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中的车辆所有人,在什么情况下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按照法律的规定,得具体看车辆所有人是否有过错,在以下情况下应当承担责任:
(一) 明知所出借的机动车有缺陷仍出借,并因该缺陷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二) 明知借用人没有机动车驾驶资质仍出借的;
(三) 明知借用人存在醉酒、疾病危险因素仍出借的;
(四) 借用人下落不明的;
(五) 未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六) 有其他过错的。
2、交通事故中驾驶员和车辆所有人和保险公司负有连带责任吗?
1、你可以让将所有这些人都起诉至法院,都成为连带人,谁赔多少不是你的事,而是法院的事,你应该关心的就是你是否可以赔偿到位;
2、你还可以直接向你承保的保险公司理赔,让你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再将理赔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这种理赔的方法叫:代位追偿。你不妨试试看。
3、交通事故中,驾驶人与汽车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怎么办?
你说的以下几个观点都是正确的,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1.受雇司机从事雇佣活动,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2.针对借用、租赁、转让、非盗抢等情形下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则上由驾驶人承担责任,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过错责任(机动车安全、驾驶人资格)
3.挂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实际所有人和挂户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驾驶员在执行公务或雇佣开车情况下,驾驶员承担次要责任时,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承担主要责任时,驾驶员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4、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实际所有人是否要承担责任?
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5、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主要看谁违章,谁就需要承担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为,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1,主要责任,因驾驶人违章发生交通事故或重大交通事故使人死亡或者受伤的应负全部责任,驾驶证吊销二年
2,同等责任是驾驶人双方都出现违章发生交通事故的双方应属于同等责任,驾驶证扣12分或者不扣分
3,次要责任人是对方违章发生交通事故是对方受伤或死亡的应负次要责任,驾驶证扣12分或者不扣分
6、驾驶员在给车辆所有人开车时出了交通事故至人死亡时如何赔偿?
按照我国法律应赔偿事故人20-30岁的5000元×25+精神补偿费50000元+今后家庭收入费200000元31-40岁3000元×15+精神补偿费50000元+今后家庭收入费120000元41岁-60岁的2000元×10+精神补偿费50000元+今后家庭收入费80000元
7、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实际所有人是否要承担责任
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8、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车主(车辆所有人)和驾驶者责任分配总结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只解决了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责任分配,对于机动车一方内部及单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情况下的责任承担,则须根据民事法律和具体案情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原则是自己责任原则,即每个人只应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侵权行为人要转移责任,或者他人必须替侵权行为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均须有法律的规定。
车主承担责任的类型主要有:
(1)自己责任:在驾驶员就是车主的情况下,驾驶员的责任就是车主自己的责任。
(2)雇主责任:在驾驶员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与车主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承担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予以确定。
(3)连带责任:在车辆有安全隐患或车主有过错的情况下,车主与车辆使用人构成共同侵权,车主责任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予以确定。
(4)不承担责任:因被盗、被抢等车主意志外原因,导致车辆被他人控制,进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如果名义车主提供了充分证据证实车辆确已实际移转,且名义车主自身没有过错,真正车主也承认其车主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名义车主可不承担责任。
(5)在一定范围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车主与实际使用人之间存在承包经营、挂靠、租赁等经济利益关系,车主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没有过错,则应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6)补偿责任:车辆被借用,车主从车辆的使用中不获取经济利益,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没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及公平原则确定车主承担一定的责任,主要考虑应确保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能够得到适当补偿。
受害人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工作人员一并作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确定案件的责任承担人。
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附:
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其实我也懂的不多,上面这些我也是从一个叫(北京交通事故赔偿网bjshigu)上看到的,你不防也上去看看呗,上面有很多关于北京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