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讨债不成强行将债务人小车开走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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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偷偷开走欠债人的车,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其行为已经够成盗窃罪,如果车主惊公追究,法院将会参照车的价格判刑,摩托车与宝马车判的结果是不一样的,不惊公私了,可以免去刑事责任,因为“民不告官不究”
如果是欠债人不还钱,债主当众扣押欠债人的车,债主不负刑事责任。
是偷车,是扣押车,这是问题的关键
具体该怎么办,由当事人决定吧,因为只有当事人才明白事件的真相。
3、债权人开走债务人的车构成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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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债权人有权利开走债务人儿子的车吗
我国法律一直坚持谁欠债、谁负责归还的原则。如果债权人采用过激的行为,开走债务人儿子的车辆,当事人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应当立即报警处理。
债权人对欠款不还的事情,完全应该搜集真实的证据,经多次催讨不得的时候,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私自开走他人的车子占为自己使用,属于违法行为。
5、债权人强行把债务人的车开走
如果车辆是债务人的,债权人虽然非法侵占了债务人的财产,但这多属于民事侵权范畴。如果这车辆不是债务人的,车辆所有人在向扣车人表明权属以后,扣车人仍然拒不返还财产,这种情况有可能涉嫌抢夺他人财产。
6、把欠债人的车辆开走算不算违法?我有欠债人写的还款协议,协议写到还款日期还不了的话愿以个人资产作抵
如果经过了债务人的同意,可以协商一致以其汽车抵债,开走车辆就是合法的
如果没有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将汽车开走可能会涉嫌盗窃罪,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我过实行的是物权法定原则,双方协议约定的物权变动条款是不生效的,也就是说你们还款协议中约定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将资产转移给债权人抵债的条款是无效条款。
7、债主收账把欠账人的车开走算违法吗?
债主收账把欠账人的车开走算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侵占罪在中国刑法史上一直没有明确的定义,就是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中也没有使用“侵占”一词。因而在确定侵占罪概念之前,有必要对“侵占”一词进行分析,因为“侵占”是侵占罪罪名中的关键词,它代表了侵占罪的主要内涵。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7)开走债务人车辆扩展资料:
债主收账把欠账人的车开走违法案例:
这份判决书显示,2014年5月和7月,经本案被告人张某介绍并作为担保人,被害人赵某分别向崔某和袁某借款人民币12万元、20万元。然而,赵某此后一直没有归还这两笔借款。多次催债未果后,2015年7月3日,
被告人张某和债主袁某等人到赵某居住的酒店,由张某上楼,趁人不备将放在赵某驾驶员处的汽车钥匙拿走,交给袁某的司机,随后,袁某及其司机将赵某停放在办公楼下的一辆无牌黑色奔驰ML63越野车开走。
赵某发现车辆被开走后随即报警,并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被告人张某承认是自己将车辆开走,但拒绝退还车辆。该车被袁某二人开到河南灵宝居住小区停放。同年11月,张某因涉嫌盗窃罪被警方刑事拘留。2天后,袁某向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扣押该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8万元。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张某秘密窃取车辆虽是为了索取债务的合法目的,但是其手段具有非法性,主观上有以非法手段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应视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张某窃取的车辆价值明显高于债务数额,其在窃取车辆后也未及时实施实现债权的跟进行为,
而是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几个月后才由袁某将该车移送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这期间,公安民警多次联系张某要求退还车辆,其明确表示拒绝退还,其占有涉案车辆的非法性明显。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同时,张某盗窃被害人赵某车辆目的在于迫使其及时偿还债务,并且其在盗窃车辆之后将开走车辆的事实及时告知了赵某,并明确表示其清偿债务后即归还车辆,其实现债权目的的正当性及事后的告知行为对之前的不法手段具有补救功能,
使其非法占有不同于一般盗窃,所反映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大降低,且涉案车辆已被追回并发还赵某,赵某也书面表示对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予以谅解。故张某的行为虽构成盗窃罪,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参考资料来源:新浪网-收不回欠款债主私自开走债务人汽车,一审被判盗窃罪
8、债权人扣了债务人的车,债务人发现车后将扣车开走负什么责任
在没有进行债权转移之前,车本来就是债务人的,人家开走自己的车不是应该的嘛,负什么责任?倒是债权人非经法院判决自行扣了债务人的车是非法的,若引起严重后果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9、因债务纠纷硬开走当事人轿车属于什么行为?
债权人未经债务人允许私自拿走债务人占有或委托他人占有的财物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任。但该种行为的具体定性及操作问题还要分情况而论。
一、根据场合不同,法律责任不同
1、债权人拿走债务人的财物抵债时,债权人如果不在场,无法监管财物情况的,债权人涉嫌构成盗窃罪,同时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债权人拿走债务人财物抵债时,债务人在场并加以阻拦的,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之规定,债权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等规定处罚。但是由于债权人并无强制执行权,债务人有权基于物权法之规定,依法追究债权人民事法律责任。
3、 债权人拿走债务人财物抵债时,债务人在场并未拒绝或阻拦的,可以视为债务人默许债权人实施上述行为。债权人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