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连警察抓摩托车为什么要一星期后接受处罚啊还要300元一个月的停车费
警察是可以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但是在行使行政处罚时,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行政机关需要妥善保管,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保管,但是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依据的是《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所以综上所述,如果警察查封扣押了摩托车,但是要收取三百元的停车费,是非法行为,因为依据《行政强制法》对于查封扣押的财产,保管费是需要行政机关自己承担的。
建议遇到这种非法行政,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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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行政处罚法》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参考资料: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大连海关私放法院查封的36辆凌志,造成了什么后果?
大连海关私放法院查封的36辆凌志,造成了柳忠山本该有的赔偿款无法到位。事情是这样的,柳忠山曾为一家企业负责人,后来他将个人近千万的资产借给了一个商人,原本以为只是借钱,但万万没想到的是,这名商人因涉嫌犯罪被法院判刑,难道自己借钱的钱就这样打水漂了吗?柳忠山知道此事后,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还借款申请诉讼保全。随后法院就将这位商人名下的汽贸公司36辆凌志高档进口轿车查封,用以抵债。
本以为事情到这里就结束了,但却出现了反转,36辆凌志轿车所在的大连保税区海关,在法院未解封的情况下,让别人将车辆提走,就这样柳忠山的“赔偿款”不翼而飞。事后,法院认定大连保税区海关应向柳忠山承担赔偿责任,虽然裁定但截止到今年,大连保税区海关仍未执行,也就意味着16年过去了,柳忠山当年所借的千万资产仍没有着落。
原本是个人借钱,如今却上升到了法院高度,相信这些年柳忠山为此事伤透了脑筋。那么遇到这种情况,要怎么办呢?据专家表示,按照规定这种情况如果拒不执行,可将直接负责人列入失信名单中。不过我想这并不是柳忠山想要的结果,因为这笔钱并不是小数目,如果是我,那我只想找回本应属于我的钱。
通过这件事也告诉我们,借钱可以但借钱的同时,还要考虑这个人的信用程度,和是否有违法行为,否则借钱人判刑,那么自己所借的钱也会遭殃,同时这件事也说明一些机关存在着不作为的行为,无视法律规定,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彻查此事,还柳忠山一个公平公正的说法。
3、大连海关私放法院查封的36辆凌志,海关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大连海关私放法院查封的36辆凌志,法官判定海关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008年3月4日,大连海关将提走车辆的案外人苏美达公司告上法院。大连中院认为,苏美达公司已向海关出具承诺,保证案涉车辆在内的66台凌志车的物权系其公司所有,并确保陈述属实,否则其自愿承担一切责任。
现案涉车辆已经由苏美达公司销售完毕,原物已经无法返还,则应当由苏美达公司在36台凌志车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苏美达公司不服,随后提出上诉。
2013年12月20日,辽宁省高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大连海关的诉讼请求。辽宁省高院表示,涉案36台进口凌志轿车的权属的认定,不应作为本案的审理范围。
辽宁省高院认为,现并无证据证明苏美达公司在向海关申请提走该批车辆时,知晓该批车辆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且苏美达公司提车时是经过大连海关批准放行的。
则苏美达公司提走涉案车辆的行为不能认定为针对大连海关而实施的侵权行为,不能认定苏美达公司提走涉案车辆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一审法院要求大连海关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赔偿责任,系因大连海关对涉案车辆的放行,而非因苏美达公司提走了涉案车辆。
辽宁省高院还认为,虽然苏美达公司于2005年6月17日向大连海关做出了承诺,但并无证据证明苏美达公司做出该承诺时知晓涉案车辆系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大连海关要求苏美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之后,大连海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6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裁定:驳回大连海关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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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表示无论海关向第三方是否追偿到位,都应先履行赔偿:
对于大连海关与提走车辆的第三方企业之间的诉讼,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谭秋桂认为:“海关向第三方追偿是否成功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由于法院判决你不能找第三人追偿,那你就不履行前面的赔偿义务,那肯定是不行的。”
谭秋桂说,申请执行的当事人没有过错,海关既然被认定了赔偿责任,应该先履行赔偿义务,再另行起诉第三方去追偿,要求其返回财产。
4、海关私放法院查封的36辆车,海关是否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大连海关将大连中院还没有解封的36辆车私自放走,这36辆车是作为法院被执行财产的,大连海关这一行完全违规,要承担相应责任。这件事情还要从柳忠山借给李长斌几千万元说起,柳忠山和李长斌通过朋友介绍认识,李长斌向柳忠山借了钱,但是后来李长斌因涉嫌违法被判刑,柳忠山便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追回欠款的申请,法院通过了柳忠山的申请并查封李长斌名下的汽车。大连海关将柳忠山本该追回的财产让他人提走,导致一直在向法院申请追回债务的柳忠山没有财产追回,这严重损害了柳忠山的利益,大连海关将承担赔偿责任。
柳忠山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欠款的过程可谓是十分曲折,耗时很久。大连海关在得知36辆车是法院查封财产的前提下,且法院还没有解封的情况之下,便让人提走了36辆车。大连中院得知海关这一行为的时候也表示十分震惊,法院方面多次督促海关追回被放走的车辆但是都没有结果。大连中院负责柳忠山案子的人员也曾多次和大连海关有关人员交涉,让人怎么也没有想到的是,海关工作人员竟以法院查封有错为由,任由其他人将查封的车辆提走。
大连中院方面表示如果大连海关没有将被查封的车辆追回,法院将追究海关的责任。众所周知,法院查封的财产需等法院解封之后才可以使用,毫无疑问大连海关这次行为是违法了,不过,大连海关也曾将提走36辆车的公司告上法庭,但是,大连海关败诉。
时隔多年,柳忠山还没有完全追回自己的欠款,这个案子也可能已经收归档案了。柳忠山想追回债务实在很难。
5、大连井泉劳务被查封有达上百人受骗,骗取金额达上千万,
这个公司就是诈骗团伙,法人曲小明推脱责任,说总经理王越和会计携款外逃。大连的骗子太多了,中介都是,看到的朋友千万别来大连了,全是骗子啊,防不胜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