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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车辆生产许可证

发布时间:2021-10-24 09:18:35

1、特种车辆生产许可证如何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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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怎么办理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程序:

( 一 ) 取证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已取得所在地合法注册; 具备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人员条件、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技术力量、检测手段等条件; 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运转; 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注:具体条件见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管理办法》。  

( 二 ) 申请

申请单位持以下申请材料, 邮寄或报送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一楼特种设备行政审批窗口: 

1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4份 ; 

2、申请单位情况介绍(申请报告)1份 ; 

3、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申请单位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

5、申请单位已获得的认证或认可证书复印件1份 ; 

6、申请单位《质量管理手册》1份 ; 

7、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委托检验、检测协议)1份。 

换证单位还需提交:

1、取证以来的工作总结;

2、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3、原《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 三 ) 受理 

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

(2) 申请材料不属实并且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 

(3) 提出本次申请前, 两年内曾出现违反规定情况的; 

(4) 处于对办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的; 

(5) 从事相关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评审工作的。

2 、凡不属于上述情况的, 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处予以受理,并将签署受理意见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2份)返还申请单位(邮寄或由行政审批窗口通知企业领取)。 

3、不予受理的,发文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不受理原因。

( 四 ) 评审 

申请单位的申请被受理后,约请经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许可条件评审。

(五)审查

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处接到鉴定评审机构的评审记录和《评审报告》等鉴定评审材料后, 应根据相关规则规定进行审查, 并作出是否颁发《许可证》的决定。审查合格的,报国家质检总局打印证书。

(六)发证

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处接到国家质检总局打印的证书后,由行政审批窗口通知企业领取。

(2)特种车辆生产许可证扩展资料: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类型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厂内机动车辆类制造许可;

客运索道制造许可;大型游乐设施许可;大型游乐设施类制造许可

起重机械类制造许可;电梯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3、申请叉车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需要什么条件

现行有效的依据是: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注意该规则有附件,必须把附件下载下来,仔细查看,才能看懂
看不懂的话,可以再追问

4、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哪些行业需要办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以下八大类企业都要办理: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这些行业都要办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

5、怎么办理车辆生产许可证

首先准备厂房,必备的生产设备,必备的配置相关的人员及检测设备
1,现场整改
根据《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现有的生产场所进行系统的策划、划分和装修,添置法律法规要求的装备等。可以参照实施细则和法律法规的要求,或者由有经验的咨询人员现场查看后做一个整体的规划,然后按照整体规划进行整改
2, 质量管理策划
由总经理会同咨询师建立质量管理文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从管理职责、生产资源、人力资源、技术工艺、现场管理、产品检验、安全生产等方面入手,建立一套符合国家QS标准的质量体系,并由总经理签署执行。
3,员工培训
质量体系建立起来了,还要执行,否则只有总经理一人知道管理体系还是无法达到质量控制的目的,这时候就需要对员工进行培训了,因为生产许可证审查,是在审查全体企业员工,而不单单是企业老总。培训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内部培训,另外一部分是外部培训。内部培训由咨询师、企业老总、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因为这一部分体系文件是由企业内部制定的,怎么做,制定文件制度的人最清楚,对大家的培训,实际上就是一个贯彻管理体系的过程;而另外一部分,比如说,检验员,电工,行车工,叉车工等,这个就需要外部培训,因为电工行车工叉车工都是要求有资质机构发证的。而检验员,有很大一部分企业并没有进行实际培训过,专业知识掌握不强,这要根据企业情况,或由经验丰富的咨询师培训,或送到有资质的只见机构培训。
4,提交申请
通过以上的紧张准备,现在就可以开始提交生产许可证申请了。2011年以后大部分省份都可以通过当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转交和提交申请材料了,所以提交材料要去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去申报,申报注意带以下材料:
(1)申请需要三大件: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局发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当地质监局发证)。
(2)食品相关产品行业要提交管理制度清单、产品说明书、工艺流程等说明性文件。
(3)危险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要提交产品流向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监局发证)等。
(4)根据《实施细则》,部分产品还需要提交申报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由产品检验机构出具)。
(5)涉及产业政策的产品,还要提交符合产业政策证明(由发改委经贸委出具)
申请提交之后,受理机构在收到材料5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给企业发放

6、淘宝上卖搬运车需要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怎么填?

先去办理这个许可证,按真实情况填写

7、应急电源车需要中华人民共各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吗

你好,应急电源车不需要中华人民共各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不是特种设备管理范围。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8、什么是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 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 通用规定

第一节 设计与制造

第六条 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七条 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单位不得制造相应产品。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取(换)证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规定执行。

特种设备安全认可证的取(换)证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证书申请的受理分别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审查工作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单位承担,审查合格后,分别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发证。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以提供用户使用:

(一)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或者部件;

(二)制造标准或者技术规程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或者部件。

需要正式生产的,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后,方可以正式生产、销售。从型式试验合格到提出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取证申请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 特种设备产品出厂时,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规定第三章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应的随机文件,并保证备品配件的供应。

第十条 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其产品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明确中国境内注册的代理商,并由代理商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该代理商必须持接受委托代理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明材料,到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凡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特种设备的产品或者部件,其同类型首台产品或者部件必须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以正式销售。

第二节 安装、维修保养与改造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资格认可,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以承担认可项目的业务。该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者分包。

第十二条 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安装、大修、改造后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使用单位向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并由执行当次验收检验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合格的,发给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行政部门不得要求再进行强制性的验收检验。

第十四条 安装、大修、改造的特种设备验收合格后,负责该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将施工的技术文件和资料等,移交使用单位存入该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

第三节 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的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使用有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特种设备。对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申请相应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第十六条 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等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必须保证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时,再次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必须消除其影响安全的隐患。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相应工作。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必须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的维修保养。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无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人员的使用单位,必须委托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日常的维修保养。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向使用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自签发验收检验或者定期检验合格报告之日起计算。各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周期按第三章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标准或者技术规程有寿命期限要求的特种设备或者零部件,应当按照相应要求予以报废处理。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应当向负责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除执行本规定有关要求之外,还必须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

第四节 监督、监察与监督检验

第二十六条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上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安排,对特种设备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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