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中主险有哪些,附加险有哪些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
附加险包括1、玻璃单独破碎险
2、自燃损失险
3、新增设备损失险
4、车身划痕损失险
5、发动机涉水损失险
6、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
7、车上货物责任险
8、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9、不计免赔险
10、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
11、指定修理厂险
2、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9版
行业示范条款包括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摩托车、拖拉机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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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
商业车险改革正紧锣密鼓进行!
继2月3日中国保监会正式宣布启动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后,2月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快速行动:正式就新版商业车险示范条款(以下简称《2014版示范条款》)及配套单证公开征求意见。据悉,此轮征言截止日期为3月5日。
多位业内人士指出,此举标志着,关乎上亿车主切身利益的商业车险条款改革,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相比现行的车险条款,《2014版示范条款》作了多项重大改变,此前在社会上备受争议的“高保低赔”、“开车撞了自家人不赔”等问题,都有了解决方案。此外,根据保监会的安排,春节后将印发具体的车险改革试点方案。试点范围包括黑龙江、山东、重庆、广西、陕西以及青岛6省市,预计今年5月正式启动试点,再根据试点情况推向全国。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中保协此次仅发布了包括机动车、特种车、摩托和拖拉机综合商业保险以及单程提车保险在内的四个示范条款,而对较为敏感的费率改革问题则尚未发布相关信息。
记者注意到,2月3日,保监会财险部主任刘峰在回答车主最为关心的(车险保费)价格问题时曾表示,“车险价格将总体保持平稳,但不意味着对所有人都平稳。”据其介绍,此次商业车险改革的目的就是使风险和费率相匹配,改革后商业车险价格将总体平稳,低风险车主会享受更多的费率优惠。
某险企一位不愿具名的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虽然现在只是出了一个大的框架性文件,但整体的思路就是按车型定价,费率将会完全按照相应的风险情况来定。车险改革之后,出险次数多、理赔金额大的客户,其费率浮动幅度会比较大,而大部分低风险客户则会享受更多的优惠。
中保协此前发布的“零整比”报告显示,不同汽车品牌、车型之间的维修价格差异较大。但现行的车损险费率体系中却缺少重要的车型风险因素,车险保费仅与座位数、车龄、新车购置价因素相关,与车辆的风险程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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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是否已实施
保险业人士介绍,保险公司拒赔速腾司机是依据商业三者险、交强险条款。商业三者险(第三者责任险)责任免除条款指出,“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
根据交强险第三章的赔偿条款,对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无法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只能向醉驾者索赔。”济南市保险行业协会自律办主任任海军告诉记者。
济南一家大型保险公司的高级业务主管葛先生表示:“这个不能说是霸王条款,试想一下,如果酒驾、醉驾造成的损失也赔偿,岂不是在鼓励违法违章行为?而且,保险公司不是慈善机构,不可能做到无条件赔偿。”
如果受害方速腾司机自身投保了车损险,是否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呢?葛先生说:“也不行,只有车主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情况下,车损险才能起到作用。”
对于醉驾方导致的受害方人身伤害,交强险赔偿条款中写明了“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但记者从济南市多家财产险公司了解到,在实际操作中,只要牵涉到醉驾,保险公司就不再管了,也不可能垫付抢救费用。
解决办法:尽快启用交强险社会救助基金
与财产损失相比,醉驾交通事故中造成的人身伤害更受关注。“应该尽快启用交强险社会救助基金。”21日,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产险工作部负责人张书平告诉记者,在交强险条例实施时已经明确了要成立社会救助基金,但由于种种原因,这项工作比较滞后。山东省近期已经明确将提取交强险保费的2%作为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基金可用于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等多种无法获得交强险赔偿的受害人抢救,由于目前还没有出台实施细则,救助基金还没有派上用场。
任海军表示,按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近期起草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可以“代位求偿”,无论车主自身是否有责任,都可直接向投保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保险公司再向第三方追偿。以速腾车主为例,她可以向自己投保的公司索赔,投保公司再向肇事方追偿。
“但是,代位追偿的可行性目前还在探讨中,保险公司考虑经营风险,未必真的去这么做。”任海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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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款)所规定的保险业务属于什么保险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copy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
附加险包括1、玻璃单独破碎险
2、自燃损失险
3、新增设备损失险
4、车身划痕损失险
5、发动机涉水损失险
6、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
7、车上货物责任险
8、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9、不计免赔险
10、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
11、指定修理厂险
6、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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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第一章 机动车损失保险
第六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碰撞、倾覆、坠落;
(二) 火灾、爆炸;
(三)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
(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七) 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1 第八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2、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5、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6、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7、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第九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灾;
(四)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
(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二)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损坏,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2
(三)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四)车轮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设备的损失;
(五)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八)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十六条规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第十一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方式免赔:
(一)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二)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三)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但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四)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五)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六)对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绝对免赔额的,本保险在实行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第十二条 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折旧金额可根据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参考折旧系数表确定。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 3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第十六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对未协商确定的,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定。
第十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八条 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进行赔偿时,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方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的,保险人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机动车损失赔款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全部损失
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 )×(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
(二)部分损失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
(三)施救费
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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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定损失、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本保险事故,导致全部损失,或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后,本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