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保险,商业险,三者,保什么,举个例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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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是由两部分组成的,第一就是“交强险”,交强险是必不可少的、一定要买的。第二部分就是商业险,商业险包括有:车辆损失责任险主险(主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主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险、自然险等等,这些是可选择性购买的。如果你希望无法预测的交通意外风险降临时能把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那么你就应该补充购买“商业险”。
2、车保险,商业险,三者,保什么,举个例子吧!
您好!商业汽车保险中的三者即第三者责任险,可针对“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而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例如,A先生的车与B先生的车相撞,导致B先生的车损坏,维修花费10000元,且B先生受伤的医疗费用为3000元,A先生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那么,A先生就要向B先生赔偿一定的费用,这部分费用先由交强险赔偿,剩余部分A先生可再利用三者险赔偿。通常情况下,三者是指第三者财产、第三方受害者,自商车费改政策试点后,被保险人的家属、亲戚等成员也算作第三者。
3、汽车事故保险案例
要确定谁是主肇事车辆,如果是逃了的那个的话,那不管怎么样,保险公司都要包陪的!
4、车险种类及作用+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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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fe=love+die保险就是爱和责任。
第一,每个人都应该爱自己及自己的家人。
第二,每个人的生命都会划上休止符,但不知道什么时候。
今天,你如果爱你的家人,但你又不知道是否有足够的时间来照顾他们,就应该为自己作好保障,以免万一出现重大状况时家人遭受感情和经济的双重打击。
例子太多,略。
补充:保险究竟是什么?其实,我个人最深的体会就是:保险是爱与责任,尽自己对父母、对太太、对子女的一份责任,给他们一份保障。今天您爱您的家人有多深,您就要为他们的生活提供保障,而最重要的是,即使哪天因为某些原因,您无法再在他们身边陪伴他们的时候,他们依旧可以拥有足够的生活保障,而此时也正是保险真正发挥作用的时候。
5、车辆保险理赔案例
可以赔偿 虽然机动车所有人为工户,但依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车辆发生买卖关系,但由于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因此,买车人并没有取得该车法律上的所有权。但值得注意的是:并非只有在投保人取得保险标的完全的所有权的情况下才具有保险利益。以车险而言,占有、保管、租用车辆的情况下,都可以认为具有保险利益。买车人虽未取得该车的所有权,但事实上已合法占有该车,该车的损坏、灭失以及由该车引起的第三者责任都有可能造成其个人的经济损失。因此,可以认为买车人对该车具有保险利益。
司机对标的车具有保险利益。
6、汽车保险案例分析
应该给人保险公司退回。
货车全部责任,就应该由货车承担一切费用。可是他跑了,人家保险公司出于人道主义,还是赔了损失。后来找到了,赔的施救费就重复了。应该给人退回。
最好的处理方法就是给人退回去,因为此项费用是重复赔偿的费用。就是打官司也得退。保险是防范风险的,不是让人从中渔利的。
还有就是货车逃逸就属于违法行为,他给人撞的那么惨,白撞了吗?好不容易找到了,就只赔个货物和施救费就完了吗?车辆的损失呢?私自就达成协议?法律承认吗?觉得保险公司已赔了就放过他了?拿人保险公司当大头呀?小心保险公司让你把修车费也退回去!
7、关于汽车保险的案例
兴旺食品公司位于长江中下游地区一个叫桔树滩的镇上。该食品公司将其固定资产、原料及存货等财产向某保险公司足额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食品公司按约定交纳了保险费。同年食品厂所在地的县防汛指挥部下达了桔树滩进入防汛紧急状态的通告,通告称:预计桔树滩水位将达到或超过28.67米,超过历史最高水位,经上级政府批准,实施《桔树滩镇应急转移方案》。该方案要求所有非防汛人员转移,其财产也一律就近转移到安全地区。第二天,保险公司根据上述方案,对桔树滩镇上的所有保户发出了《隐患整改通知书》,该通知书规定了各保户应尽快转移财产,并强调如果不按整改意见办理,保险公司将依保险法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将整改通知书送达食品公司的当天,就派人对食品公司需要转移的原料及存货进行了清点、登记,食品公司立即雇车将这些物品运送到安全地区。后来,由于当地政府组织及时,食品公司并未遭受洪水。
食品公司认为,其开支的11万元财产转移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汛期过后,食品公司即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则认为这笔财产转移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其向食品公司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书》是协助食品公司转移财产,这既是保险公司行使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权利,也是食品公司尽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义务,故对该转移费用不予赔偿。双方协商未果,食品公司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为转移保险标的所支出的费用。在审理过程中,食品公司与保险公司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承担7万元费用,其余费用由食品公司自行承担。本案调解结案。
本案中,虽然有洪水危险的存在,并且很有可能发生,但最终事实上并没有发生洪水事故。因此,在没有发生保险事故时支付的转移保险财产的费用,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该案不属保险合同理赔纠纷。
实际上,食品公司转移保险财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是双方基于保险合同为防止可能发生的洪水事故而事前采取的预防措施。保险公司在长江洪水猛涨可能导致桔树滩溃口,食品公司的投保财产可能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向食品公司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转移财产,这应是其对食品公司发出的新要约。食品公司接受这一要约实施了投保财产的转移则属承诺,因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形成了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只是情况紧急,双方对转移投保财产的费用如何处理未作约定。这时,应根据民法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这一财产转移行为实际上是双方为了共同的利益,并共同实施完成的,双方均无过错,根据公平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对转移财产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和食品公司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经过协商,由食品公司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这笔费用,体现了上述原则。
8、车险业务员典型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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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为意外摔伤,虽然张三死于肺炎,但是肺炎是摔伤的合理延续,因此摔伤为近因,保险公司应该赔偿。这类例子很典型,是解释近因必须记忆的案例。
关键看后因是否是前因的合理延续,如果合理,则前因为近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