上讲,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因此,只要有损失就应获得赔偿,但司法解释最终没有对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赔偿作出规定。主要原因在于,我们认为,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均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综合予以判断,目前我们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综合以上考虑,目前,我们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我们会继续密切关注理论界和审判实务中对于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发展动态,加强调查研究,将来如果社会客观条件允许,我们也会适当做出调整。
4、浅谈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认定车辆贬值损失
[内容摘要] 车辆贬值损失赔偿已成为交通事故案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笔者认为,车辆的贬值损失在性质上应当属间接损失,有相关的法律可以引用,故可以得到法律支持,至于损失的具体数额可以参照现有的司法鉴定程序加以评定。承认和保护车辆的贬值损失是大势所趋,亦是财产损害赔偿制度进步的标志之一。[关键词]车辆贬值损失直接损失 间接损失所谓“车辆贬值损失”,一般是指车辆发生事故后,其使用性能虽已恢复,但其本身经济价值却会因事故而降低。因事故导致车辆经济价值降低则称为车辆的贬值。从《道路交通安全法》条文来看,并没有设立车辆贬值费这一赔偿项目。那么,对因事故而造成汽车贬值的损失是否应该支持,司法实践中有二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当支持,这种意见认为:首先,不是所有车辆发生碰撞后都有贬值损失,如刮、蹭等轻微的损伤,经过修理后可以完全恢复,有的部件如车灯、车门等更换后也可以完全恢复。其次,车辆的“贬值损失”数额很难确定,实践中,一般是通过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但车辆修复后的价格,不仅受市场因素的影响,还依赖于评估人员的经验判断。市场因素的多变性和不可控性,加上评估人员的主观因素,各方当事人很难对此达成一致意见。第三,车辆的贬值损失是在未来可能发生的间接损失,这种差额只有在交易过程中才会产生,若不进行交易,就不存在损失。最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造成车损后,针对受损车辆本身的赔偿,一般是修复车辆至正常使用状态即可,即只赔偿车辆的修理费,不赔偿所谓的“贬值损失”。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应当予以支持,这种意见认为:首先,事故车辆虽然经过维修,但很多方面都将受到影响,车辆的使用价值受到损害,这种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其次,车辆贬值损失是现有财产价值的减少,属于直接损失,而不属于可得利益减少的间接损失。车辆被撞坏尽管经过修复,但车辆因此贬值是显而易见的,不能以交易与否为标准。最后,财产损害赔偿的首要原则应该是全面赔偿原则。只要损害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有多少损失,赔偿多少,即便是间接损失,也应该予以赔偿。笔者对此问题有如下看法:首先,笔者更倾向于车辆贬值损失应该为间接损失。虽然有人认为,直接损失是权利主体现有财产价值的减少,而间接损失是权利主体可得利益的落空。而当车辆发生事故后,虽然经过维修,但车辆的性能、操控性、安全系数通常会受到影响,车辆的使用价值会有所下降,也就是说,事故发生后其估值偏低是不言而喻的,因此,车辆贬值损失应该为直接损失。但笔者认为该观点不妥,这是因为:第一、法律上并没有给出一个划分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的具体标准,故前述观点的理论基础并无较充足的说服力,也正是因为如此,某些损失到底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在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各地司法实践也不尽统一。第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即通常所说的交强险条款,下同)第十条第三项明文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可见交强险条款已经明确将财产贬值损失归于间接损失,虽然交强险条款在形式上是格式条款,但该条款又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格式条款(交强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对交强险条款都没有选择余地)。因为该条款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代表了国家立法机关的态度,故笔者认为参照交强险条款的规定将车辆贬值损失认定为间接损失更为妥当,更有被各地司法机关认同的理由。其次,虽然在现实生活中,虽然没有权威机构就车辆的贬值损失能给出令人信服的科学评估,但这并应该成为不支持贬值损失的理由。这是因为,首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客观上已经产生了贬值,数额大小难以确定并不能否认车辆贬值这一客观事实的发生,是否会进行二手车交易更不能成为否定车辆贬值的理由。其次,车辆贬值损失可以通过评估鉴定机构加以评定。在司法实践中,事故车辆的修理费往往也需要通过价格认证中心评估确定,因为实际修理费用中可能包括了不该修、不该换的费用,而作为第三方的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评估结论更为公正合理,易被各方接受(包括被法院认定,如法院在判决书里可以表述为:“该汽车修理物价估价单是由中立机构江西省价格认证中心根据江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大队直属X支队第X大队的委托所做出的,被告对此亦未能提出相关证据来证明上述估价金额的不合理性,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认定。”实践亦证明当事人对此表述一般都可以接受)。故笔者认为目前可以参照现有的司法鉴定程序,对车辆的贬值损失进行评估。当然,对于小事故造成车辆某些非重要部件的损坏,经过修复或零件更换是完全可以恢复的,法官可以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来认定不存在贬值损失。最后,支持车辆贬值损失并非无法可依,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设立车辆贬值损这一赔偿项目。但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可见支持车辆贬值损失是有明文法律依据的。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该批复属法理学上的三段论结构:大前提──小前提──结论。即:民法通则规定了侵权造成的间接损失要赔(大前提),因为停运损失是间接损失(小前提),所以对停运损失要赔(结论)。该批复很明显体现了最高院对间接损失的赔偿是持支持态度的,并没有因为是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失就区别对待。参考文章:1、交通事故中车辆减值损失若干问题探讨----胡建勇2、车辆的减值损失应当得到合理的赔偿------杨立新3、交通事故中车辆减值损失赔偿问题探讨------王帅董明芳(作者单位: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
5、交通事故导致车辆贬值损失到底赔不赔?最高院有说法了
□大河汽车
有车友曾经问过老司机这样一个问题:两辆车发生了事故,一方的车比较新,即使修好了,心理也感觉不舒服,还担心成了“事故车”将来卖不上价,问这种情况除了修车费之外能不能再要求对方赔偿一些贬值损失费用?
