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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车辆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11-01 00:15:24

1、对挂靠车辆应该如何管理?如何规避风险?

挂靠车运输是运营市场的畸形,害人害己。应承担风险不应逃避。挂靠运营是违犯行政许可法的。

2、车辆挂靠的法律问题?

从事经营性运输经营的车辆,必须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办理相应的证照,依法交纳规费和税金。所以说,私人车辆是不允许有偿出租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的。

虽然说这些并不妨碍你们公司用他们的车,可一旦出了问题,劳动保障部门及法院会依照劳动法去判决,视同司机是你们的职工,车辆是你们融资租入的设备判决,事故损失也会由你们承担。就是不出事,税务机关不会承认这部分费用,给财务核算带来一定困难。

最好的办法就是与车主方达成共识,将其车辆过户到你们单位(挂靠),然后由原车主与你们签订租赁协议,变成他租你们的车辆进行经营,一切责任由承租人承担。然后你们再使用他租用的车辆,给他们运费。把你们租用他的车辆,用变通方法“转了一个大弯”,成了他租你们的车辆。虽然办法麻烦,但既解决了他们没有经营资质的问题,又解决了责任承担的问题。

通过试行,没有别的办法,只有这一个办法了。

3、车辆挂靠协议

"车辆挂靠"指的是个人购买运营车辆后,因为某些原因无法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这时,购买运营车辆的车主需要找一家运输公司,将行驶证让的名字登记为公司名称,这个过程就是“车辆挂靠”。
“车辆挂靠协议”主要内容是:由车主和车辆挂靠公司签署的“车辆挂靠协议”主要内容是双方约定在挂靠车辆发生事故后,双方的责任承担问题。
以下为车辆挂靠协议合同范本,仅供参考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挂靠协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乙方购置车辆挂靠在甲方名下,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乙方出资购置的 车辆,车型号为 ,发动机号为 ,车架号为 ,车牌号为 ,挂靠在甲方从事运输业务。汽车挂靠协议合同期限为自车辆登记之日起至车辆从甲方公司名下过户出去为止。
二、甲方应为乙方办理挂靠车辆上牌落户、年检、保险及营运证办理等相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无权私自办理车辆营运手续。乙方应向甲方交纳车辆挂靠的管理费 元/年,每年交纳一次,于每年的 月 日前缴纳。挂靠期内因乙方原因解除挂靠关系的,管理费用不退回。
三、甲乙双方办理挂靠手续,乙方应一次性向甲方缴交 元/部车的履约保证金。乙方如无违约,保证金于汽车挂靠协议合同解除时返还给乙方。
四、甲方代乙方办理车辆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保险险种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责任险等,其中车辆损失险应按车辆价格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应投保不低于100万元的保险金额,车上责任险应投保不低于30万元的保险金额。乙方应将上述保险费用于原保险汽车挂靠协议合同到期十五日前交由甲方办理续保手续。但汽车挂靠协议合同起始月乙方应于签订本汽车挂靠协议合同当日交纳全部保险费用。
五、挂靠期间,乙方不得将车辆擅自转让、变更,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车辆对外提供抵押,如有特殊情况应书面向甲方申请,征得甲方同意方可办理。
六、挂靠期间乙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车辆在经营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运输汽车挂靠协议合同纠纷、劳务纠纷等,一切由乙方负责并处理;乙方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如实通知甲方,甲方可在乙方请求下协助乙方处理纠纷,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以上事故、纠纷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七、乙方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甲方制定的安全运输等企业管理制度。定期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教育活动,严禁乙方雇用证件不全、技能不良的驾驶员,严禁车辆带病行驶及酒后驾驶,造成不安全因素,否则甲方有权将其停驶,强制性保养、维修,产生的维修费用和停驶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所聘人员与甲方无劳动、劳务汽车挂靠协议合同关系,乙方自行管理其相关工作人员,若由乙方工作人员引起甲方企业信誉、财产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
八、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能按时足额交纳管理费、保险费、办理营运手续费及相关费等费用时,甲方有权停发停办乙方车辆相关的营运手续及证件,有权收取每天1% 的违约金。乙方超过缴费期限一个月不缴交上述费用的,甲方有权扣押保证金和留置乙方车辆,并有权对留置车辆进行拍卖,以所得款项和保证金偿还乙方对甲方的欠款、申请注销车辆、办理相关证件等费用,并可解除汽车挂靠协议合同。
2、甲方如不能按时为乙方办理各种营运手续、保险手续时,乙方有权督促其办理。甲方拒绝为乙方办理各种营运手续、保险手续时,乙方可以解除汽车挂靠协议合同。
3、挂靠期间,乙方不得将车辆擅自转让、变更、抵押,应支付甲方每部车人民币一万元的违约金。
八、本汽车挂靠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应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汽车挂靠协议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本汽车挂靠协议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汽车挂靠协议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汽车挂靠协议合同一式两份,甲乙上方各执一份,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地点: 时间: 年 月 日

