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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2021-10-02 17:30:18

1、强制安装北斗导航系统,您怎么看?

潍坊车管按装记录仪的开始开个小面包、一年后开宝马730,300的成本卖三千,可见利润有多大?层层拔皮。这是什么社会呀!明目张胆捞钱敛财。按上行驶记录仪,再强制按北斗定位仪。又要安装费,又要服务费!3180元真是土匪,直接抢好了,获取暴利的是政府和奸商,倒霉的是百姓。
买个车在中国的道路上跑太难了。考取了驾驶证,又要考上岗证,要审行驶证,要审斗子行驶证,要审营运证,要审斗的营运,要审二户。一年中罚不完的款。中国什么时候能真正有人权。老百姓还要被压榨到什么时候呀!中国的路就这么难跑吗?

2、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和中交兴路什么关系?

中交兴路卖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上的车辆位置数据是否违法?
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是交通部、公安部、安监部三部门合作成立的。是一个公益性的平台。中交兴路只是系统外包商并非国企是没有权力卖数据的吧,懂得人解答一下

3、夏曙东当初决定建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怎么想的?

当初是一个员工在交通运输部会议听到的消息,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正在联合规划建设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夏曙东得知之后立马来了兴趣,主动请缨,向交通运输部申请承担这个平台的建设工作,其实当时还是顶着很大的压力的,毕竟政府部门没有资金支持,当时他的想法只有两点,第一,商用车联网是行业发展大势所趋,再加上政府和交管部门的支持,一定会发展起来。第二,只要站在用户角度,提供他们需要的贴心服务,赢利绝不是问题。最后的成功也证明了夏曙东的判断是正确的。

4、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审核怎样通知

根据《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规定,自2015年8月3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本市将开展2015年度货运车辆审验工作,通知如下: 一、审验涉及对象 2015年7月31日前取得本市各运管机构核发《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
二.审验具体流程 一、网上

5、上海市2015年度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审验的要求是什么?

根据《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规定,自2015年8月3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本市将开展2015年度货运车辆审验工作,通知如下:

