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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第三人车辆

发布时间:2021-10-01 15:14:36

1、为要债务非法扣押第三人车辆是否构成犯罪

您好,车辆所有人在向扣车人表明权属以后,扣车人仍然拒不返还财产,这种情况有可能涉嫌抢夺他人财产。

望采纳

2、法院可以查封被执行人已抵押给第三人的车辆吗

法院可以查封已经抵押的车辆,但是抵押车辆变卖后应该优先偿还被抵押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2)扣押第三人车辆扩展资料

案例:

恶意抵押为无效合同:

市民曹某购买了康某名下的一套房屋,可购房后康某一直拒绝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并拿出一份借款合同,称已将该房屋抵押给他人,故购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曹某随后将康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康某与他人的抵押行为无效。最终,法院支持了康某的诉讼请求,认定康某系与他人串通,恶意抵押。

2012年5月26日,曹某与康某签订购房合同,约定购买康某名下的一套房屋。同年6月3日,曹某依约支付了首付款,康某将房屋交付给曹某,曹某对房屋进行装修居住至今。后因康某拒绝履行过户手续,曹某于2013年11月起诉,要求康某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

在该案审理期间,康某与齐某于2013年11月21日签订《借款合同》,康某以涉案房屋为担保,向齐某借款120万元,双方于同年11月27日为该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导致康某与曹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曹某遂又将康某和齐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的抵押行为无效。

康某和齐某则认为,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齐某已将钱打给了第三人房某并在住建委就抵押进行登记,借款及抵押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曹某没有证据证明他们为恶意串通,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签订《借款合同》后,康某与齐某之间并无金钱往来,齐某是向案外第三人房某转账120万元,不足以证明康某与齐某之间有真实的借贷关系及意思表示,故基于借款产生的房屋抵押合同应认定为恶意串通。据此,法院判决康某与齐某之间的房屋抵押合同无效。

康某、齐某不服,上诉至一中院。一中院经过审理认为,不能认定存在康某向齐某借款的事实。康某在已将诉争房屋出售且交付的情形下,又将房屋抵押给齐某,主观上显然是恶意的。近日,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房主恶意抵押已售房产 法院判定抵押行为无效

3、债务纠纷扣押第三方车辆

非法,第三方可以告你,并要求赔偿损失。债务纠纷,凭什么扣押第三方的车辆?债是特定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你不扣相对人的财产,扣押相对人以外公民财产,于法不合、于理不通。胡闹。

4、已经被人在法院扣押的车辆,第三人向A法院交钱说买这个车,A法院收到钱后解除保全

第一,B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要求第三人将车辆交给B法院。
第二,A法院发函证明第三人是善意购买人是不妥的,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第三人是否属于善意购买,必须经过审理,由法院判决。法院以证明的形式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这种证明是没有效力的。
第三,在执行过程中,如果第三人认为法院查封错误,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在对执行异议裁定的结果不服的情况下,可以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由法院审理查明后作出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 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5、抵押公司非法扣押第三人车辆,犯罪吗?

抵押公司非法扣押第三人车辆,一般不构成犯罪,属于
民事纠纷
,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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