这个问题还真是不好回答,从情理上来说,人家说的有道理,即便不拿“事故车”说事,耽误了别人使用,给人家造成不便,肇事者是不是也该给点补偿?
可是,现实中基本都是,把车给你修好就算完事了,别的你就不用想了。那么法律上没有关于这方面的具体说法吗?目前还真是没有太具体的,不过,最近最高法院关于这类事情的处理给出了一个答复意见。
我院在起草《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中,对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讨论最为激烈。从理论上讲,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因此,只要有损失就应获得赔偿,但司法解释最终没有对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赔偿作出规定。
主要原因在于,我们认为,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均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综合予以判断,目前我们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综合以上考虑,目前,我们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
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我们会继续密切关注理论界和审判实务中对于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发展动态,加强调查研究,将来如果社会客观条件允许,我们也会适当做出调整。
看明白了吗?最高法的态度是:原则上不赔!
那要是感觉特别憋屈,该怎么办呢?
如果您的车比较新,在事故中又没有过错,那么你还是可以试试索赔的,万一就赔了呢?怎么试?只有一条路,去法院打官司起诉。
接下来,我们讨论一下,何种情况就属于“少数特殊、极端情形”,有可能获得索赔。总结如下:
1、要求赔偿的一方,必须是事故中的无责方或者次要责任方。
这点很好理解,如果是全责或者承担主要责任,自然得不到支持。
2、受损车辆为准新车。
一般来说,准新车碰撞,当事者都比较心疼,因此,出于实际情况考虑,准新车且在事故中无过错的,可以考虑申请索赔,倒不是说一定成功,但法院会酌情考虑是否支持,属于成功率较高的一种情况。
3、事故损失非常严重,且影响正常使用的关键部位受损严重。
这类车如果放在二手车市场,就是典型的事故车,事故车的保值率可想而知,先不说价格,想卖出去都比较费劲,因此,考虑到这个情况,这类车型也有一定几率获得索赔。
4、明确有出售意愿的。
如果有意向出售的车,在发生事故且处于无责方的时候,这时候的车辆贬值损失就会很快变得比较清晰直观,这与打算一直使用的车辆不同,因此,只要是有明确售出意向或者善意售出的,也有可能获得索赔。
不管赔不赔,赔多少,事故发生后,双方都会很闹心,咱们都还是好好开车吧,尽量减少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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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你好,车辆贬值损失纠纷是先起诉,然后再按照法院的批复去做贬值监定吗?
法律不支持车辆贬值损失。
所以,不能单独就车辆贬值损失提起诉讼,法院不会给立案受理的。
即使立案受理,也不会给鉴定,不会判决支持被告赔偿的。
7、新车被撞,可以索要车辆贬值费法院支持吗
新车被撞,索要车辆贬值费,法院不会支持的。
看一下最高法院的规定就清楚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8、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赔偿请求,法院支持吗?
损害赔偿的原则主要是填补的原则,损害赔偿的最高原则为恢复原状。当车辆被撞经过版修理后,因估价比原先无事故权的车辆要低,赔偿权利人所受的损害并未完全获得赔偿,未赔偿的部分就是车辆贬值费即间接损失,无论是间接损失还是直接损失,权利人都应得到赔偿。
9、新车被追尾受损严重,可否提出要对方赔偿车辆贬值费,法院是否支持?
新车被追尾受损严重,是可以向肇事方要求赔偿车辆贬值费,专法院会支持的。属
车辆贬值赔偿费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责任方向无责任方支付相应的车辆贬值费用。目前,有关车辆贬值并没有相关标准和法规可以参考。只能通过有关的二手车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法院也只能以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作为判决的依据。
事故车辆的贬值费应由事故责任方赔偿。虽然会带给事故责任方一定的经济损失,可事故车辆贬值费的赔偿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且贬值费的赔偿几乎都是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