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车辆百科 > 危险车辆租赁合同

危险车辆租赁合同

发布时间:2021-09-29 23:20:57

1、私家车租赁的风险有那些?

一、私家车租来赁后存较大的风自险,如发生交通意外由此产生的第三方责任界定和赔付由谁承担能否承担都将是问题。
二、按法律规定,机动车所有者是否被追究事故后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人民法院裁定,并不一定是车主所认同的情况。同时也要考虑到伤者和车主哪一方是弱者。通常情况下都会倾向于伤者。那么车主将有可能支付高额的赔偿。

三、此外,如果有人租车后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那么该车很容易被公安机关查扣,车主也需要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会造成不必要的矛盾。

四、对于承租人而言,行踪被出租人监控,并不构成侵权,承租人也就无法得到相应的保护。

2、汽车租赁协议怎么写?(个人汽车租给公司用的)

汽车租赁合同

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一、出租人根据承租人需要,同意将_______牌汽车_______辆租给承租人使用,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条款。

二、承租人租用的_________限用于__________________。

三、租用期定为_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承租人如果继续使用或停用应在_____日前向出租人提出协商,否则按合同规定照收租费或按合同期限将车调回。

四、租金每年为_________元,从合同生效日起计,每年结算一次。

五、所用燃料、过路费、车辆保养、合理使用中出现的故障维修等由承租人负责。

六、出租人权利义务

1、向承租人交付在运行中无任何保留条件、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2、按_________比例,承担租赁车辆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第三者责任的风险。

3、出租人不承担由承租人使用租赁车辆引发的连带责任和本合同规定的风险赔付范围之外的任何经济责任。

4、承租人拒绝接受租赁车辆在合同期间发生交通违章的处罚时,出租人有权将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作为责任人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5、出租人对汽车租赁申请者及承租人的信用信息有知情权。

七、承租人权利义务

1、在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间拥有租赁车辆的合法使用权并享有出租人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服务。

2、按合同规定交纳租金;合理使用租赁车辆。除另有约定外,租赁车辆的合理使用指以满足承租人乘用需要的驾驶过程;使用租赁车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3、妥善保管租赁车辆;配合出租人保障车辆性能的各项工作。

4、按照_________比例免除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第三者责任的赔偿。

5、不得买卖、抵押、质押、转租、转借租赁车辆。不得擅自变动、修理、添改租赁车辆任何部位或部件。

6、在合同期内,如承租人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人。

7、承担由于违反本条2至6款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8、承担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车辆修理、停驶的损失;承担丢失租赁车辆牌证补办费用及停驶期间租金;承担因不当使用租赁车辆或过失造成的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的任何损失。

八、违约责任

出租人不得擅自将车调回,否则将按租金的双倍索赔承租人。承租人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租金付款,否则,每逾期一天,加罚一天的租金。

九、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十、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一、合同效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 ____月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人(盖章):____________   承租人(盖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2)危险车辆租赁合同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一、租车前要审查汽车租赁公司的资质情况。

汽车租赁公司必须有法人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许可证,很多汽车租赁公司没有这两个证书,租车人在租车前首先要检查汽车租赁公司的资质情况,否则常常会出现汽车租赁公司欺诈消费者的情况。

二、了解车的日限公里数和超出限数后的计费标准。

当然也有很多的汽车租赁公司在租赁期间是不限制公里数的,租车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比如车况、租金、车程等进行权衡和比较,选择综合因素比较合理的租车公司,并在合同中对日限公里数和超出限数后的计费标准给予约定。

三、在租赁前务必详细了解车损情况、第三者责任和盗抢等条款细节。

租赁的汽车正常情况下投保四种基本险,包括交强险、盗抢险、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但有一些租赁公司为了降低成本,往往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只投保交强险,出了事故后,租车人很有可能面临承担赔偿的风险。所以,在租车时,要问清楚车辆的投保情况和合同的附加条款,对约定不明尤其是责任约定不明的,要加入附加条款,保障自己的权益。

