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有权扣留营运车辆吗? 扣留应该扣留多长时间?
2、建议到法院了解情况,可以进行反担保,先把车辆要回。
2、已确认法院违法扣押营运车辆营运损失(停运损失)是否赔偿
当然是要赔偿的可以申请
3、法院执行查扣车辆的规定是怎样的呢
法院查封的抵押车,车主不仅欠了一个人的钱,还欠了一个金融公司的钱,一直没有归还这个钱,然后,债权人通过起诉的信息途径,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车主应该还人家钱,但是车主又拒不执行,法院会通过内部的网,查车主名下的财产信息,刚好车主名下有一辆车的信息,就会把这辆车直接查封,这个车就变成了查封状态,只要车主不要让法院执行庭找到这台车,被扣下,那么这台车还是可以下常使用。这就通常说的“活封”,
以前有说公检法会一齐行动,现在都已分开的了,法院虽查封了这台车,不影响它的正常使用,交警不会说,你的车被查封了,我要把车扣下,这个情况是不存在的。
这种属于查封状态下的车,是不能过户的,法律是有明文规定的,那么,车主为了避免被扣押的风险,把车卖掉,车辆在查封状态下,不能过户,卖,肯定给市场的抵押车价格还要低点。
2.查封车的种类
查封车又分二种情况:
1,全款查封,即这台车是全款购买,或者贷款购买的,但是车款已经还完了,大绿本也顺利拿到了。以全款查封状态的方式卖出去。
2,抵押状态下的查封,也就是说车辆还在供车期间,被法院查封,把车辆卖掉。那么出售的价格就会少一些。
3.使用这种车要注意什么?
购买到这种车,大家无须太心慌,只要做好以下几种措施就可以了:
1,必须要了解查封的原因,如果只是经济纠纷就没什么问题,还可以正常使用的,如果是涉案查封就麻烦了。建议报警或立即处理。
4、车辆在法院扣押期间损坏问题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等财产保全行为的目的是为了防回止案件当事人对财产答进行转移、变卖或藏匿,以保证案件顺利地审理和执行,维护国家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的形式有两种:
一种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依职权主动进行的财产保全,这种依职权主动进行的保全如出现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进行赔偿。
第二种就是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而进行的财产保全,这种保全造成的损失,不属国家赔偿的范围,为了防止这种保全的随意性和给对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法律同时规定这种保全的前提是提请保全的一方应有财产担保,一但出现保全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可用担保的财产进行赔偿。
5、法院可以查封营运车辆吗?
法院可以查封营运车辆吗?可以的,他有这个权利。他可以根据案情的需要查封所有的东西。
6、个人非法扣留营运车辆诉讼致法院是否可以申请先预执行返还车辆?
可以申请执行。个人无任何权利非法扣留公私财产;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
第七十四条
货运事故是指承运责任期内发生的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误期。货运事故发生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1.承托双方都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力争减少损失和防止损失继续扩大,并做好货运事故记录(见表式6)。
2.对事故处理有争议,应及时提请交通主管部门或运输合同管理机关调解处理。为此而进行的分析研究、化验鉴定工作所支出的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3.收货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车辆,承运人也不得扣留运输货物。违犯上述规定扣车扣货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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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被告非法扣押我营运车辆法院判我胜诉被告拒不返还属于违法吗
违法。
《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法律规定的利息或者参照国家银行和信用社对当时存款支付的利息计算,由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如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就应支付迟延履行金,其数额可以根据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造成申请人损失的大小来确定,同时还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原因及履行能力等来决定。
被罚款、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和第104条的规定,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为人民币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上述罚款和拘留措施,对同一当事人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另外,如果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8、法院可以扣押车辆吗
法院可以依法扣押、查封车辆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