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车辆损失险的责任免除天平车险不计免赔
一般来说大家认可的汽车全保指: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车上人员险等这几项,有条件还可以附加盗抢险、玻璃险、车身划痕险、自燃险等。
据了解,当前机动车保险分为交强险、基本险和附加险。其中交强险是由国家强制执行的,最高赔付6万元。基本险包括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四种,基本险可单独购买,附加险必须在购买基本险的基础上进行选择。附加险包括玻璃险、自燃损失险、不计免赔等险种。
吴世棉指出,车主应该购买的保险包括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由于当前医疗费用高昂,以及撞死人后需赔30万元以上,而交强险最多只能赔付6万元,远远无法承担事故带来的经济负担。不计免赔险建议车主最好购买,否则,一旦出现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最多只赔付总损失的80%。新车不用买自燃损失险,因为在保修期内,一旦自燃会由厂家负责。
车辆损失险: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不包括地震)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保险车辆因保险人责任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全车盗抢险:负责赔偿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和车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毁的赔偿责任。
玻璃单独险:车辆在停放或使用过程中,其他部分没有损坏,仅玻璃单独破裂或破碎,玻璃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
自燃损失险:车辆因电路、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以及因运载货物自身起火原因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不计免赔特约险: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免赔金额,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辆发生事故造成本车车上人员的受伤,由表及里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2、风险免除和什么属于机动车辆损失险的责任免除
风险免除和损失免除
机动车辆损失险的责任免除
机动车辆损失险的责任免除包括风险免除(损失原因的免除)和损失免除(保险人不赔偿的损失)。
1.风险免除
风险免除是指损失原因的免除,主要包括:
(1)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2)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3)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4)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5)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6)驾驶人员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7)非被保险人直接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8)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2.损失免除
损失免除是指保险人不赔偿的损失,主要包括:
(1)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2)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3)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4)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5)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6)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7)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8)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9)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10)摩托车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
(11)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12)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等。
3、什么是机动车辆损失险及其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 车辆损失险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四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 碰撞、倾覆、坠落;
(二) 火灾、爆炸;
(三)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 暴风、龙卷风;
(五) 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 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 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 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 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 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 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七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 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 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 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 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 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八) 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九) 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十) 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十一) 摩托车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
(十二) 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十三)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
第九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 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 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详细算法
(一) 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投保时保险合同签订的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二) 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例如9座以下客车月折旧率为0.6%,10座以上客车月折旧率为0.9%,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
折旧金额=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
(三) 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此外,车损险是费率浮动的险种,车主在续保时保险公司会根据出险和理赔的情况进行动态的调整,比如某保险公司设定了12个车险 费率调整等级,等级最高的为十二等级,其保险费将调整为200%;等级最低的为一等级,其保险费将调整为50%。
注意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投保时新车购置价,因为超过的部分无效。
4、机动车辆保险的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有哪些责任免除
车损险和三责险均为商业保险,在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2、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5、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6、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7、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5、车损险的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车辆损失险
(一) 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 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 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 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 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 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 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七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 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天窗及倒车镜单独破损;
(三) 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 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
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 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 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八) 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九) 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十) 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十一) 摩托车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
(十二) 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十三)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6、车损险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分别规定了哪些内容?
您好,机动车辆损失险的责任有: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① 碰撞、倾覆、坠落;
② 火灾、爆炸、自燃(须另投自燃险);
③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④ 暴风、龙卷风;
⑤ 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⑥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⑦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免赔情况:
地震不赔
2.精神损失不赔
3.酒后驾车、无照驾驶、未年检不赔 在上述情况下,司机并不具备上路行驶的资格,严重违反交通法规。
4.发动机进水后再启动造成损坏不赔
5.部分零件被偷不赔
6.爆胎不赔
7、根据我根据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车辆损失保险责任免除的情况有?
损失免除主要包括自然磨损、锈蚀、故障,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未投保发动机涉水 自燃 等
8、下列哪一项不属于车辆损失险的责任免除的内容
不同的保险公司其责任免除条款。下面内容是人保的特种车保险条款。详细内容可查看
责任免除
第七条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
(二)玻璃单独破碎,车轮单独损坏;
(三)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四)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五)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
(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七)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八)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九)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十)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十一)被保险机动车上固定的机具、设备由于内在的机械或超负荷、超电压、感应电等电气故障引起的损失;
(十二)作业中车体失去重心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
(十三)吊升、举升的物体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
第八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九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机动车和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五)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被保险人、驾驶人或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七)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八)在作业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造成的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毁及由此造成的人身伤亡;
(九)被保险机动车举升、吊升物品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被吊物品的损失。
第十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或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三)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五)驾驶人或操作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七)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5、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八)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九)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十)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十一)被保险机动车(不含牵引车、清障车)拖带其他机动车或物体。
第十一条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20%;
(二)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20%;
(三)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5%;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第十三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9、机动车损失险责任免除
保险copy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责任免除又称除外责任,是对保险人承担责任的限制,即指保险人不负赔偿和给付责任的范围。责任免除明确的是哪些风险事故的发生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与保险人的赔付责任无关,主要包括法定的和约定的责任免除条件。一般分为四种类型:(1)不承保的风险,即损失原因免除。如现行企业财产基本险中,保险人对地震引起的保险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2)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即损失免除。如正常维修、保养引起的费用及间接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3)不承保的标的,包括绝对不保的标的,如土地、矿藏等和可特约承保的标的,如金银、珠保等。(4)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责任免除。注意免责事项保险合同都有“责任免除”的约定,如地震、爆炸等灾害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一般不承担责任。一些特定的险种,更是对很多看似相关的责任予以除外,如车损险,听起来似乎只要汽车受到损失,就可以赔偿,事实上不是。汽车自燃时,保险公司就不赔;玻璃破碎,保险公司也不赔;汽车轮胎单独爆裂时,保险公司不承担轮胎损失费用,但如果汽车由于轮胎爆裂而导致碰撞事故,保险公司则给予理赔除轮胎损失费用之外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