四、为避免因租车人原因不能及时还车,导致与租车公司发生争议,租车人还应认真了解续租规定及租赁超时的计费规定。

五、了解租赁公司的承诺,以充分享受各项应得的权利。

六、签订合同的最后一项内容是填写验车单,这是双方共同认定车况的过程。

此过程涉及到还车时的再认定,因此一定要认真对待。首先要从外观上对车辆进行检查,例如车体有无划痕、车灯是否完整、车锁是否正常等。然后检查车辆备胎及更换备胎所需的工具,最后进入驾驶室内,检查油表、刹车、空调的运行状况,并进行试驾,判断车辆的基本状况。对于一些车型的特殊功能及用法,应向租赁公司咨询清楚。 

3、拯救车辆租赁合同中承租方风险分析,哪位高手能够指点一下,不胜感激!最好详细一些

请将问题具体些。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了,建议请专业人士代为书写租赁合同。

4、出租车牌有什么法律责任和风险?

所有权属于你,但你有承担实际驾驶人的法律责任的风险。

如果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会有一定的赔偿责任,如果侵害人或受害人都无法举证您对该车从中获利,且事故发生时您不是驾驶者,依据《侵权责任法》您不承担赔偿责任。

《车牌租赁协议书》不受法律保护.

签订《车牌租赁协议书》的合同目的是为了租赁小客车配置指标使用,该行为扰乱了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故此合同应属无效。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过错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车牌租转不合法。通过与他人私下签订租赁协议或是买卖协议,都会借用有指标的人的名字购买车辆,属于借用他人名义买车。

违反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扰乱了国家对居民身份证和北京市对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

与他人签订小客车指标租赁和买卖协议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这样的合同应属无效,不受法律保。

(4)危险车辆租赁合同扩展资料:

出租车行业四个阶段:

1、行政审批期

在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要办出租车必须有行政审批。

而且当时车很贵,发展一段时间之后就发展不起来了。

2、行业井喷期

1992年邓小平南巡以后,中国出租车行业进入井喷时期。

当时温州的个体户一天可以赚一百块人民币, 20 世纪80年代初,温州一般的产业工人一个月工资才三十到四十元人民币,当时的出租车司机一天可以赚到相当于一个工人三个月的工资。

1992年以后全面放开,是一个井喷式发展,各地的城市感觉到出租车发展势头太强劲,就以数 量管制控制发展。

3、有偿使用,集约发展期

第三个阶段是有偿使用,

集约发展。这个时期出现了二级市场,也就是黑市。

开始买卖私人的出租车经营权,政府认为这应该是一个公共资源,于是就推出了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的政策。

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温州就开始按照建设部文件的指示进行出租车经营权拍卖,不允许个人经营。 

