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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信息服务网

发布时间:2021-10-06 21:40:07

1、办理营运证 燃油报告哪里查询

可在《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信息服务网》上查询!

2、你好,请问营运证怎么处理?

要取得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应当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五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有关规定,车型必须符合交通部公布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
然后,带交通局检测线检测表、车辆照片、行驶证、登记证书、上岗证、身份证(企业代码证)到所在地交通运输局运管处办理。
来源好律师网

3、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的行业反应

交通部在最近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过渡期车型表》废止,要求车辆达到油耗限制的规定,否则将不予发放营运证。并要求相关部门进一步做好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过渡期车型表》废止,所有新购车辆(含国外进口车辆)申办营运资格的,运管机构要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上登记的车辆型号,检索部公告的《达标车型表》。对车辆型号未纳入《达标车型表》的车辆,终止车辆核查,不予办理营运手续。
在用的非营运车辆申办营运资格的,按照新购车辆有关程序核查、办理。在用的营运车辆申请转籍的,暂不对车辆作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参数及配置核查,仍按《道路运输证》原发放程序办理。
●燃油消耗限值政策回顾
根据交通部发布的《营运客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的规定,凡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和货物运输车辆的燃油消耗量,应当满足道路运输车辆燃油消耗量限值标准,不然不得用于营运。
不过对于在这之前已经销售的车型,交通部给出了《过渡车型目录》,并截止到2011年2月28日。此次交通部发布了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届时各地到2011年3月1日起要严格执行。
关于燃油消耗限值政策的相关规定和公告,可进入《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信息服务网》查询。
●部分经销商担心影响卡车销售
因为卡车的实际油耗是因载重路况等条件不同比较复杂,同一个车型不同配置都要当作不同的车型来重新申报,申报周期也较长,所以厂家的积极性也不是很高。据了解,大部分品牌的申报情况并不理想。
对于该通知的发放,不少卡车经销商表示了一定的担心,一位经销商表示,现在只能把客户定好的在这两天赶紧把手续办好,先想办法提前落户办理营运证,至于以后的车子,只能走一步看一步了。
不过,也有经销商表示,这个规定在没有到正式执行之前也还是存在一定变数,可能迫于实际情况的压力,交通部会延期改决定。

4、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新技术包括哪些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月14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6年1月22日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第三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第五条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 车辆基本技术条件

第七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
(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
(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的要求。
(四)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危货运输车、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高速公路客运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车,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技术等级评定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的要求;
(五)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包车客运、国际道路旅客运输,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车的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其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要求;
(六)危货运输车应当符合《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 617)的要求。
第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管理,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车辆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
在对挂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和年度审验时,应当查验挂车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件。
第九条 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三章 技术管理的一般要求

第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认真履行车辆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车辆技术管理。
第十一条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设置相应的部门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并根据车辆数量和经营类别配备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对车辆实施有效的技术管理。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车辆维护、使用、安全和节能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有关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标准,结合车辆技术状况和运行条件,正确使用车辆。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据相关标准要求,制定车辆使用技术管理规范,科学设置车辆经济、技术定额指标并定期考核,提升车辆技术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制度,实行一车一档。档案内容应当主要包括: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
复核、车辆维护和修理(含《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辆主要零部件更换、车辆变更、行驶里程、对车辆造成损伤的交通事故等记录。档案内容应当准
确、详实。
车辆所有权转移、转籍时,车辆技术档案应当随车移交。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运用信息化技术做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章 车辆维护与修理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维护制度。
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日常维护由驾驶员实施,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道路运输经营者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确保车辆正常维护。
车辆维护作业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关于汽车维护的技术规范要求确定。
道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对自有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作业,保证投入运营的车辆符合技术管理要求,无需进行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
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可以委托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二级维护作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完成二级维护作业后,应当向委托方出具二级维护出厂合格证。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循视情修理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车辆进行及时修理。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含罐式挂车),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
前款规定专用车辆的牵引车和其他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由道路运输经营者消除危险货物的危害后,可以到具备一般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

第五章 车辆检测管理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一)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二)其它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第二十一条 客车、危货运输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应当委托车籍所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
货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可以委托运输驻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择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符合《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 17993)等国家相关标准的检测机构进行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
第二十三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进行比对。对达标的新车和在用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
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实施检测和评定,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并在报告单上标注。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
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测和评定结果客观、公正、准确,对检测和评定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其委托承担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工作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进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出具统一式样的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
第二十五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车辆检测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含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等级)、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记录。
车辆检测档案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状况纳入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内容,查验以下相应证明材料:
(一)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二)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
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制度。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车辆基本情况,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变更等记录。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情况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诚信管理体系。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推广使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信息资源共享。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
(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四)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五)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采信其检测报告,并抄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处理。
(一)不按技术规范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测的;
(二)未经检测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检测结果的;
(三)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原交通部发布的《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0年第13号)、《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4号)同时废止

5、谁能解释一下“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是什么意思啊? 现在好多的卡车都办不到营运证该怎么弄啊?

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是指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的国产和进口车辆。
你可以参考以下网址:http://www.chinabuses.com/policy/2010/0722/article_1511.html

6、请问燃油补贴到哪里查询?

