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第三者责任保险财产保险合同包括哪三类本案涉及了哪类
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对方车上除驾驶人以外的在座人员的保险,即案例中的面包车上的在座人员.案例中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是因为保险车辆需在有驾驶资格的人员正常驾驶下产生的事故才予以赔偿,其一,不能确定窃贼是否拥有驾驶资格,其二,不能确定窃贼驾驶时是否属于正常驾驶,其三,被保险标的事故时已经失窃,保险公司已不再具备对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面包车损失应有东风车车主赔偿,而田某的东风车由保险公司赔偿了之后,就不能再向窃贼追偿了,因为保险公司已对东风车进行赔偿,那么,向窃贼的追偿权利就已交给了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来行使向窃贼追偿的权利。如果车主再像窃贼追偿,就违背了财产保险赔偿的补偿原则!车主能够像窃贼进行追偿的是对面包车第三者的赔付。财产保险包括哪三类这个为题我没看懂,现在财险不仅仅是三类,本案涉及到财险的车辆损失险和交强险的附加险,就是第三者责任保险,看案例你应该是知道这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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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什么是财产保险合同?其保险标的及适用范围?
财产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造成所保财产或利益损失时,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或在约定期限届满时,由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协议。
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即保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财产保险的标的非常广泛,如房屋、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载明保险标的的名称、范围、价值、坐落地点。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是指导致保险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事故或凤险范围。保险事故应具备下列条件:
该事故有发生的可能,根本没有发生可能的不能成为保险事故;
该事故的发生必须是偶然的和意外的,必然发生或故意使之发生的事故不能成为保险事故;
保险事故的发生须是未来的,事故已经发生或发生的危险已经消除则不能成为保险事故。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的确定以保险财产的价值为依据,不得超过保险财产的价额。如果投保方以保险财产的全部价额投保,则保险金额与保险价额相同;如果投保方以保险价额中的一部分投保,则保险方赔偿时一般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额的比例计算赔偿金。
保险费
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这是保险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代价和必要条件,必须在合同中订明。保险费是保险方建立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因此,交纳保险费的意义不仅仅在于某一具体合同本身。保险费的多少是根据保险金额的大小和保险费率的高低来决定的。
保险期限
财产保险合同应明确规定保险的期限,只有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才由保险方承但责任。计算保险期限通常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按年、月计算;另一种是以某项事件的始末为保险期限,如货物运输险以一个行程为保险的有效期。
赔偿办法
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应载明保险事故发生后确定和支付赔偿金的办法和程序,以作为将来进行赔偿的根据。
3、财产保险合同有哪些分类?
我国财产保险合同涉及的面很广,种类很多,按合同的标的可作以下分类: (一)财产保险合同 在这里,财产保险是狭义的,这里所讲的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法人组织的有形实物为标的的保险合同。 按照我国现行企业财产保险的有关规定,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方可以是: 1、一切全民所有制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宫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3、个体工商户接受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来料加工、装配、代销、代修业务,而合同规定个体工商户负有经济赔偿责任的。 企业财产保险的标的,按有关规定可以划分为可保财产、特保财产。特保财产是指必须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才能参加保险的财产,这类财产主要包括:(1)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他珍贵财物;(2)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3)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4)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可保财产是:(1)属于被保险方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方负责的财产;(2)由被保险方经营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3)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方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以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其特征是: 第一,货物运输保险的标的是运输途中的财产,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但是,国家禁止运输或限制运输的物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包装标准的物品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物品等,不能参加货物运输保险。 第二,货物运输保险的投保方,必须是对保险财产有利害关系的法人,如货主、发货人、托运人或者承运人。 第三,货物运输保险的期限,一般是以一次航程或运程来计算的。 第四,保险货物的运输方式,包括海洋船舶运输、陆上铁路或公路运输、航空运输等。 (三)运输工具保险合同 运输工具保险包括船舶保险、机动车呀辆保险、飞机保险等。 船舶保险分为定期保险和和你航程保险两种,保险期以1年为限。法人组织可以就本单位的一切机动船舶与非机动船舶,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船舶保险。建造或修理中的船舶、试航的船舶、石油钻探船、失去航行能力的船舶,以及从事捕捞作业的渔船,不在保险船舶的范围内。船舶保险的标的包括:(1)船体;(2)机器、仪器及用于航行的设备(其中包括舵、桅、锚、橹、子船);(3)特别约定的船舶附属设备。
4、汽车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
汽车保险是保障汽车出现意外时的一种理赔关系,主要是为保证汽车行驶安全的一个险种,汽车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包括:
(一)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这是关于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基本情况的条款,其名称和住所必须在保险合同中详加记载,以便保险合同订立后,能有效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二)保险标的。明确了保险标的,有利于判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合同必须载明保险标的。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是指物、责任、信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
(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对于保险标的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般都在保险条款中予以列举。保险责任明确的是,哪些风险的实际发生造成了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保险人应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保险责任通常包括基本责任和特约责任。
(四)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即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起讫时间。
(五)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
(六)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也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在不同的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有所不同。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费是指投保人支付的作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代价。交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
(八)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即保险赔付的具体规定,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遇保险事故,致使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时,依据法定或约定的方式、标准或数额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方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违约责任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因其过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即违反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订立合同的年、月、日,通常是指合同的生效时间,以此确定投保人是否有保险利益、保险费的交付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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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由什么组成
机动车保险合同的组成和特点
保险合同一般由以下部分组成。
1.投保单
投保单又称“要保单”或“投保申请书”.是投保人申请保险的一种书面凭证,通常是由保险人提供.而由投保人填写签字、盖章,它是保险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机动车辆投保单的格式如图12-1所示.
投保单应填写的内容包括:
(1)投保人—填写投保单位或个人的称谓,如单位全称或个人姓名;
(2)厂牌型号—填写车辆的生产厂家或牌名及型号,如北京BJ2020N,解放CA142等;
(3)吨位或座位—货车填写吨位,客车填写座位,以车辆行驶证上核定的吨位或座位为准;
(4)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重置价值及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7)费率—由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协助填写;
(6)保险期限—一般为12个月,不足一年的也可投保短期保险.
2.保险单
保险单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订立的一种正式保险合同。保险单正面印有保险事项,包括被保险人的称谓、地址、保险标的名称,保险责任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及保险费,保险期限等。机动车辆保险单的格式如图12-2所示.保险单背面印有保险条款,它较为详细地规定了保险合同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单是保险人根据投保单而单方面签发的凭证,也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在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凭以处理赔偿的主要依据。
保险合同签订后,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内,如果某些保险项目有变更(如保险财产数量的增减,保险财产使用性质的变更等等),被保险人可以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提出相应的变更要求,经保险公司同意后可以变更原订保险合同的内容.
在机动车保险中,时常会发生保险车辆的转让、转卖、蹭送等车辆所有权转移事项。遇到这种情况时,被保险人应及时主动地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过户更名的批改手续,并由保险公司出具批单以资证明。否则,由于新的产权所有人与保险公司不存在保险关系,保险合同将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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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什么是第三者责任保险?财产保险合同包括哪三类?本案涉及了哪类?
1.什么是第三者责任保险?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3.保险公司对第三者责任险不负赔偿的说法正确吗?说明理由.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五)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7、财产保险合同的定义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8、可以做机动车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的原告有哪些
一般包括以下方:
(一)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如交强险),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二)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三)受害人,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第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