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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县车辆管理所

发布时间:2021-10-17 00:16:31

1、合肥市车管所电话号码多少

合肥市车管所地址电话 : 

合肥车管所蜀山工作站  蜀山经济开发区湖光路与仙霞路交口0551-62695897  

合肥车管所包河工作站  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一路16号 0551- 63877507  

合肥车管所庐阳工作站  合肥市庐阳产业园官塘路7号0551-65661225  

合肥车管所瑶海工作站  新站区文忠路与天水路交叉口0551-64245627  

(1)长丰县车辆管理所扩展资料:

车管所主要负责承办机动车注册、变更、转移、抵押、注销登记。车管所进行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补领、换领、审验及受理机动车和驾驶员相关的其他业务。 

车管所办理机动车登记、驾驶员考试、发证业务时,应当使用业务流程记录单(以下统称《流程记录单》),记录机动车登记和驾驶员考试、发证的办理情况。各岗办理业务完毕,应当在《流程记录单》上签字。

监督岗或业务领导岗在处理各岗位反映的问题时,应当在《流程记录单》上签注明确的处理意见。《流程记录单》存入车辆和驾驶员档案。

除转籍过户外,已入库的档案不得再出库。档案库应当设立查阅档案室,供查阅档案使用。其他人员未经车管所领导批准,不得进入档案库。

参考资料:网络-车管所

2、长丰县年检车的地方在什么地方?

在夏阳那边,那边有一个检测站,可吗年审的。

3、长丰交警大队在北城地区有没有车管所?

长丰交警大队在这个地区,他也是有车管所的室友的

4、合肥市车管所地址

1、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地址:合肥市经开区宿松路与紫石路交口。  

电话:96598。  

2、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蜀山工作站  

地址:蜀山经济开发区湖光路与仙霞路交口。  

电话:96598。  

3、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包河工作站  

地址:合肥市包河工业区天津路与哈尔滨路交口。  

电话:96598。  

4、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庐阳工作站  

地址:合肥市庐阳产业园官塘路7号。  

电话:96598。  

5、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瑶海工作站  

地址:新站区文忠路与天水路交叉口。  

电话:96598。  

(4)长丰县车辆管理所扩展资料  

一、合肥市车管所驾驶员考试岗岗位规范:  

1、安排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考试计划。  

2、严格审核参加考试人员的身份,严格按照考试项目、内容、标准和规定的时限进行考试。  

3、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考试场地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考试场地。  

二、合肥市车管所嫌疑车辆调查岗岗位规范:  

1、处理机动车业务岗位反映的涉嫌资料被套用、涂改或者有伪造嫌疑,涉嫌走私、盗窃、抢劫以及无进口证明、非法拼(组)装机动车的问题。  

2、对各岗位移交的嫌疑车辆资料进行调查,建立嫌疑车辆调查台帐,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调查。

5、合肥驾照年审换证地点有哪几处

1、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具体地址:合肥市经开区宿松路与紫石路交口。

2、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蜀山工作站,具体地址:蜀山经济开发区湖光路与仙霞路交口。

3、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包河工作站,具体地址:合肥市包河工业区天津路与哈尔滨路交口。

4、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庐阳工作站,具体地址:合肥市庐阳产业园官塘路7号。

5、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瑶海工作站,具体地址:新站区文忠路与天水路交叉口。

(5)长丰县车辆管理所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年审过期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驾驶证过期一年年审不会被取消。一年内年审都可以,不会被罚款。根据公安部关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章第六十七条第七款的规定,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更换驾照需带上身份证、驾驶证、一寸白底彩色照片4张、体检表到当地车管所办理。

6、长丰户口可以在夏阳车管所上牌照吗

当事人是长丰户口在夏阳购车办理落户上牌手续,需当事人出示身份证原件,以及当事人在夏阳本地的居住证,才可以申请办理。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第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
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二)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三)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七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票据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四)身份证明是指: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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