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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超宽标准

发布时间:2021-10-08 02:04:01

1、大货车载货超高,超宽的标准是多少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2、货车多少算超宽啊

2.5米以上。

货车车厢宽度最大限值分别为以下:

1、2.5吨 货车(厢式/板车) 尺寸:长4.2米×宽1.9米×高1.8米尺寸(地面到车板的距离1.1米),实际载重量:3吨/12立方米。

2、3.5吨 货车(厢式/板车) 尺寸:长6.2米×宽2.0米×高2米,实际载重量:5吨/30立方米(地面到车板的距离1.1米)。

3、25吨 货车(厢式/板车) 尺寸:长9.6米×宽2.3米×高2.7米(地面到车板的距离1.2米),实际载重量:25吨/60立方米。

货车注意事项

夏季天气炎热,容易引发车辆故障。出行前请提前了解行经路线交通状况,妥善做好应对措施。仔细检查车辆安全状况,如轮胎、制动、灯光、雨刷等装置是否齐全有效。

夏日温度高,体力消耗大,尤其是凌晨,容易疲劳、打瞌睡。因此,要保持足够的睡眠时间,保证精力充沛。行车中如感到困倦,应及时停车,适当休息一会儿,待头脑清醒后再继续开车,确保行车安全。

3、车辆超长超宽怎么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三)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3)车辆超宽标准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4、车辆车宽规定的具体定义是

汽车宽,是平行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并分别抵靠车辆两侧固定突出部位的两平面之间的距离,简单的说是汽车宽度方向两极端点间的距离。

5、国内公路运输车辆的尺寸标准和载重,公路管理部门如何界定超宽、超高运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6、关于新交规的货车超宽超高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1、自地面算起在4米以上4.3以下的(含4.3米),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自地面算起在4.3米以上4.5以下的(含4.5米),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自地面算起在4.5米以上的,可按照法律法规的上限给予处罚。

(6)车辆超宽标准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第十四条 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交通警察可以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安装行驶记录仪可以分步实施,实施步骤由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第八十三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人。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不得载人。

第一百零六条 公路客运载客汽车超过核定乘员、载货汽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后,驾驶人应当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费用由超载机动车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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