一、审验涉及对象
2015年7月31日前取得本市各运管机构核发《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
二.审验具体流程
一、网上预审:货运车辆企业登录:“上海市货运车辆审验信息系统”(网址:218.242.195.72/hyns)注意:请使用谷歌或火狐浏览器登入(确保成功核实并提交信息)
1.查询(处理)
(1)是否有未处理的违法记录;如有未处理,请先到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处理完毕;
(2)车辆是否按时维护、检测;如未维护、检测,请先进行维护、检测;
(3)货运车辆驾驶员是否与企业(有动力)货运车辆数量(包括集卡、大件车辆驾驶员是否与集卡、大件车辆数量)相匹配;如不相匹配的或《从业资格证》新增(含备案)、注销、换证、变更服务单位的,请先到上海市城市交通考试中心办妥相关事项(地址:零陵路147号接待大厅,业务咨询电话:64160708)
2.核对(更正)
(1)做好业户信息的核对、更正;按要求
(2)做好货运车辆信息的核对、更正;按要求
(3)做好从业人员信息的补充、更正;按要求
3.提交(打印)
(1)点击提交(审验申请);如未按要求核对、更正,无法提交
(2)打印材料、清册;委托书、告知书、业户、车辆、从业人员等清册等
二、审验核实:货运车辆企业携带审验所需材料所属运管机构
1.审验材料核实:材料应齐全、有效,并加盖公章
2.经营行为核实:1、车辆是否按时维护、检测,是否擅自改装,是否有超载、超限行为等;2、车辆与驾驶员是否匹配,从业资格证是否有效等。
3.管理要求审核:1、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黄标车”是否注销等; 2、半挂牵引车及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货运车辆是否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 3、企业规定统计报表是否按时报送等。
4.审验通过记录:1、审验人员签章,信息系统记录,收缴保存审验材料等; 2、在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加盖有效期至2016年11月30日的审验合格章(若《道路运输证》内容有变或已用三年或有污损、缺页的,换发新证)。
三、审验所需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类别 份数 要求
1《授权委托书》 原件 1 符合附件1要求
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告知书》回执 原件 1 加盖经营业户公章
3《2015年度审验业户信息核实表》 原件 1 符合附件3要求
4《2015年度审验货运车辆信息核实表》 原件 1 符合附件4要求
5《2015年度审验从业人员信息核实表》 原件 1 符合附件5要求
6《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含在本市设立的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备案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1 若是外省市企业在沪设立的分公司,还需提供总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7《工商执照(副本)》 复印件 1 在有效期内
8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待理证)》 原件 1 如《道路运输证》的内容有更新或年度审验章已盖3年或缺页破损的,请准备好《道路运输证》正证及车辆照片一张,以便在审验通过后换发《道路运输证》。
9货运车辆《车辆技术档案》及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审验期间的《综合检测报告》、《二级维护竣工合格证明》,冷藏运输车辆还需提供有效的《降温试验检测报告》原件 原件 1 集装箱运输车辆、冷藏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应达到2级及以上,其他普通货运车辆应达到3级及以上。
10.1货运车辆《行驶证》 复印件 1 1、《行驶证》及《机动车登记证书》有内容的均需复印; 2、《行驶证》使用性质为“货运”且安检记录在有效期内; 3、请按车辆清册顺序排序。
10.2货运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 原件及复印件 1 1、《行驶证》及《机动车登记证书》有内容的均需复印; 2、《行驶证》使用性质为“货运”且安检记录在有效期内; 3、请按车辆清册顺序排序。
11.1货运车辆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及《从业资格证》 复印件 1 1、《身份证》、《驾驶证》及《从业资格证》复印在一张A4纸上,下方须清晰写明所驾车辆类型及该驾驶员手机号码; 2、货运车辆驾驶员与(有动力)货运车辆数量相匹配:,包括集卡驾驶员与集装箱运输车辆数相匹配等; 3、大件运输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应有“继续教育合格(大件)”章。
11.2集运企业:安全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件 复印件 1 交通、安监、安全协会或公安部门核发且在有效期内
12有半挂牵引车以及总质量≥12吨的重型载货汽车的企业
12.1半挂牵引车以及总质量≥12吨的重型载货汽车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使用合同》 原件及复印件 1 1、《安装使用合同》服务商应在本市运管机构备案; 2、已接入国家货运信息公共平台。
12.2企业车辆监控信息平台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原件 1 行业协会或企业培训合格并开具的证明
13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批准文书》 复印件 1 由交通运输部或市交通委员会批准且含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等内容并在有效经营期限内的的外商投资立项批准文书
14其他材料 根据需要
若车辆所在企业《经营许可证》到2016年11月30日之前到期,且需要延续经营的
许可延续申请
1《延续经营许可申请表》 复印件 1符合附件7要求
2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八项制度)复印件 1符合企业经营管理及行业管理要求
四、审验具体地点
本市各运管机构审验地点及联系电话如下:
运管机构
审验地点 ,联系电话
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汶水东路937号(近广粤路)(申康综合检测站内),55085891、55085901
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金山石化管理站
金山区北泰路254-258号 ,67262121
闵行区城市交通运输管理所
闵行区莘建支路12号 (8.1-10.31),64926378
闵行区莘北路30号5楼(11.1-11.30),64881044
宝山区城市交通运输管理署
友谊支路81号 ,56102211、56105745
嘉定区城市交通运输管理署
嘉定区嘉戬公路118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8号交通局窗口),69989419、69989138
松江区城市交通运输管理所
松江区美能达路601号,57742308
金山区城市交通运输管理署
金山区朱泾镇沈浦泾路55号(运管署底楼大厅) ,57337448
青浦区城市交通运输管理署
青浦区盈顺路218号1楼(建交大厦),69228599
奉贤区城市交通运输管理署
奉贤区南桥镇沪杭公路2181号 ,57107277
浦东新区城市交通运输管理署
张江路1238号3号楼业务受理大厅,58710197*1103
高桥分署:行南路630号 ,58611251
北蔡分署:高科西路2122号 ,58700546
惠南分署:惠南镇城南路1058号东楼,58000061
崇明县城市交通运输管理所
城桥镇东门路147号交通运政大厅(近万安仓街) ,59619700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安全发50031一半怎么处理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部长 郭声琨
局长 杨栋梁
2014年1月28日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 系统建设

第六条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 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第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

(二)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
(三)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车辆制造企业为道路运输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后,应当随车附带相关安装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购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监控平台中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

道路货运企业监控平台应当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按照要求将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上传至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并接收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转发的货运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营运手续时,应当对道路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及接入系统平台的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对新出厂车辆已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卸。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监控平台时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进行相应设置以外,不得改变货运车辆车载终端监控中心的域名设置。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和维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落实维护经费,向地方人民政府争取纳入年度预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逐级考核和通报制度,保证联网联控系统长期稳定运行。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通过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随时或者定期调取系统数据。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泄露、删除、篡改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的历史和实时动态数据。

第三章 车辆监控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二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二十三条 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对个体货运车辆和小型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拥有50辆以下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货运车辆进行动态监控。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自动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
(一)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

(二)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三)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四)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五)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应当符合客运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80%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在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

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不得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

第二十九条 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提供持续、可靠的技术服务,保证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真实、准确,确保提供监控服务的系统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严肃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单位和人员。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情况。

道路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或者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单位应当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封存车辆动态监控数据,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肇事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肇事车辆安装车载视频装置的,还应当提供视频资料。

第三十四条 鼓励各地利用卫星定位装置,对营运驾驶员安全行驶里程进行统计分析,开展安全行车驾驶员竞赛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未能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具有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本办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当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农村客运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7、中国交通部有货车必须安装gps定位这个规定吗

中国交通部规定重型载货汽车必须安装gps定位。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第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 

道路货运企业监控平台应当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按照要求将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上传至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并接收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转发的货运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 

(7)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扩展资料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

第二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二十三条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对个体货运车辆和小型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拥有50辆以下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货运车辆进行动态监控。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自动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8、国家强制多少吨的货车需装北斗定位

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需装卫星定位装置。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八条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8)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扩展资料: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车辆制造企业为道路运输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后,应当随车附带相关安装证明材料。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经2013年12月16日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201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公布。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分总则、系统建设、车辆监控、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6章42条,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相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