要了解燃油补贴的话,可以去加油站了解,他们那里有详细的信息可以供你选择和查阅。

7、什么是燃油公告?燃油公告怎么查询

燃油公告也就是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检测公告,交通部发布新的燃油消耗公告,在公安部和国家发改委公告的基础上,加强对燃油消耗量持续不减的汽车的管理,将停止营运证的审核与颁布!新公告于2010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燃油消耗不达标将停发运营证。碍于国内油品质量问题,国Ⅳ排放标准的实施向后推迟,而欧洲都快实施新的欧Ⅵ排放标准,国内卡车的燃油消耗和排放水平与国际水平相差太多,交通部将出台的新公告,也算是国Ⅳ排放标准的一个预热。
若执行新的公告,将对国内汽车企业的燃油消耗控制水平提出新的要求,新公告将提高国内车企淡薄的环保意识,促使汽车企业不断提高自身的研发水平以立足市场,排放水平的提升也将有助于国内车企突破欧洲市场设置的一些贸易壁垒,对国内整个卡车行业的发展是大有裨益的。
燃油公告查询:交通部或是能源局都可以查到

8、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的规范内容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部制定了《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二日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节能降耗管理,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以下简称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和货物运输车辆。
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和不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以及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运输车辆,其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步骤及时间另行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的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负责组织并指导本辖区内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的管理和宣传工作,督促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严格执行本规范和相关规定。
2.负责组织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相关核查人员的培训工作。
3.每半年向交通运输部上报本辖区达标车型核查工作情况,汇总上报《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以下简称《达标车型表》)中经核查不符合达标条件车辆的车辆型号及生产企业。
4.负责对在本辖区内承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车型产品检测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建立和完善本辖区道路运输信息系统有关达标车型核查网络及数据库。
(二)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负责实施本辖区内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的核查工作,积极开展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的宣传工作,组织对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人员(含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2.按照本规范规定的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项目和方法对车辆进行核查。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核查车辆管理档案。
3.指导、督促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制定相关核查工作制度,落实核查工作责任制,建立核查车辆检测档案。
4.为社会提供达标车型和核查的相关咨询服务。
5.定期向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上报本辖区达标车型核查工作情况。
6.按规定及时将达标车型核查信息录入道路运输信息系统。
第五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核查人员,对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的新购车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查:
(一)2010年3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新购车辆核查。
1.核查人员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上记载的车辆型号,检索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过渡期车型表》。
2.车辆型号在《过渡期车型表》内的车辆,按原《道路运输证》发放程序办理营运手续。车辆型号不在《过渡期车型表》内的车辆,再检索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达标车型表》。
3.车辆型号在《达标车型表》内的车辆,核查人员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等技术文件,按照附表1规定的项目及方法,对车辆进行实车核查。核查结果符合《达标车型表》中相应车型参数及配置要求的车辆,判定合格;否则判定不合格,并告知申请人车辆不合格项目及原因。车辆型号不在《达标车型表》内的车辆,终止核查。
(二)2011年3月1日起,新购车辆核查。
1.核查人员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上记载的车辆型号,检索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达标车型表》。对车辆型号不在《达标车型表》的车辆,终止核查。
2.车辆型号在《达标车型表》内的车辆,核查人员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等技术文件,按照附表1规定的项目及方法,对车辆的参数及配置进行实车核查。核查结果符合《达标车型表》相应车型参数和配置要求的车辆,判定合格;否则判定不合格,并告知申请人车辆不合格项目及原因。
(三)在用车辆转籍核查。
1.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的核查。自2010年3月1日起,非营运车辆拟转为营运车辆的车辆型号应在《过渡期车型表》或《达标车型表》的公布范围内,并按新购车辆核查规定进行核查。
2.营运车转籍核查。营运车转籍按附表1规定的项目及方法进行核查合格后,按《道路运输证》现行发放程序办理营运手续。
第六条 按照高效和便民原则,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应与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相结合。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在出具的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中,应增加外形尺寸、整备质量、驱动型式、轮胎规格、货箱栏板内尺寸或容积、牵引座最大允许承载质量、准拖挂车总质量等项目,作为车辆唯一性确认的内容,并在检测结论中予以注明。
第七条 申请人对达标车型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复核。
第八条 对达标车型车辆核查合格且符合配发《道路运输证》其他条件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发《道路运输证》;对车辆未列入《过渡期车型表》和《达标车型表》的,或经核查不合格的,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九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对核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交通运输部。车辆核查存在的问题按照附表2的形式,每半年逐级上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受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对其核查结果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本规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项目及方法
2.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核查存在问题汇总表
附件1: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项目及方法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方法
1 车辆型号 车辆铭牌和行驶证上标称的型号
2 载客人数(含驾驶员) 实查客车座椅(卧铺)的总数量,含驾驶员和导游座椅
3 外形尺寸 按国家标准GB/T12673的规定进行实测
4 整备质量 实测
5 总质量 车辆铭牌上标称的质量
6 发动机型号 发动机铭牌上标称的型号
7 底盘型号 底盘铭牌上标称的型号
8 驱动型式 实查,如:4×2、4×4、6×2、6×4、8×4等
9 轮胎规格 实查
10 货箱栏板内尺寸或容积 普通栏板车、厢式车、仓栅车、蓬式车、自卸车等实测尺寸,罐式车按罐体铭牌核查容积
11 牵引座最大允许承载质量 半挂牵引车铭牌和合格证上标称的鞍座最大允许总质量
12 准拖挂车总质量 半挂车牵引车行驶证和车辆铭牌上标称的准牵引总质量
附件2: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核查存在问题汇总表
申报单位(盖章):
序号 车辆生产企业名称 存在问题 备注
. 车辆数 主要原因
填报人:填报日期: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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