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辆抵押必须要登记才有效吗?
车辆抵押,必须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不登记的无效。
相关法条:
1、《担保法》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2、《机动车登记条例》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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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例:
抵押登记不用再跑车管所
从交管部门获悉,日前,为了更好地服务市民,简化业务流程、减少往返跑路等不便,交管部门再推便民新举措,在本市多家金融机构设立服务站,现场代办机动车抵押登记、解抵押登记业务,贷款购车市民不必在车管所、贷款银行之间往返跑路,就地即可在申请贷款银行一站式办理全部抵押登记业务。
交管部门介绍,《机动车登记规定》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申请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以往,市民想贷款买车需要先到金融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再由金融机构派员与贷款申请人携带身份证、金融机构营业执照等材料到车管所共同申请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业务。
近日,为了更好地方便市民,提高交管服务水平,交管部门在前期周密调研、协调、筹备的基础上,陆续在平安银行和平支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信银行天津分行设立机动车抵押登记服务站,为贷款购车市民现场代办机动车抵押登记、解抵押登记业务。正在紧张筹备即将正式对外服务的机动车抵押登记服务站还有工商银行、招商银行服务站。
2、登记对抗主义与登记生效主义的区别
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区别:
1、生效时间不同:登记对抗主义的生效时间为当事人达成合意之时,而登记生效主义的生效时间是登记之时。
登记对抗主义是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变动时一经当事人合意即可成立,登记生效主义是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变动时,不仅需要当事人具备物权变动的合意,并且必须将该合意予以登记,否则物权变动行为不能生效。
2、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同:登记对抗主义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只有登记了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而登记生效要件则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3、登记是否有社会公信力不同:登记对抗要件登记只具有公示力而无公信力,不经过登记,只能在当事人中产生效力,而登记生效主义的登记具有公信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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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关于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的法律规定: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所有权可不登记的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四条 登记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生效时间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船舶等物权登记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受让人先行占有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指示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3、特殊动产车辆、船舶、航空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句话应当如何理解。
这句话的意思是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是以登记为对抗要件,而不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如果对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没有登记的,也成立,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如果善意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有物权争议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品,但未作登记。该物品涉及的责任,仍然可以追究原所有权人的责任,而不必需追究第三人的责任。
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船舶等物权登记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受让人先行占有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指示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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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关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善意取得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4、车辆抵押办理抵押登记后,可以对抗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是指,在同时存在一般债券和抵押权的时候,抵押权登记后可以优先一般债权人享受债权。
5、简述机动车登记的作用
机动车属于动产,动产登记的目的在于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此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当事人订立的物权变动合同生效时即发生效力,而不以登记和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也就是说,即使物权变动未经登记或交付,在当事人之间也完全发生法律效力。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在未进行登记之前,虽然在当事人之间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当事人不得对善意第三人主张物权变动的效力。3、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在未进行登记之前,虽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对善意第三人并不意味着绝对无效。法律之所以规定未经登记的物权变动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第三人完全可以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对物权变动的效力予以否认或承认。如果第三人自愿放弃自己的利益,在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应允许第三人承认这种未经登记的物权变动的效力。可见,物权变动非经登记不能对抗的法律效果,必须有第三人主张时,才能发生。4、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已经进行登记的,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包括但不限于善意第三人)。
6、登记对抗主义是怎么回事?
所谓登记对抗主义,是指某些特殊动产,如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变动虽然不需要办理登记,但如果不登记,一旦发生纠纷,动产取得人的所有权就不能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我国《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值得注意的是,登记对抗主义还涉及到善意第三人的问题。所谓善意第三人,就是对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不知情的人,基于对卖方的信任而与卖方进行交易,如果发生纠纷,法律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就优先保护他的利益。在实行登记对抗主义的动产变动中,如果善意第三人先于买方与卖方办理了登记手续,那么法律就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买方虽然取得了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的物权,但这些动产依据法律最终归善意第三人所有。
7、如何证明车辆所有权,归实际出资人还是机动车登记证书主体所有?
一般情况下,以车辆的买卖合同、交付凭证、购车发票(收付款依据)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作为所有权归属依据。不能简单的以车辆行驶证上登记车主来判断机动车的所有权。
一、公安部明确表示机动车登记不涉及车辆所有权的具体归属,不能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如下:
1、《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中确认“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开展的机动车强制登记仅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并不能作为车辆权属认定的依据。
二、其他相关法律:
《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23条规定: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通过以上法律可知,物权变动中,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标准是交付,对于机动车物权的登记为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只要机动车从出卖人手里交付给买受人,且双方之间的机动车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机动车所有权就转移,是否进行过户登记,不构成对机动车所有权的影响。
(7)车辆登记对抗扩展资料:
车辆应当归属双方夫妻共有:
《婚姻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条关于家庭关系财产的规定,结婚时,如果是婚后(登记结婚后)那么岳父的赠与原则上就应当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那么车辆就虽然登记在岳父名下, 但所有权其实是你和你媳妇共有(注意,因为车辆不动产 ,所以不以登记认定所有权,登记只是对抗要件)。如果是婚前,该车辆应当认为是对女方一人的赠与,那么车就跟你无关了。
参考资料: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机动车所有权
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