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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全与冻结

发布时间:2021-09-05 18:19:29

1、车辆保全是什么意思 能说的通俗点吗

车辆保全的意思是在怀疑肇事责任方没有赔偿能力的时候可以向法院申请车辆财产保全,一般是活封,就是锁住车辆的信息,车辆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交易,还有一种叫死封,就是法院除锁住车辆信息,还扣留车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规定,依法扣留肇事车辆;扣留肇事车辆法定事由收集证据所收集证据主要表现形式《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由交警部门委托车辆技术检验机构法定期限内作出《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

交警部门收《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之日起二日内有义务《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随无其扣车事由交警部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及扣押物品规定发还肇事车辆。

拓展资料:

申请诉前保全要防止保全错误,因为如果保全错误的话,申请人要赔偿被申请人因为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在肇事司机是车主、或者肇事司机属于职务行为或者有雇佣关系的情况下,一般车主也有赔偿受害人损失的义务。

但是,如果肇事司机不是车主、司机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也不存在雇佣关系的情况下,车主一般是不负民事赔偿责任的。而事故车辆属于车主所有,如果保全事故车辆,给车主造成损失的申请人需要赔偿。

法院接受申请后,会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申请人需要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之内提起诉讼,到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保全。

2、车辆保全是什么意思

简单的说保全只是为了确保判决能有效执行的一种法律手段,保全人不因此具有优先受偿权。除非那辆车抵押,质押给你,或者你对那两车行使了留置权,再或者你是那辆车车的共有人。

3、被对方申请财产保全帐号冻结,车辆会不会也被保全

如果对方掌握财产线索的话,肯定申请保全。

4、车辆被法院查封 保全 期间 这个时间段还需要缴纳停车费吗 国家有明文规定吗?

事故车辆被法院保全,法院或者停车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当事人完全可以拒绝,并向纪检部门投诉。 法院应支付停车场相关费用。 法律链接:《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5、车辆被财产保全后是冻结车辆手续还是冻结车辆?

第一,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会给交管部门下发裁定,冻结你的车辆过户手续。一般认定书下来,交纳一定的押金(指赔偿损失的押金)你就可以提车了;
第二,你的车辆只是冻结过户手续,还是可以正常使用的‘
第三,诉前保全应在保全后十五天提起诉讼,否则撤销保全裁定,但将来对方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保全。
以上回复如有帮助请采纳。

6、提出车辆保全后多久法院开始执行查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四条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九十五条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六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2、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起诉,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98、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规定,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99、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100、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负责保管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以及人民法院都不得使用该项财产。
101、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
102、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103、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拆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104、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105、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108、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109、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110、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7、车辆被保全,多长时间法院才可以放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车辆是动产,一般不得超过1年。具体的你可以咨询法院,对方申请保全,法院会下裁定书的,会载明查封时间。没有收到,可以向法院要。

(7)车辆保全与冻结扩展资料

诉前财产保全要向事故车辆扣留地的法院提出。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需要以下材料: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不是受害人的要附加申请人与受害人的关系证明;

3、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事故车辆的权属证明;

5、《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6、等值的担保,如果是以他人的财产作为担保要求他人写的担保书。

参考资料:网络-诉讼保全

8、查封车和冻结车有什么区别吗

查封车就是冻结它,没什么区别。

扣押车辆是法院因经济债务纠纷等原因,禁止登记、变更、转让、解除抵押、注销、解除质押的车辆。

根据公安部第124号令,明确规定了查封期间法院禁止的业务,即查封期间禁止登记、变更、转让、解除抵押、注销、解除质押,并进行年审。不禁止临时号牌和换证。



(8)车辆保全与冻结扩展资料: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 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条 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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