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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车辆登记证书

发布时间:2021-10-19 14:32:40

1、机动车登记证书是什么?

机动车登记证书是车辆的所有权证明,是在购买汽车后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之后发放的所有权证书。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条申请注册登记的: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1)新的车辆登记证书扩展资料: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六十一条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确认机动车和审查证明、凭证的;

(二)故意刁难,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三)违反本规定增加机动车登记条件或者提交的证明、凭证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的;

(五)违反规定跨行政辖区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

(六)超越职权进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或者不按规定使用机动车登记系统办理登记和业务的;

(七)向他人泄漏、传播计算机登记系统密码,造成系统数据被篡改、丢失或者破坏的;

(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九)强令车辆管理所违反本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2、车辆登记证书什么时候启用

车辆登记证书在车辆完成落籍手续以后,由市一级的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制作提供,机动车所有人收到车辆登记证书时候就属于正式启用。
正式启用时间就是车辆登记证书上面的登记日期。
车辆权益所有人一旦发生变更,需要及时办理车辆信息变更,变更时车管所会备注车辆转移登记日期。这个日期就视作新的车辆号码(即新的机动车登记编号)的启用日期。

3、机动车登记证书是什么东东

《车辆登记证书》是车辆所有权的法律证明,由车辆所有人保管,不随车携带。此后办理转籍、过户等任何车辆登记时都要求出具,并在其上记录车辆的有关情况,相当于车子的户口本。

1、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2、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机动车登记和业务,但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除外。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可以凭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代理申领。

拓展资料:

申请材料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当场办理)。

办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所有人应将车开到车管所。机动车所有人为自然人办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业务的,应本人到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理。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残和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二次补领

丢失补办的,需到任意车管分所验车照相,然后到分所领取。需要车主身份证原件,以北京为例,外地户口需北京暂住证。当时可取,不能代办。

参考资料:车辆登记证书-网络

4、2020新车有没有机动车登记证书?

2020新车有机动车登记证书,主要是这款车是全款购买的,办理了新车上牌的手续之后都有机动车登记证书

5、汽车的车辆登记证书,就是那个绿本,可以补办的吗?

车辆登记证书补办方法

1、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2、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机动车登记和业务,但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除外。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可以凭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代理申领。

申请材料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当场办理)。

办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所有人应将车开到车管所。机动车所有人为自然人办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业务的,应本人到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理。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残和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6、为什么重新办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要将原车主的信息的打印在新的证书上呢

