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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逃车辆通行费

发布时间:2021-09-16 16:36:48

1、[讨论]拒缴、逃缴公路车辆通行费该如何处罚

那个兄弟单位有逃缴公路车辆通行费实施方案,我是广东高速的路政队

2、偷逃过路费五万怎么处理

偷逃过路费,应该按照诈骗行为处罚,其法律依据是治安处罚法。
根据《公路收费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车辆通行费。任何人不得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的活动。发生前款规定的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行为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3、收费站车辆偷逃通行费的主要方式

换通行卡、跳车头、绕S、快速通过点刹压磅、冒充优惠车辆、恶意U行、换车头、提供假行驶证降低车型等多种多样

4、偷逃过路费怎么处罚

针对该情况,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和云南省公安厅于今年3月5日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办理偷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文件明确规定了偷逃车辆通行费行为的具体构成要件和处罚依据,为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该《意见》规定,偷逃车辆通行费数额2000元以上的,将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5、一男子偷逃上万元高速公路通行费被判刑?

云南一男子刘某某为节省成本,通过购买伪造的通行卡,5次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记者26日从云南省芒市人民检察院获悉,刘某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据芒市人民检察院消息,该院于2017年6月26日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经芒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货车从事货物运输,为节省成本,于2016年2月至6月期间,通过购买伪造的通行卡,5次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981元。



2017年7月18日,芒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聪明反被聪明误,想省钱,结果被处罚了,得不偿失。

6、云南省对偷逃高速过路费怎么处罚

云南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制定《关于办理偷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将偷逃过路费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列为刑事犯罪。
根据《意见》第3条:“偷逃车辆通行费数额2000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266条规定,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以偷逃过路费实施诈骗的,金额在3万元以上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可以从重进行处罚。

7、逃交高速费构成违法犯罪吗

 为切实维护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秩序,有效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甘肃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严厉打击公路收费站冲关逃费违法犯罪行为。特通告如下:
一、对以下偷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对偷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或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取尾随前车、冲撞护栏等方式冲关逃费的;
(二)直接或通过中间人相互交换通行卡或车辆号牌少交车辆通行费的;
(三)采用欺骗手段减轻车辆实际承载重量少交车辆通行费的;
(四)假冒、盗用军警等特种车辆号牌骗套通行费的;
(五)使用伪造、变造的收费公路通行卡,少缴或不缴车辆通行费的;
(六)通过伪造、变造、贩卖收费公路车辆通行卡或者提供车辆等方式帮助他人偷逃车辆通行费的;
(七)为偷逃车辆通行费犯罪人提供帮助的;
(八)采取其他办法偷逃车辆通行费的。
二、偷逃车辆通行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组织、教唆他人多次偷逃车辆通行费的;
(二)造成收费设施、交通设施较大损失的;
(三)以暴力、威胁、侮辱等手段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收费人员履行职务的;
(四)造成收费公路堵塞或者管理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偷逃车辆通行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检举揭发他人偷逃车辆通行费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二)被胁迫参与偷逃车辆通行费的;
(三)积极补交偷逃的车辆通行费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8、偷逃高速费怎么定罪

偷逃高速费各省市的规定不同,以广东省为例,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广东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高速公路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其补缴,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更改高速公路联网收费通行卡信息;

(二)倒换高速公路联网收费通行卡;

(三)假冒免费车辆。

遗失、损坏高速公路联网收费通行卡的,还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赔偿通行卡工本费。

第二十五条 政府主管部门、结算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偷逃车辆通行费扩展资料: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车辆通行费。

任何人不得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的活动。

发生前款规定的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行为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在收费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得超载。

发现车辆超载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提高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二)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之外加收或者代收任何其他费用;

(三)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

(四)不开具收费票据,开具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或者开具已经过期失效的收费票据。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通行车辆有权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

第三十六条

政府还贷公路的管理者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应当全部存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政府还贷公路的车辆通行费,除必要的管理、养护费用从财政部门批准的车辆通行费预算中列支外,必须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和有偿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

9、云南省偷逃过路费9000元怎么处理

云南省偷逃过路费9000元怎么处理: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云南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制定《关于办理偷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将偷逃过路费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列为刑事犯罪。
根据《意见》第3条:“偷逃车辆通行费数额2000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266条规定,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以偷逃过路费实施诈骗的,金额在3万元以上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可以从重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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