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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暂扣车辆

发布时间:2021-10-03 12:49:23

1、城管有权扣留机动车吗

没有。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1)城管暂扣车辆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2、城管有权扣留机动车多久

城管执法(正式)按照法规规定,在违法当事人拒不整改的情况下可以暂扣经营工具,但不能暂扣经营物品。利用车辆占道经营,城管可以将车辆视为经营工具予以暂扣。 你的情况,如果城管未将你经营时进行拍照或视频取证,有无周边群众予以旁证证明,你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3、城管可以扣车吗

城管执法(正式)按照法规规定,在违法当事人拒不整改的情况下可以暂扣经营工具,但不能暂扣经营物品。利用车辆占道经营,城管可以将车辆视为经营工具予以暂扣。
城管主要职责
1、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2、组织起草本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

3、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
4、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5、负责本市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管监察队伍行政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6、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系统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廉政勤政建设工作。
7、承办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4、城管部门有不有资格扣车!谁有不有准确相关法律规定!城管的执法权是什么范围?

现将(上海市城管执法暂扣物品保管和处理暂行办法)发给你,看看吧
上海市城管执法暂扣物品保管和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暂扣物品的管理和监督,规范、保障城管执法行为,建立健全城管执法制度,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暂扣物品,是指城管执法部门在城管执法中依法暂扣的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及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第三条 本市城管执法部门实施暂扣措施的程序和对暂扣物品的保管、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城管执法部门实施暂扣物品措施时,现场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
第五条 暂扣物品时,城管执法人员应当进行现场清点,并制作《暂扣物品告知书》,载明暂扣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接受处理的时间、地点,以及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暂扣物品的处理方式等事项,由当事人在《暂扣物品告知书》上签名后,将其中一联交当事人。
在整治集聚性乱设摊活动、联动执法等行动中暂扣物品,难以实施现场清点的,应当将暂扣的物品依据不同的当事人分别装袋封口,并在封条上写明装袋暂扣地点和时间,由当事人在封条上签名确认。同时告知当事人及时到指定地点清点,取得《暂扣物品告知书》。
当事人拒绝签名、确认或者脱离现场的,城管执法人员口头告知接受处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并在文书或者封条上写明情况,请两名以上证人见证签名或者摄像取证。
第六条 暂扣物品时,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需在规定期限内至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同时说明逾期不接受处理其暂扣物品将予以处理的后果。
对当事人接受处理的期限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保管的暂扣物品,应当按照暂扣物的不同种类,根据不同季节,充分考虑、保护暂扣物品使用价值,一般应以当日当班处理完毕为准,最长不得超过二天。
(二)对其他暂扣物品,最长不得超过十五天。
第七条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设立暂扣物品保管仓库或者专用场所,确定暂扣物品保管人员,对暂扣物品实行统一保管。对暂扣物品中的贵重物品,应当拍照存档。
城管执法部门、执法队员和保管人员不得损坏、挪用、调换、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暂扣物品,不得自行拍卖或在本单位内部变价处理暂扣物品。
第八条 对暂扣物品中的非法物品,城管执法部门应当移送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九条 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以内的时间来接受处理的,城管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拒绝处理。
当事人接受处理后,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将暂扣的物品退还给当事人。
第十条 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保管的暂扣物品,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经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用变卖等方式处理,但必须留存证据。对无法通过变卖等方式处理的,在留存证据后可以销毁。
第十一条 对其他暂扣物品,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通过公示栏等进行公告,公告期为三十天。公告期满,当事人仍不接受处理的,经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对暂扣物品按照本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处理。
对公告期间当事人接受处理的,应当对其进行处理,并退还暂扣的物品。
第十二条 对公告期满不接受处理的当事人的暂扣物品处理方式:
(一)属文物,交由文物管理部门处理;
(二)金、银物品(不含金、银饰品),交由黄金管理部门收购;
(三)书、画及杂志等刊物,交由区(县)、街道(镇)阅览室或者少年宫、图书馆处理;
(四)可回收的的杂货类物品,交废品收购公司收购;
(五)可以拍卖的物品,交拍卖公司拍卖;
(六)无法拍卖,不能回收、利用的物品,交环卫作业服务企业销毁。
处理暂扣物品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保留相关证据。
第十三条 对暂扣物品进行销毁的,现场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制作销毁笔录,注明销毁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销毁时间、地点和方式等,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可以进行现场拍照、摄像,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对拍卖、变卖暂扣物品后所得价款,暂扣物品的当事人明确的,在折抵行政罚款后剩余部分退还当事人;当事人不明确的,上缴国库。
第十五条 暂扣物品处理后,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按月集中公布暂扣物品的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将当月的暂扣物品统计报表在次月十日前填入上海市城管执法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 市城管执法局应当定期对城管执法总队、区(县)城管执法部门的暂扣文书使用以及暂扣物品管理、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城管执法人员在暂扣物品管理、处理过程中出现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5、城管扣车怎么处理?

查询车扣到附近那个停车场,那个交警大队扣的车。

如果你是车主带上本人身份证,驾驶证,交强险正副本,去交警大队处理。

领取罚单交罚款,如果是违停,只收取违停费用100元。

到停车场提车,并交停车费。

6、城管有权长期扣押车辆吗?

城管扣押车辆的时间规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37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案件调查期间可以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所以城管也可以“扣”车,一般人可能认为这也是“扣”,其实性质是不同的,而且只能保存7天。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  

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也就说,该检验、鉴定的最长期限不超过60日。  

补充资料:
一、一般情况扣车不会超过十日。交警应当在勘查完交通现场后10内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责任认定书作出后就可以要求提车,除非对方向法院起诉并要求保全车,否则,交警自此就无权扣留车了。  

二、交警扣车的原因有2个:  

1、事故车或违章车辆、故障车占道,影响道路顺畅通行,拖车为了疏导交通;  

2、事故后为了进一步检查车辆是否存在刹车系统,甚至行路系统是否存在故障,以便对事故进行准确定性。  

三、如果扣车超过期限,车主或管理人首先应保存好扣车凭证,超过法定扣车期限后,可以书面函告要求公安机关予以放行。

7、城管有权力在路上查扣车辆吗?

城管有权扣车,但准确的用语不该叫“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37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案件调查期间可以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所以城管也可以“扣”车,一般人可能认为这也是“扣”,其实性质是不同的,而且只能保存7天。 如果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城管可以在办理案件时暂扣车辆或者说是违法工具,那城管也有权扣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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