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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特警专用车辆

发布时间:2021-09-05 13:08:18

1、公安特警的性质、主要职能、组织结构和规模是什么?

公安特警 公安特警,即中国特警:为了切实提高公安机关反恐,防暴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2005年,公安部决定在全国四个直辖市,22个省会,5个自治区首府,5个计划单列市等36个重点城市组建公安特警队。s2007年公安部规范内设机构后,全国大部分市县级公安机关都组建了特巡警大队。
公安特警的职责任务是:
公安特警队是在当地党委政府直接领导和指挥下的公安机关的一个特殊警种,主要承担反恐,防暴和处置突发事件等特殊任务。具体职责任务是:《1》参与处置暴力恐怖犯罪事件。《2》参与处置严重暴力性犯罪事件。《3》参与处置暴乱骚乱事件。《4》参与处置大规模聚众滋事等重大治安事件。《5》参与处置对抗性强的群众性事件。《6》参与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任务。《7》担负特定的巡逻执勤任务。《8》为危难群众提供紧急救助服务。《9》其他应该由公安特警队承担的特殊任务。
市县级特巡警大队的任务:
《1》接处警。《2》巡逻,防范,控制。《3》参与处置突发事件《4》参与处置暴力犯罪事件。《5》党委政府布署的其他任务。

2、特警和普通警察有啥区别呀

1、含义不同

特警是指以反恐、对抗火力强大的犯罪分子、解救人质等行动为主要任务,以CQB战术为核心战术的非军事部门的特勤武装力量。

警察一词是指国家及其统治者,根据国家和统治者阶级的意志,按照确定标准设置的警察机关及其警务人员。

2、任务范围不同

特警的主要任务有很多,例如地对抗恐怖主义组织、消灭具有一定威胁强大的犯罪分子、解救人质等。他们均接受过军事化或半军事化训练。

警察的任务是由其所属国家性质决定的。警察根据该国法律,为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的利益,维护和参与管理社会治安秩序、经济秩序等,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预防、制止和惩罚违法及犯罪活动,保证社会稳定。

3、种类不同

特警属于一个独特的警种,他们主要是由突击队、防暴警察还有特巡警组成的,执行一些特定的任务。

警察的种类有很多,例如刑侦、交通、缉毒、消防等多个警种,每个警种都执行不同的任务,都是在专项的领域维护这社会秩序。

4、准入标准不同

特警因其任务的特殊性,所以特警除了需要具备警察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一些专业的素质来满足任务的需要。准入标准更为严格。

相比之下警察的准入就简单一些。

3、武警特战和武警有啥区别?

区别

1、职称不同。

武警特警是现役军人,公安特警是国家公务员! 特警有两种,一种是武警部队的特警;一种是公安系统的特警。 

2选拔方式不同。

武警部队的特警只从武警部队官兵中招取,录用的官兵大部分被选拔到武警北京特警学院(04年开始招收本科生,正军级单位),进行培训学习。公安的特警是属于公务员,现在要还是从公安内部和刚刚复员的军人里招,当然也从社会中选拔,选拔的时候都会进行考试,包括体能测试、笔试、面试。

3、包含系统不同。

特警的包括公安、国家安全、监狱劳教三个系统,武警包括法院法警和检察院法警两个系统。

4、隶属机构不同。

特警隶属于武警总部的武装警察部队(内卫、交通、水电、黄金、森林部队五个警种),武警隶属于公安部的公安现役部队(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三个警种)。

(3)公安特警专用车辆扩展资料

“特警”严格的说并不是一个独立的警种,上面说到的这些警种中执行特别勤务的人员都可以算作是特警,但是现在被正式命名为“特警”的只有专门用于处置突发事件的特种警察,内卫部队和公安系统都有自己的特警队。 

所以,内卫特警(比如相当出名的雪豹突击队)本身就是武警的一部分,从这个角度来看不存在“哪个更厉害一些”的问题,这就和“坦克兵和陆军哪个更厉害”一样,无法比较 ; 当然也不能拿公安特警来和所有武警做比较,因为武警序列一共是八个警种、每个警种的任务不同、而且同一个警种中的官兵也各有分工(有一线的、有后勤的、还有在机关的)。

要是让公安特警和武警炊事班的人单挑肯定是公安赢,但是一般情况下公安特警应该不是内卫特警的对手,毕竟一个是公务员一个是现役军人。

4、在公安系统中,按警种排序一下,警察在警队里的地位

各个警种,都有自己的职责,没有地位之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

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

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

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

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

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

令,严格执法。
第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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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

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

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

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

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

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

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第十条 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

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第十一条 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

警械。
第十二条 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

其他强制措施。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

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

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

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

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

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

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

技术侦察措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

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

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十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

法警察,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
第十九条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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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义务和纪律
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
(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第二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

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

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

容严整,举止端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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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规定组织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
第二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
第二十六条 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第二十七条 录用人民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
第二十八条 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二)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
第二十九条 国家发展人民警察教育事业,对人民警察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思想、法制、警察业

务等教育培训。
第三十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分别规定不同岗位的服务年限和不同

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
第三十一条 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
的,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奖励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前晋升警衔,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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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警务保障
第三十二条 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

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

的上级负责。
第三十三条 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

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公民和组织协助人民

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民和组织因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

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

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

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家保障人民警察的经费。人民警察的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分别列入中

央和地方的财政预算。
第三十八条 人民警察工作所必需的通讯、训练设施和交通、消防以及派出所、监管场所等基

础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列入基本建设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第三十九条 国家加强人民警察装备的现代化建设,努力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
第四十条 人民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

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 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
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家属与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现役军人家属享受国家同样的抚

恤和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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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四十二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

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第四十四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

公众利益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
第四十五条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

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的回避,由有关的公安机关决定。

人民警察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回避,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

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

控告人。
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

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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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第四十九条 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
第五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7年6月2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

察条例》同时废止。

5、国家GB1589是什么

GB1589-2016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标。规定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的限值。适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不适用于以下车辆:军队、武警、公安特警装备的专用车辆;在限定道路上运行的双铰接客车。

6、特警是军队的还是警察?

