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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报停规定

发布时间:2021-10-15 18:28:08

1、车辆保险报停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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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报停后不用交强险。
以江苏省为例:
《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93(40)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车辆因故停驶,应于当月月前向车籍地征稽机构提出车辆停驶的申请,征稽机构经审查对符合报停条件的收存行车执照和牌照后,办理停驶(报停)手续,从次月起停缴养路费。对报停车辆,经征、缴双方视其停放条件和情况确定停放地点后,不得随意变动。因故确需变动的,应向当地征稽机构申报。
根据车辆完好程度和实际使用情况,对车辆累计报停时间实行以下限制:
1、营业性客车(含小型客车),出租、旅游汽车,年累计报停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营业性货车不超过三个月;
2、非营业性客、货车辆,年累计报停不得超过四个月;
3、受季节限制的生产作业单位的车辆以及汽车拖带的挂车、不能载货的特种车,年累计报停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上述报停车辆超出规定报停期限的一律照章计征养路费。
报停后重新启用的车辆,上半月启用的按当月应征费额标准计征,下半月启用的按当月应征费额标准二分之一计征。当月报停当月内启用复驶的车辆,仍按当月应征费额标准全额计征。报停车辆因定期检验需要领取牌证检验合格后仍继续报停的,可按旬计征养路费。

2、车子该如何报停?

车辆因被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扣押、封存或者因交通事故停驶的,车主应当在停驶之日起十日内持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到车籍地或者调驻地征稽机构办理报停手续;经征稽机构核定,从次月起停征停驶期间的养路费。因其他原因停驶的,车主应当向车籍地或者调驻地征稽机构申办报停手续,并交存车辆号牌、行驶证,从次月起停征停驶期间的养路费。新购置的车辆未满两个自然年的不得报停,其他车辆一年内累计报停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根据上述规定,报停期间养路费是停征的。

3、机动车的报停手续

机动车的报停需要以下手续:

一、事故车辆凭事故证明、照片;

二、扣押封存车辆凭扣押封存证明;

三、自然灾害原因凭有关证明、照片。

报停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区公管稽征所征费窗口受理,审核签署意见、在承诺的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反馈申请人,送达许可决定。

(3)车辆报停规定扩展资料:

申报条件:

一、车辆因被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扣押、封存或因交通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损坏停驶;

二、购置车辆已满2个自然年以上;

三、一年内累计报停时间未超过三个月;

四、车辆未实行按年包干缴费养路费的;

五、其它特殊原因。

4、车辆报停手续如何办理?

朱所长:车主办理报停手续,需要在当月最后一日(如遇到星期六、星期天要提前一天)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按规定交存公路交通规费标志证件(车辆的两面牌照、行车证),车辆年累计报停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应交通肇事、司法扣押、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凭有效证明材料,经征稽机构核准后可以延长报停时间。(包缴协议除外)。

5、车辆报停

申报条件:
一、车辆因被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扣押、封存或因交通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损坏停驶;
二、购置车辆已满2个自然年以上; 
三、一年内累计报停时间未超过三个月;
四、车辆未实行按年包干缴费养路费的;
五、其它特殊原因。
申报材料:
一、事故车辆凭事故证明、照片;
二、扣押封存车辆凭扣押封存证明;
三、自然灾害原因凭有关证明、照片。
许可程序示意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区公管稽征所征费窗口受理,审核签署意见→在承诺的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反馈申请人,送达许可决定。

6、车子报停如何办理?

车主办理报停手续,需要在当月最后一日(如遇到星期六、星期天要提前一天)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按规定交存公路交通规费标志证件(车辆的两面牌照、行车证),车辆年累计报停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应交通肇事、司法扣押、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凭有效证明材料,经征稽机构核准后可以延长报停时间。(包缴协议除外)。

7、车辆报停需要交交强险吗?

汽车报停后不用交强险。

以江苏省为例:

《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93(40)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车辆因故停驶,应于当月月前向车籍地征稽机构提出车辆停驶的申请,征稽机构经审查对符合报停条件的收存行车执照和牌照后,办理停驶(报停)手续,从次月起停缴养路费。对报停车辆,经征、缴双方视其停放条件和情况确定停放地点后,不得随意变动。因故确需变动的,应向当地征稽机构申报。

根据车辆完好程度和实际使用情况,对车辆累计报停时间实行以下限制:

1、营业性客车(含小型客车),出租、旅游汽车,年累计报停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营业性货车不超过三个月;

2、非营业性客、货车辆,年累计报停不得超过四个月;

3、受季节限制的生产作业单位的车辆以及汽车拖带的挂车、不能载货的特种车,年累计报停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上述报停车辆超出规定报停期限的一律照章计征养路费。

报停后重新启用的车辆,上半月启用的按当月应征费额标准计征,下半月启用的按当月应征费额标准二分之一计征。当月报停当月内启用复驶的车辆,仍按当月应征费额标准全额计征。报停车辆因定期检验需要领取牌证检验合格后仍继续报停的,可按旬计征养路费。

8、车辆报停需要哪些手续

以上海市为例,车辆报停所需手续如下:

1、机动车登记证书;  

2、机动车行驶证;  

3、二块车辆号牌;  

4、《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单位车辆被委托人签字,个人车辆车主签字;  

5、委托代理人办理,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代理人在《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上签字;  

6、属于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的,还应当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7、属于校车的,还应当交回校车标牌;  

8、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9、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10、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11、办理车辆注销时,如遗失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应同时填写提交《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8)车辆报停规定扩展资料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中规定:

第四十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提交的资料;符合规定的,受理注销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上注明回收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情况;  

(二)档案管理岗复核全部资料;需要公告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作废的,通知车辆管理所有关部门公告;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三)牌证管理岗销毁机动车号牌;  

(四)属于报废的机动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一)《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四)《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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