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辆检测线为什么是个人的
国家针对各级的检测任务太多,不可能面面俱到,所以,就将一些不稳定的行业承包给公司或个人,比如,砸制车牌,保险代理,电子眼警察,包括检测线,因为,这些行业,年限性和政策性的活动余地比较大,国家无法专门成立部门来制约,所以,才转包给个人来统一管理,节约了国家资源,同时又能起到制约的目的。
一般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安全性能检测线,用于汽车年审检测,为公安交警部门要求。
2、综合性能检测线,用于营运车辆定期检测,为交通维修管理部门要求。
3、环保尾气检测线,用于机动车尾气排放物检测,为环保部门要求。
4、简易检测线,一般用于维修企业,用于对汽车的制动、侧滑和悬挂系统进行简单检测。
2、私人能开汽车年检站吗?
当然可以!主要是你要把当地的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搞定,然后把技监局的的人搞定,再有资金就行了
3、私人能开汽车尾气检测站吗
不能开
尾气检测站是环保局做的。
国家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 2009年 第5号
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经国务院同意,环境保护部负责对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机动车产品进行型式核准。
4、私人创办的车辆检测站既然不属于事业单位,那么它的工作时间,待遇是不是跟企业一样,不按照国家规定来?
私人创办的车辆检测站,他不是属于事业单位,所以它的相关经营活动,应该是私企的一切规则,跟事业单位不相干
5、个人可以办汽车检测站和汽车检测线吗
现在汽车年审检验,很多地区都已经是私人开办的检测线。只不过最终要车管所确认。
6、车辆检测站是私营企业吗?
车辆检测站社会化的属于私营企业。
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第三条 严格执行政府部门不准经办检验机构等企业的规定。要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全面推进检验机构社会化,严格执行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等规定,公安、质量监督等政府部门及下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律不得举办检验机构,公安民警、质量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子女、配偶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检验机构经营。
2014年9月30日前,各级公安、质量监督部门要对本部门及下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关人员开办检验机构问题进行一次自查清理,对已经开办、参与或者变相参与经营的,要立即停办、彻底脱钩或者退出投资、依法清退转让股份。
对拒不停办、脱钩、退出投资或者清退股份的,要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从严处理,其中内外勾结、行贿受贿或者因检车弄虚作假造成交通事故等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车辆检测站私人扩展资料: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申请取得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需要的,并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的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工作管理制度,有齐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等技术规范文件资料;
(四)具有申请检测车辆类型和项目所需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设备及其校准设备;
(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应当通过合法有效的型式认定,在用计量器具应当依法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检定合格或校准,并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
(六)具有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设施、工作场所和工作环境;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7、机动车检测站性质是什么?如果已经被私人承包,那里面的员工是运管所所发的工资?
机动车检测站性质已经改为私人性质了,现在已经规定执行政府部门不准经办检验机构等企业。机动车检测站被私人承包,则检测站员工的工资是由承包单位进行发放。
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关于严格执行政府部门不准经办检验机构等企业的规定。要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全面推进检验机构社会化,严格执行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等规定,公安、质量监督等政府部门及下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律不得举办检验机构,公安民警、质量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子女、配偶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检验机构经营。
2014年9月30日前,各级公安、质量监督部门要对本部门及下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关人员开办检验机构问题进行一次自查清理,对已经开办、参与或者变相参与经营的,要立即停办、彻底脱钩或者退出投资、依法清退转让股份。对拒不停办、脱钩、退出投资或者清退股份的,要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从严处理,其中内外勾结、行贿受贿或者因检车弄虚作假造成交通事故等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车辆检测站私人扩展资料:
《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关于规范检验机构审批程序的规定。省级质量监督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检验机构资格许可程序,对符合《行政许可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等法律法规的申请人,要依法予以受理,严格许可的审查和批准工作,建立监督制约机制,简化工作流程,提高许可工作效率。
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关于时限的规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但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后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对不予批准的,要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