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什么说车不能随便外借
因为出了事故你可能要负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的侵权责任,也应适用过错原则。在租赁、借用等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对侵权行为并无过错时,应由机动车的实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有故意隐瞒机动车存在事故隐患等过错时,对侵权结果的产生,该机动车的所有人实际上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此条规定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假如你的朋友或者亲戚来向你借车,你是借还是不借?不借吧,朋友或者亲戚会翻脸友情承受考验;如果把车借出去吧,万一出事故了该怎么办,自己可能还要负责赔偿。借车出事谁负责?车主会有连带责任吗?那种情况下才需担责?如何才能免责?今天轮谷就来给朋友们说说关于借车的相关事宜。
是否需要车主承担责任,也是分情况的
在以前只要把车借给别人,出了事故,车主无论如何都有连带赔偿责任的。但自从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开始实施以来,就明确规定:借车给他人使用后出事故,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和驾驶人承担,车主如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什么情况下,车主需要承担责任呢?
需要承担主要责任或与肇事者共同承担情况: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2、知道借车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无驾照或扣满12分、过期、驾照与准驾车型不符等);
3、对方借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有饮酒、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4、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车主未购买交强险等)。
需要承担部分责任情况:
下面3种情况,车主虽不需要承担主要责任,但小部分次要义务依然要担当:
1、肇事者无力赔偿费用时
如果发生的事故较为严重,肇事(借车)者无力承担现场的维修和赔偿费用时,则法庭将会判决由车主来垫付剩下的赔偿金。但垫付的金额不会超过汽车的自身价格。而且,事后车主有权可向肇事者或其家属追讨垫付的金额(这一点受法律保护)。
2、未经车主同意,车辆进行两次以上转借
如果你把车子借给了一个朋友,你的朋友在没告知你同意的情况下,又把车子借给了另一个人,而且最终在此人手上发生了事故。这样你虽不用担法律责任,但保险公司却不会赔偿任何费用!这点在保险公司免责条款中明确指出。
3、车辆保险已指定了驾驶人
在买保险的时候,保单上都会有是否制定驾驶人一栏,如若勾选了,那么在买保险时可以获得一定的优惠。但勾选之后,你若借车给别人发生了事故,那么保险公司就会有10%的免赔率,即他们只承担90%的赔偿。而剩下的10%还得你掏钱!
应对借车办法是什么?
说到底最安全的办法就是——不借!
2、车辆外借需要承担什么法律风险
车辆外借他人有驾驶证,车辆手续齐备,车主一般无需承担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车辆外借需要什么手续,车主免责
车辆外借他人有驾驶证,车辆手续齐备,车主一般无需承担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车辆管理制度内容是什么
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一、为切实加强公司车辆管理,进一步做好公司服务工作,确保车辆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参照其他单位的通行做法,制定本制度。
二、日常管理
1.公司车辆分为办公室直管车辆、业务科室专配车辆。办公室直管车辆主要用于公司领导公务活动、科室紧急情况用车,一般情况下,科室工作人员外出不派车;业务科室专配车辆主要用于本科室业务工作用车。必要时,办公室对业务科室专配车辆实行统一调度。
2. 办公室直管车辆由办公室安排。科室因特殊情况确需用车,可到办公室填写《车辆使用派车单》,报请总经理同意。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费用按1元/公里标准在科室成本中列支。
3.公司所有车辆保险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办理,办公室根据相关政策,考察选择保险公司。
4.驾驶员通讯必须保持24小时畅通。除指派用车外,驾驶员必须按时上下班,保证在岗在位,自觉服从调度,做到随叫随到。非工作时间,车辆必须停车入库或停放在办公室指定位置。未经批准不准擅自出车。不准驾车到娱乐场所。
5.驾驶员请假半天以上,须将车钥匙交回办公室。
6.公司所有车辆一般不得用于办理私事或外借使用。因特殊情况私人用车必须经领导批准。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司机补助费及其他费用均由用车人承付。‘’
三、安全管理
1.公司车辆实行定人定车责任制,专人驾驶,禁止私自将车辆交他人驾驶。
2.驾驶员应加强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学习,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规则,禁止酒后驾驶,做到谨慎驾驶,确保安全。
3.驾驶员应严格遵守车辆操作规程,加强对车辆的经常性安全检查,定期维护保养,严禁带故障出车。
4.驾驶员出车,必须带齐有关证照。
5.车库和车辆须按规定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
6.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发生事故必须立即电话报告办公室,并在回单位后写出书面情况报告。
四、维修管理
1.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一般情况下驾驶员须拟出维修清单经批准后方可维修,由办公室会同财务科负责结算维修费。汽车大修须经办公室认真调查核实后提出车辆维修计划,报总经理批准,按规定办理维修报批手续。
2.因公外出,途中车辆发现故障需临时维修,须请示随车领导同意后,方可就地维修。驾驶员需持旧部件及有效票据进行费用核销。凡未按要求、私自维修的,费用自行承担。
五、油料管理
1.实行“统一管理、定点加油、分车核算、定时公布”制度,驾驶员持油卡加油。办公室直管车辆油卡充值由财务人员购买,主卡由办公室管理。
2.除长途行车和特殊情况外,不得自行购买油料。外出途中购买油料须经随车领导签字,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办理报销。
3.驾驶员应建立行车记录,如实记录行车日期、时间、去处、事由、乘车
人、里程、加油等情况,作为审核差旅费和有关费用报销的依据。
六、奖惩办法
(一)对模范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驾驶员给予奖励。
设立车辆安全奖。对安全行车无事故者,按每月50元标准给予奖励,年终对照本规定由总经理和财务部进行综合评比确认后,实施奖励。
拓展资料:
应急管理:
1.是指对突然发生的公共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需要采取措施而制定应急方案的管理人员。
2.该系统用以提高对突发交通事件的报警和反应能力,改善应急反应的资源配置。该系统有两个子系统:
紧急告警与人员安全系统;
应急车辆管理系统。
3.城市应急管理系统是新一代的电子政务系统
从京广桥事件,我们已经可以发现原有的电子政务系统存在很大的缺陷。过去政府部门的电子政务建设的主要诉求表现在提高政府办公效率和政务公开方面,而忽视了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
4.现在国家和各个职能部门都针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编制了相应的应急预案,但是如果没有一个技术平台来支撑,当突发应急事件发生时预案很难发挥应有的效用----松花江污染事件就是一个例证。
5.建立与预案相适应的管理系统,可以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相关的处置方案可以按照预案的规定启动,保证预案的实施。同时由于预案也是在不断的调整和完善,因此建立应急管理系统有利于预案的不断完善。
6.现代政府的两大基本职能就是公共安全和服务,而应急管理系统恰恰同时涵盖了这两方面,可以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对公共安全提供有效的保障;在平时又可以沟通各部门的信息为市民提供服务和便利。
5、借用车辆车主如何规避判赔责任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交通事故案件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有过错有责,无过错无责。在借用车辆肇事案件中,应根据机动车辆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归属的原则来确定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当车主将车辆合法借用给他人占有时,借用人已成为该机动车的实际运行的支配者和运行利益的获得者。机动车是行动着的高危险物件,从管理约束的角度而言,车主此时已无法或者说根本已无能力支配该机动车,因此对于造成的交通事故借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因此,出借人和借用人之间不应承担任何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你是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你朋友将车出借给没有取得驾驶证的你使用,从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你朋友在对借用人的选任上存在过错,应对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