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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发布时间:2021-10-14 23:46:36

1、租赁了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身为租赁方我应该承担哪些?

租赁了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交通部门认定责任,保险公司赔偿后,不足部分,自己作为租赁方按责任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车辆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

车辆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交通部门认定责任,保险公司赔偿后,不足部分,按责任赔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3、借用,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怎么划分

借用,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怎么划分,其具体内容如下:

《债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条规定明确了此类情形下,机动车使用人作为主要的赔偿责任主体,理由是:

第一,从危险来源和危险控制的角度看,危险源主要产生于使用人的驾驶行为,而非机动车作为物本身的危险性,能够最有效的控制机动车所造成的危险的只能是机动车的使用人。此时再科以其难以实现的危险控制和危险防范义务,显然与危险责任理论相悖。

第二,从运行控制和运行利益的角度看,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能够控制机动车运行的是机动车的使用人而非出租人和出借人,运行利益一般是指因运行本身所产生的利益,主要体现为机动车的运行所带来的便利、甚至享受,因此,该利益显然由机动车的使用人获取,而机动车的所有人的出借利益(体现人有偿或无偿)或收取的租金是所有人所有权的体现,并非是对于机动车的运行享有的利益。

在借用、租赁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过错责任。因为机动车所有人虽然不是机动车运行的实际控制人,但其仍然负有一般的注意义务,在基于其意思移转机动车的占有使用场合,所有人应当预见到机动车由他人驾驶会产生危险,在此情况下所有人应当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例如,机会车的车况,使用人是否具备必要的驾驶能力等。从危险开启和危险来源的角度看,如果所有人未尽上述义务,则显然在一定程度上构成危险的来源。因此,所有人的过错主要体现在未对借用人、承租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驾驶能力等影响机动车驾驶安全驾驶因素的合理审查,或者体现为未对机动车适于运行状态进行合理维护等方面。

1.未经许可擅自驾驶他人车辆时的责任主体。在实践中,经常发生未经所有人许可擅自驾驶他人车辆且不属于盗窃、抢劫和抢夺的情形,对于此种情形可类推适用本条规定,即对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由驾驶人承担责任,如果所有人以于他人擅自驾驶(偷开)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2. 未成年人作为使用人的责任承担问题。票据我国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申领驾驶证的最低年龄要求是18岁,且根据车型的不同对年龄有不同的限制。在实践中,经常发生未成年人借用或租赁机动车的情形,此时如何确定责任主体?首先,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或者借用合同的效力问题并不影响侵权责任的承担。换言之,这里的租赁合同或借用合同是否有效与责任承担是两个问题。其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们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并不考虑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也不考虑监护人的过错问题。因此,在限制行为能力人借用、租赁他们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到货损害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最后在此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存在过错的,即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将机动车出借、出租给未成年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3.注意两种不同的出租情形。在出租机动车场合,实践中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经营者将机动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另外一种则是出租经营仅提供机动车,而且提供驾驶劳务并收取租赁费用。应注意的是,本条仅适用于第一种情形,而不适用于第二种情形。

4.本条不适用城市中的出租车。在城镇中运行的“招手即停”的出租车,不适用于本规定。因为这里的出租车名为出租,实为运输合同关系。从运行利益和运行控制的角度,旅客都不应当承担此类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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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给理赔吗

租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要负责理赔的,如果租赁车辆发生事故,租车人要立即通知交管部门和租赁公司,租赁公司会协助用户在24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如果报案时间距案发时间超过24小时,保险公司不予办理赔偿手续。

发生交通事故后,租车人要保护好事故现场,以便交管部门和保险公司处理事故。

(4)与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扩展资料

在租车的合同期内,有几种情形需要租车人自己承担损失。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租车人不但要支付事故前期的费用,还要承担约20%的修理费用和车辆停驶租金。

需要由租车人自己承担损失的几种情形包括:

1、车辆转给别人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

2、在车辆允许使用范围以外发生问题;

3、未经租赁公司事先同意,拆换车辆零件;

4、把车辆停放在无人看管的非停车场区,车辆丢失;

5、由于违法、违规,车辆被扣押。

5、租赁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与租赁公司的赔偿我该如何处理?

租赁的车辆如果发生事故,应该由驾驶行为人承担相关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超出限额的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由在超出保险赔偿范围的,由驾驶人、车辆产权人(出租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如果是双方事故,并且事故对方也有责任的,则事故对方及对方保险公司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6、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如何讨要租赁费?

