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备案车是什么意思
备案车就是办理过《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的车辆。
也就是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车主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以及车辆合格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报税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其他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
2、车辆登记和备案手续有哪些
所需资料及流程: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办理程序:叫号——受理——检验(检测)、照像——选号——收费——发牌、发证。
(2)车辆备案登记表扩展资料
以下情况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请车主注意:
一、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要避免这一雷区其实很简单,只要是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车辆,同时获得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二、不符合《武汉市环境保护局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关于本市注册登记机动车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排放标准的通告》要求的。
三、名下有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未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五、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六、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七、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3、如何办理车辆登记证?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1)车主为个人的,应提交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非本市户籍的,由暂住地派出所出具暂住证明或《暂住证》及复印件一份。
(2)车主为单位的,应提交企业代码证及复印件一份。及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一份,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书由车管所统一提供)。
2.填写《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此表由车管所统一填写) ;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第四联);
4.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属进口车辆提供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书》检验检疫局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原件);
5.车辆购置税附加税证明(副本)属于免税车辆的,应提供免税证明(副本);
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公安交警部门留存联)(交纳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自行选择有资质的保险公司)
7、非免检车辆需到本市机动车检测中心检验合格后到本市交警大队车管大厅办理落户。
8、办理新车落户前需要对车辆车架号拓印、照相。
4、怎么查找车辆登记信息?
交警(包括交警部门在车管所)可以查询。
律师的有效身份证件可以查询。
保险公司可以查询。
在除了上述三篇,任何人都不能随便查询的其他车辆。
5、车辆登记和备案手续有哪些?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即车主身份证或暂住证(需满一年),公车需《组织机构代码证》、公章、IC卡;
2、购车发票(第一和第四联)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7、公司简介、材料真实合法的承诺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银监会或者商务部同意从事金融业务的批复文件、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以上证件、资料有正副本的都有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有的还要求带着原件去现场确认。
6、车管所报备是什么意思
车管所报备指的是出现改变车身颜色等情况后,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的行为,改变后未报备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6)车辆备案登记表扩展资料: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