5、法律问题 车辆租赁合同中的连带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中,有关机动车辆权利人的责任负担问题是一个比较传统的话题,但在买卖、租赁合同中机动车辆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负担问题比较特殊,案件发生后有比较大的争议,笔者试图通过本文就有关问题进行阐述,力图澄清有关法律关系。 一、基于买卖合同,机动车辆未过户所产生的责任负担问题 在区分责任之前,必须确认机动车辆的所有权人。如果机动车辆买卖交付后未办理过户登记,谁为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有人认为机动车辆所有权人即为机动车辆在机动车辆管理机关所登记的户主。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问题的实质是关于机动车辆所有权移转的公示方式。机动车辆作为特殊动产,相对于一般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有其特殊性。一般动产以其被交付为公示方式,而对机动车辆的公示方式则产生很大的争议。有人认为我国采用的是登记生效主义,这种观点曾在我国司法机关办案过程中普遍采用。实际上这种观点是将特殊动产与不动产所有权移转的公示方式相混淆了。正确的观点应当是登记对抗主义,理由是:1、我国目前尚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明确规定车辆所有权移转的公示方式为登记生效主义;2、机动车辆虽然具有特殊性,但仍然是动产,仍应遵循动产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公示方式,其特殊性只是在于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3、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中,可以得知我国对机动车辆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故笔者认为机动车辆所有权人是指实际对机动车辆具有完全支配权、处置权的人。 由此可见,车辆在交付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尽管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所有权已移转于买受人,责任也应当由买受人负担,出卖人不再承担由此而引发的相关责任。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因买受人过错和违法、违章行为所致,理应由买受人承担责任。相反,在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之后,出卖人对车辆已经失去实际控制权,还由出卖人承担侵权责任则显失公平。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31日以(2001)民一他字第32号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责任的请示》的函复中明确指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还有人提出这样一种观点:因出卖人未履行过户登记的附随义务,出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之考虑,在买受人无力承担对受害人的侵权赔偿责任时,可以由出卖人承担垫付责任,但由于出卖人的垫付责任与买受人的侵权责任不是同一概念,在出卖人尽了垫付责任之后,有权向买受人就垫付的金额进行追偿。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也值得商榷。在机动车辆交付后,出卖人只承担质量瑕疵和权利瑕疵担保义务,除此之外,法律并未为其设定任何义务。所以,要求出卖人承担垫付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如果事故的发生与机动车辆本身质量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受害人能否要求出卖人承担责任?为方便阐述,本文所称机动车辆本身质量问题是指车辆在交付之前所固有的、潜在的、隐性的质量问题,排除交付之后因买受人的管理不当或自然损耗所引起的质量问题。如果出卖人未尽告知义务,则违反了质量瑕疵担保义务。此时,买受人处于不知情状态之中。严格意义上讲,如果买受人没有主观过错,则事故发生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26;#61632;。任何责任的承担必须以法律关系存在为前提。出卖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广义上讲他们之间存在侵权关系。但这种侵权关系是基于产品质量责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直接设定的,与一般的侵权关系有所不同。由此可见,只有在这种也是唯一情况下,出卖人才承担责任,这与机动车辆所有权的移转没有牵连关系。值得注意的是,此时并不存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问题,受害人只能主张产品质量责任。当然,受害人可以将出卖人和买受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买受人也基于出卖人的违约责任享有对出卖人追偿权利。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只有买受人也存在损害时,才发生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由其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主张权利。
二、基于租赁合同,交通事故的责任负担 在租赁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引起的责任负担,应当根据租赁方式的不同而予以区分。 (一)光车租赁合同 所谓光车租赁合同,是指机动车辆所有人(下称出租人)只向承租人提供机动车辆,在约定的期间里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收益,并向机动车辆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此时,承租人对该机动车辆拥有除处分权之外的所有权中其他一切权利。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七天长假的实施,这种租赁方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它满足了那些没有汽车而又追求交通便捷的人们的需求。对这种合同所引起的纠纷,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其中,就该租赁合同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引起的责任承担,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而予以确定。 1、出租人对承租方%26;#61612;驾驶资格的审查有过错。因机动车辆行驶具有相当的危险性,国家对驾驶人员有严格的资格要求。只有取得机动车辆驾驶证的人员,方可从事相应级别机动车辆的驾驶。出租人的审查过错,客观上是帮助了没有驾驶资格或达不到相应级别驾驶资格的承租方违法驾驶机动车辆。出租人的帮助行为和承租方违法驾驶虽然不是同一行为,但两行为前后相连(帮助行为是违法驾驶的前提),共同造成了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损失,仍属共同侵权行为。对受害人损失,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需特别强调的是,从鼓励交易之目的出发,必须界定出租人对驾驶资格的审查限度。笔者认为审查应以出租人明知承租方没有驾驶资格或有重大过失为限,即在签订光车租赁合同时,只要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提供了驾驶证或有相应级别驾驶资格的人员,就应当认为出租人对驾驶资格审查没有过错,出租人不再承担由此而产生交通事故的责任。 2、出租人违反质量瑕疵担保义务,导致事故的发生。如果事故的发生纯因机动车辆本身的质量问题所致,基于产品质量责任,出租人应当对事故的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并对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承租人也存在过错,则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承担对受害人的侵权责任。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按过错大小区分责任。
3、交通事故的发生纯因承租人的过错所致。在这种情况下,对责任负担问题引起的争议较大。有人认为,出租人基于机动车辆所有人和出租行为的受益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都必须承担侵权责任。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没有理论依据。侵权责任的承担必须以侵权行为存在为前提。如果出租人的出租行为并无不当,则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更不存在违法行为,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即出租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同时,交通事故不属于特殊侵权中的任何一种类型。所以仅以所有人和受益人为由要求出租人承担侵权责任便是无稽之谈。笔者认为,在此情况下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侵权责任应当全部由承租人独立负担,并且承租人还应对出租承担违约责任。其理论依据便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和合同法有关的内容,笔者不再赘述。与其类似的有:房屋坠落物和动物伤人所引发的侵权责任由其管理人和饲养人承担,而不是所有人承担。 (二)运次租车合同 所谓运次租车合同,是指机动车辆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驾驶员的机动车辆,按承租人要求从事运输任务,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显而易见,运次租车合同与运输合同相竞合。 1、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责任负担。因驾驶员由出租人配备,驾驶员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即可视为出租人的代理行为,驾驶员的驾驶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出租人承担。所以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便直接归责于出租人,由出租人独立承担责任,承租人不承担责任。如交通事故还造成了承租人损失,出租人还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如承租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如强迫驾驶员疲劳驾驶),属共同侵权,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按过错大小区分责任。 2、出租人与驾驶员之间的责任负担。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直接认定是驾驶员的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驾驶员必须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即使是驾驶员的恶意行为(如酒后驾驶)而引发交通事故,也应当由出租人对受害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但基于出租人和驾驶员之间的雇佣关系,因驾驶员的恶意行为造成出租人的损失,故出租人在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享有对驾驶员进行追偿的权利。