我是无责方在凹凸租的车子。事故当天协商有争议。扣车,隔了一天去提的车修车差不多六天。车子修好了,对方拒绝支付期间的租车费用。我起诉他。法院会支持我吗,有多大胜率

7、请教:租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赔偿?

租赁的车辆如果发生事故,应该由驾驶行为人承担相关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回险限额内承担答责任,超出限额的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由在超出保险赔偿范围的,由驾驶人、车辆产权人(出租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如果是双方事故,并且事故对方也有责任的,则事故对方及对方保险公司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8、租赁汽车事故责任怎么承担

一、汽车租赁的概念
汽车租赁,也称为机动车租赁,即在约定的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被租赁的汽车是指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各类客车、货车、特种汽车和其他机动车辆(《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第3条)。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必须是符合一定条件的法人,且获得了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
二、有关汽车租赁责任主体的不同观点
有观点认为,机动车的所有者将机动车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以收取租金,纯粹属于营利目的,出租人是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应承担责任。
上述理论仅以营利为依据,就认定应一概由出租人承担责任,有欠公允。实践中理论上及实践上也存在着不同观点。
第一种认为,汽车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对该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出租人没有过错,其在赔偿后有权向承租人追偿。例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经验总结》第7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租赁公司将机动车出租,承租人驾驶租赁的机动车造成第三人损害的,由承租人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汽车租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种认为,汽车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2条规定:“借用、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伤害的,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借用人、租用人又擅自将车辆出借或出租的,与车辆所有人、实际使用人一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种认为,此时原则上应当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责任,但是在出租人具有过错时,两者对于交通事故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例如,有些学者指出:原则上,借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下列情况仍由车主负责:1.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2.明知道车辆有故障的所有人仍然转移占有;3.明知借用人、租用人无驾驶资格和技能;4.租用、借用人是其属员或者家庭成员;5.以营利为目的的租车公司的租车行为。
有学者认为:在出租机动车而承租人造成他人损害时,机动车的保有人应为出租人,由其承担所谓的危险责任。至于承租人,则仅仅承担过错责任。其理由在于:首先,出租人收取租金,获得运行利益,因此其对于汽车的运行有享有利益。出租人并不因出租而丧失对机动车的支配,仍然享有支配权。因此基于运行利益说与运行支配说,应当将承租人认定为机动车的保有人而承担危险责任。而承租人仅为机动车的实际使用人,按照一般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果其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应当负过错责任。第二,如果承租人的过错是导致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且出租人无任何过错,那么两者就受害人的损害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出租人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承租人进行全部的追偿;如果出租人也有过错,如机动车的刹车系统存在缺陷而未及时修理等,那么因出租人与出租人的共同过错导致损害的发生,构成直接结合的共同侵权行为,应由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内部再按照原因力的大小进行分摊。
笔者认为:上述学者的看法并不妥当:首先,机动车出租后,承租人获得使用利益,而出租人收取租金,这两种利益何者属于运行利益?还是二者都属于运行利益?为什么只字不提承租人的使用利益而仅仅强调出租人的租金利益?这是否公平?其次,出租人将机动车交付给承租人后,到底谁能够对机动车进行现实支配?为什么在丝毫未加论证的情况下就得出了“出租人并不因机动车的出租而丧失对机动车的支配,即对机动车仍然享有支配权”的结论?再次,发生事故后,同样是毫无过错,驾驶车辆的承租人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而出租人却要进行赔偿,这一点明显有违社会上的一般公平观念,难以为广大群众接受。最后,如果因为出租人是专门从事汽车租赁这种营业活动的企业就不适当地加重其责任,也不利于这种新兴产业的发展。
考察国外立法及判例,要让出租人承担责任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比如要考察出租人到底是否还保留着对机动车的现实支配力,判决出租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其仍然对机动车有“使用时的必要的处分力”。是否具有此种支配力,可以通过考虑下列因素确定:1.期间之长短;2.运行费用之负担;3.机动车之管理;4.专属性之有无。如果出租人因为长期出租机动车等原因而丧失了这种支配力,自然无需赔偿。再如还要从“管理责任”的角度出发,考察出租人在出租机动车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若毫无过错,则可以考虑免除出租人的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国外经验颇值借鉴,当租赁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则上应当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出租人对汽车仍有现实支配力或者在出租过程中存在过错时,才可以考虑由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9、租赁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

基本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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