公安特警是公安机关内部的一个警种。其不仅包括真正意义上的特警(公安称之为“突击队”),还包括防暴警察、持自动枪械巡警(所谓“巡特警”或“特巡警”)以及其他公安系统拥有武力的警种在内的机动体系。

公安所称的"突击队"。他们才是传统意义上的"特警",类似于SWAT,主要任务是给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武力支持。公安系统的突击队不同于猎鹰突击队、台湾宪兵特勤队和法国国家宪兵特勤队等队伍,后者属于军方特种部队战时属于军事人员,而公安特警是受过准军事训练的民警,法律身份是人民。

(6)公安特警专用车辆扩展资料

1、为公安机关提供其他警种不具备的自动火力。

2、参与处置严重暴力性犯罪事件。

3、参与处置暴乱骚乱事件。

4、参与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任务。

5、担负特定的巡逻执勤任务。

6、为危难群众提供紧急救助服务。

7、其他应该由公安特警队承担的特殊任务。

7、公安局的特警主要是做什么工作!

公安特警主要职能:

1.为公安机关提供武力。

2.参与处置暴力恐怖犯罪、严重暴力性犯罪事件,抓捕火力强大的犯罪分子。

3.处置暴乱、骚乱事件,以及大规模流氓滋扰等重大治安事件,担负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任务和特定的巡逻执勤任务。

4.负责处置对抗性强的群体性事件。

5.担负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任务。

6.其他应当由公安特警队担负的任务。

公安特警为我国公安系统内的一个警种,其不仅包括真正意义上的特警,而且包括防暴警察、武装巡警以及其他公安系统的几乎全部的机动警力。

主要分类:

1."突击队"。即真正意义上的"特警"。主要职能为解救人质、排爆和反恐等。

2.公安"巡特警"。具备较强战斗力的巡逻警察,主要任务是平时按公安部门的指挥在街上持枪巡逻,遇到突发事件或接到"110"报警的时候第一时间到达案发现场。如果发现人手和火力不够时,才会考虑请求特警突击队或武警部队的支援。

3.公安防暴警察。是指专门压制暴动、维持公共活动秩序和强制解散示威人潮的警察部队。

(7)公安特警专用车辆扩展资料:

除了公安特警,我国的特警还有:

一、武警特战(勤)部队: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特战队。是专用于对付劫机等严重暴力犯罪和恐怖活动的精锐部队。武警特勤的装备配置正在进步,且由于其精锐部队的特性,往往使其训练、选拔比较苛刻。其中的猎鹰突击队(SPC)、雪豹突击队等,都是世界著名的特种部队。

二、中国国家级反恐特种部队

中国武警特种警察学院的战斗组织——猎鹰突击队,属于武警特战。为国家级特种部队、我国现公开的最高级别特种部队、全军官特种部队,级别类似于阿尔法部队、三角洲部队,主要承担高风险任务。

包括反劫机、反恐、对付特大暴力犯罪等,也负责保护领导人重要活动中的安全。通常为四个小组:特别紧急、特种作战、特种侦察、特种爆破。特警组位于北京近郊,直接接受武警总部指挥。

香港特警:

一、飞虎队:

香港警察机动部队特别任务连(SDU),俗称“飞虎队”,是隶属于香港警察的一支同时具备反恐特种部队、特警队功能和性质的反恐力量。

主要职责为处理高危险性的罪案、拯救人质、反恐、要员保护、侦测、搜索、执行水底及水面(包括水底搜索、跟踪、搜证及潜水拯救等)、空中及特别行动并且于灾难中提供紧急医疗服务等。

特别任务连于成立时即被设定为以特种部队的模式运作,为世界上极少数具备特种部队和特警队水平及功能的武装力量。而且在全世界特警队中赫赫有名,为警务处的王牌之一,也是亚洲知名反恐特种部队、世界顶级特警队之一。

二、反恐特勤队:

反恐特勤队(CTRU)于2009年7月成立,隶属于香港警务处行动处行动部行动科反恐怖活动及内部保安组,是准军事化特警队。

主要责任为执行警务处的反恐策略(“防御、保护、戒备、追查及复原”)、反恐巡逻潜在恐怖袭击威胁的建筑物及地点、处理恐怖袭击,并且在香港面对高度恐怖袭击威胁时,负责处理爆炸品、生物武器、化学武器及辐射核武器等危险品事故,及负责当中的押运任务。

反恐特勤队乃警务处继特别任务连及机场特警组后,具备反恐能力的第3支特种警察部队,及亚洲第一支警察反恐巡逻部队。

台湾特警:

霹雳小组是台湾的特警队,作用类似于SWAT。1985年首先于石牌路保一总队成立特勤小队,1987年下半年度因应任务需求扩编为特勤分队,1989年再扩编为现今特勤中队的编制分布于全台湾。由于勤务以“霹雳”为代号,所以通称为霹雳小组,是台湾第一支拥有先进武器与专业战术的警察特种部队。

参考资料:网络-特种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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