6、我们公司签订租车合同就是跟一个人,他有车,连人带车一起租,这类合同有什么风险?是否要办理营运许可证

希望你把整个问题明确一下,否则看不懂你的问题。

如果是现在的如神州租车等租车行,他们在出租车辆时配驾驶员,你连人带车一起租,那么你跟该人形成雇佣关系,你雇佣他为你驾驶车辆。在此情况下如果他在雇佣过程中发生伤害,则你作为雇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你仅只是让他开车送你到某个地方就完结了,那么就形成承揽关系,他发生伤害后你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除非你有指示过失或选任过失,比如让他走了不能走的路,或他本身没有驾驶证。

了解。你这种情况这个车主实际上就是跟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只不过他是自备生产工具,即车辆,但这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定性。存在的风险在于: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二倍工资;解除时他可能提出赔偿金,发生交通事故他会主张工伤赔偿责任等等。确实存在风险。有的企业会跟此类人员签订承揽协议,以表明双方之间是承揽而不是劳动关系。但即便如此,从基本法律关系来看,仍然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7、个人车出租给人用有什么风险

第一:最大的风险在于承租人利用车辆进行抵押、转卖、转租、犯罪等不法活回动;
第二:承租人不按时答缴纳租金,租赁期满不按时偿还车辆的风险;
第三:承租人在租赁期间车辆损坏、违章的风险;
第四:承租人在租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伤害的风险;
第五:承租人在租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承租人受到伤害的风险;
第六:承租人个人信用风险(承租人身份造假等);
第七:法律风险。如:承租人租赁时间到期后,应及时出具书面租赁合同终止书,以防承租人利用《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这样的法律规定。


与危险车辆租赁合同相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