把所有变更信息打印在新征书上是为了便于日常的查阅和管理。登记证书是车辆所有权的法律证明,由车辆所有人保管,不随车携带。此后办理转籍、过户等任何车辆登记时都要求出具,并在其上记录车辆的有关情况,相当于车子的户口本。“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类似于我们的“身份证”和“户口本”
一、申请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的情形
1、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2、更换发动机的;
3、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4、因质量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5、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6、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本市或迁入本市管辖区域的。
7、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
二、申请条件
(一)机动车已在本市登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址迁入本市的除外);
(二)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材料;
(三)交验机动车(办理共同所有人姓名变更登记除外)。
三、存在下列情形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1、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2、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本市时,有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
4、机动车转入本市车辆尾气排放不符合本市环保标准的;
5、小、微型载客汽车所有人的住所地址变更到本市,但其不能提交本市小客车配置或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的;
6、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7、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8、机动车的使用年限距《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的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不予变更机动车使用性质及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
9、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不予办理除“变更使用性质、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迁出本市”以外的其他变更登记;
10、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11、存在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的。
四、办理地点
(一)办理变更登记的地点:
1、使(领)馆、境外人员或者机构的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涉外管理科( 点击查询)办理,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使用性质变更为警用、消防、救护、工程救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本市到车辆管理所( 点击查询)办理。其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的,到盛华检测场( 点击查询)查验车辆,到车辆管理所( 点击查询)提取机动车档案。
2、其他机动车任选车管分所( 点击查询)办理。其中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在远郊区县的京B号牌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轮式自行机械任选远郊车管站( 点击查询)办理。
(二)办理变更备案的地点:
1、使(领)馆、境外人员或者机构的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涉外管理科( 点击查询)办理;
2、其他机动车任选车管分所( 点击查询)办理。其中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在远郊区县的京B号牌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轮式自行机械任选远郊车管站( 点击查询)办理。
五、办理时限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车架、更换发动机、改变使用性质、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共同所有人姓名变更登记和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本市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备案的,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办理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变更登记,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收费
机动车行驶证收取工本费15元/本,机动车临时号牌收取5元/张,汽车反光号牌收取100元/副,摩托车反光号牌收取35元/副,挂车反光号牌收取50元/副,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反光号牌收取40元/副,机动车登记证书收取10元/证。
七、提交的资料及相关规定
(一)申请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按下列规定提交资料并交验车辆: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点击查询);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
3、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4、机动车登记证书;
5、机动车行驶证;
6、机动车所有人因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或者车身颜色被改变,申请办理变更的,应当提交能够确认被鉴定的机动车与被盗抢的机动车为同一辆车的有关技术鉴定证明或者公安机关发还证明。
7、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二)机动车因质量问题制造厂更换原型号整车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在更换后按下列规定提交资料并交验车辆: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点击查询);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4、机动车登记证书;
5、机动车行驶证;
6、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7、不属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于检验的车型的,还需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8、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9、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10、车身颜色改变的,还需提交更换整车后的机动车标准照片两张。
(三)申请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在变更后提交下列资料并交验车辆: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点击查询);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4、机动车登记证书;
5、机动车行驶证;
6、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属于非专用校车喷涂粘贴校车外观标识的,还应当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
(四)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迁出本市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在变更后提交下列资料并交验车辆: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点击查询);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4、机动车登记证书;
5、机动车行驶证;
6、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7、机动车号牌;
8、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五)因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入或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机动车的所有人变更后机动车需要转入本市的,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按照注册登记规定的地点查验机动车、在办理注册登记的地点申请变更登记:
1、《机动车注册、转移登记/转入申请表》( 点击查询);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4、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还需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5、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6、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7、机动车登记证书;
8、机动车档案;
9、属于小、微载客机动车的,还需提交本市小客车配置或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
(六)因两人以上共同所有机动车,将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点击查询);
2、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4、机动车登记证书;
5、机动车行驶证;
6、机动车为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提交可以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
7、属于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还应当提交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七)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本市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备案。
1、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本市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点击查询);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3)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4)机动车登记证书;
(5)机动车行驶证;
(6)相关事项变更证明。
2、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点击查询);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3)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4)机动车行驶证。
(八)机动车的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点击查询);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3)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4)机动车登记证书;
(5)机动车行驶证;
(6)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八、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需要查验车辆的,对车辆进行查验—符合规定的,收存相关资料并录入信息—收费—制作、发放牌证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行变更,不需办理变更登记
1、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2、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3、机动车增加车内装饰等;
4、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但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喷涂和粘贴车身广告需经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处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准在车身上做广告。
(2)在机动车车身外喷涂、粘贴标识的(不含车窗玻璃、前、后风挡玻璃),允许喷涂和粘贴的内容为:单位名称、标识、电话、地址、网址。喷涂字迹应端正,字号大小不得大于车身高度的10%;字迹和标识颜色面积不得大于车身主体颜色的1/3,不得改变车身整体颜色,原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登记的车身颜色不变。
(3)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应在车身后部喷有与号牌字体相同,放大倍数应为号牌字体的2.5倍的放大号,字迹颜色应与车身颜色色差分明;厢式货车和封闭货车在车身两侧分别喷有统一的“厢式货车、封闭货车”字样;大型货车和大型客车车门两侧应喷有载重吨位及乘员人数字样,字迹要端正,颜色与车身颜色色差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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