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运车辆挂靠承包经营
可能是地方政策的规定
道路运输条例没有明确规定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 客运
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2、客运车辆超范围经营怎么处罚
不知道你说的是哪种情况,有可能是不按包车的线路、地点经营,有可能是包车按线路车定点定时发车,有可能是在包车中揽客。无论哪种情况,由于该公司取得旅客运输资质,处罚起来不是很重,按70条1000-3000处理。
3、关于客运线承包问题
近日,国家交通运输部下发了《关于促进道路运输行业集约发展的指导意见》(61号文),对推进我省道路运输行业结构调整,加快企业运输结构转型升级,促进我省道路运输行业集约发展,无疑是雪中送炭,意义重大。不过,企业在兼并、重组、并购或整合过程中,时常出现的客运班线经营权纠纷阻碍了推进集约化发展。对此,笔者近日采访了广东省道路运输协会的有关专家。开放市场有效缓解运力供需失衡问:改革开放以来,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管理办法几经变化,能否介绍一下发展和变迁的过程?省道协:改革开放初期,道路运输市场运力严重不足,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无法得到满足,于是,交通部在1983年召开的全国交通工作会议上提出“有路大家行车,有水大家行船”,全面开放道路水路运输市场,道路运输市场的生产力也由此获得了极大的解放。据统计,改革开放初的1978年,我国拥有的民用汽车只有135.8万辆,而在道路运输市场放开不久的1985年,我国民用汽车的保有量就猛增到321.12万辆,短短几年内,道路运输市场运力紧张的状况就得到缓解。问:是否在缓解道路客运运力供需失衡的同时还有效地激发了市场活力?省道协:是的,在这个阶段,道路客运经营主体基本没有资质的要求,大量的民营小企业和个体经营户通过申请,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便可获得客运线路经营资格,客运市场的开放,有效地缓解了道路客运市场供求关系。道路客运市场的开放,也带来了不少问题。当时国有运输企业由于管理跟不上,普遍陷入经营困境。而民营小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又面临势单力薄的问题。客观上形成了客运经营业者“小散乱弱”的局面。确实也带来了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管理不到位,安全责任不落实等问题。问:能举例说明出现了哪些问题吗?省道协:比如,一些小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由于利益驱动,超速、超载,违规兜客或不按规定站点停靠,随意停车上下客;还有的为了赶时间,司机中途不按规定休息,造成疲劳驾驶的问题等等,都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影响市场秩序。道路客运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还有过由个人出资购车,企业与之合作的挂靠经营模式。上世纪90年代,国有、集体客运企业开始接受社会、个体运输业户挂靠经营。这种挂靠经营由于经营方式灵
4、关于客运车辆经营权等
你说的比较全面,我认为可能没有那么复杂,人们认为铁路垄断,其实,公路,民航都有这种情况。
1.从贵州某市到贵阳是长途运行路线,你就几台客车,不足以进行经营,譬如:车辆路途故障不能继续运行,谁为你接驳,这是很简单的问题,你无法解决,旅客总不能待你修好车辆再走吧。
2.如果经营短途运输,譬如:乡间运营巴士或许有可能得到批准。
3.你的问题,在百度不可能有官方给你作答,现实一些,先从短途客运做起,待有十分雄厚的资金和财力,再加上国家政策的不断开放,或许你有机会经营长途汽车客运的经营权。
一点谬论,供你参考,不妥之处请匆见怪。
5、长途客运车辆挂靠经营不合法.为什么,法律法规上有吗
1、挂靠车辆是指为了
交通
营运的特殊需要,将购买的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运营,并由挂靠者向被挂靠单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
2、挂靠车辆,主要是以挂靠协议的形式来明确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依照合同法规定来处理挂靠协议出现纠纷之后的法律运用。
3、挂靠车辆存在实际车主与登记车主不一致的问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伤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请问长途汽车客运能够承包吗?
要看情况啊,如果车站客流量少的话,可以跟负责人联系,沟通就可以了。什么东西都是可以变通的。
7、客运公司是否会把客运班线承包给私人
近日,国家交通运输部下发了《关于促进道路运输行业集约发展的指导意见》(61号文),对推进我省道路运输行业结构调整,加快企业运输结构转型升级,促进我省道路运输行业集约发展,无疑是雪中送炭,意义重大。
不过,企业在兼并、重组、并购或整合过程中,时常出现的客运班线经营权纠纷阻碍了推进集约化发展。对此,笔者近日采访了广东省道路运输协会的有关专家。
开放市场有效缓解运力供需失衡
问:改革开放以来,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管理办法几经变化,能否介绍一下发展和变迁的过程?
省道协:改革开放初期,道路运输市场运力严重不足,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无法得到满足,于是,交通部在1983年召开的全国交通工作会议上提出“有路大家行车,有水大家行船”,全面开放道路水路运输市场,道路运输市场的生产力也由此获得了极大的解放。
据统计,改革开放初的1978年,我国拥有的民用汽车只有135.8万辆,而在道路运输市场放开不久的1985年,我国民用汽车的保有量就猛增到321.12万辆,短短几年内,道路运输市场运力紧张的状况就得到缓解。
问:是否在缓解道路客运运力供需失衡的同时还有效地激发了市场活力?
省道协:是的,在这个阶段,道路客运经营主体基本没有资质的要求,大量的民营小企业和个体经营户通过申请,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便可获得客运线路经营资格,客运市场的开放,有效地缓解了道路客运市场供求关系。
道路客运市场的开放,也带来了不少问题。当时国有运输企业由于管理跟不上,普遍陷入经营困境。而民营小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又面临势单力薄的问题。客观上形成了客运经营业者“小散乱弱”的局面。确实也带来了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管理不到位,安全责任不落实等问题。
问:能举例说明出现了哪些问题吗?
省道协:比如,一些小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由于利益驱动,超速、超载,违规兜客或不按规定站点停靠,随意停车上下客;还有的为了赶时间,司机中途不按规定休息,造成疲劳驾驶的问题等等,都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影响市场秩序。
道路客运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还有过由个人出资购车,企业与之合作的挂靠经营模式。上世纪90年代,国有、集体客运企业开始接受社会、个体运输业户挂靠经营。这种挂靠经营由于经营方式灵
8、客运车辆承包经营,车辆承包金是否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Business tax),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2011年11月17日,财政部、国2016年将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