4、车辆管理模式 挂靠 雇佣 自有,怎么回答

车辆管理:
车辆管理是对车辆及驾驶员的技术监督和安全管理。管理范围包括:登记检验车辆信息,考核审验驾驶员,核发车辆号牌、行车证和驾驶证,监督车辆的制造、保养、维修和驾驶员的培训工作,管理非机动车。目的在于提高运输效率,保证交通安全,预防犯罪分子利用车辆进行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车辆管理对企业而言,应当包括车辆档案管理、驾驶员档案管理、行车安全管理、车辆定位管理、用车记录管理、加油管理、维修管理和费用管理等几大方面,目的在于增加车辆安全行驶,提高车辆使用效率。
车辆管理必须结合企业的工作性质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车辆管理制度,并结合目前较为流行的路歌管车宝车辆管理软件,从制度到技术两方面提高对车辆的监控力度,降低管理难度。

5、怎样管理货车挂靠公司?

方法多样。但一样必须做到“严格的合同商务条款”。这些条款就是管理的要点。
包括运输的及时性、车辆违法罚款、保险承担、运行效率等等的要求。将来围绕这些信息进行收集管理,只负责合同扣款的事项管理即可。

6、挂靠车辆责任?

1.没有明确法律规定被挂靠单位应对挂靠个人所造成的侵权事实负全部连带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它是在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事实的条件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挂靠单位在客观上没有完成共同侵害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事实。因而,不能简单机械地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
2.责成被挂靠单位负无限连带赔偿责任不符合《民法通则》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被挂靠单位没有取得车辆经营权和利益分配权,它所享受的权利是收取管理费,所履行的义务是依据挂靠与被挂靠双方约定的合同款项,例如,代办养路费、保险费、代办车辆报停、复驶手续等业务。事实上,二者是一种有偿的服务关系。鉴此,被挂靠单位对于挂靠车辆造成的损害赔偿,在收取管理费范围内承担有限连带赔偿责任,是较为合理的,这样才不会违背立法精神。
3.从所有权的整体性上看,应区别对待被挂靠单位所负的连带责任范围。所谓的被挂靠单位它是建立在挂靠与被挂靠这层关系上,它对挂靠车辆仅有形式上的所有权,而车辆控制和支配权仍掌握在挂靠个人手里,挂靠个人享有车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二者相比较,被挂靠单位这种名义上的所有权是具有不完整性。因而,比照车辆发包人对承包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责成被挂靠单位承担有限连带赔偿责任,是较为科学、合理的。
4.确定连带责任范围,应遵循相应过错原则。挂靠个人是由于违反交通规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被挂靠单位它没有违反交通规则,但其对挂靠车辆未尽到管理、监督义务,对发生了交通事故,应依据相应过错范围责成被挂靠单位承担有限连带责任。在审判实践中,如果不注意双方过错责任大小,必然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审判中,还应考虑到被挂靠的事实形成带有很大行政命令性。近年来,由于个体运输市场长期混乱,各级部门为了加强交通安全管理,督促有关规费的及时交纳,采用行政干预手段,将分散经营,各自为战的个体车辆组织起来,走联营联运集约化经营道路。比如,汽车联运公司,就是这个时期典型的被挂靠单位。因而,我们在追加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诉讼主体同时,还必须考虑到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最终目的和企业生存与企业发展相对稳定性的因素,对联运公司这样新生单位从法律上加以保障,否则就会给企业增加经营风险系数,破坏企业经营机制。
在车辆挂靠中,还存在着挂靠个人私自将车辆转卖他人,甚至几经转让现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应追加转卖中各个环节的当事人为共同诉讼主体,由最后环节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并责成前一环节当事人对后一环节当事人层层负连带责任,被挂靠单位在收取管理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以示车辆转让人对自己转让行为负责。这样,可以充分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一定程度上也会遏制车辆非法转让行为的发生。
车主与雇员诉讼主体确定及其责任承担问题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时,常遇到机动车所有人雇佣的驾驶员在执行驾驶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财产和人身损害,公安部门认定驾驶员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情况,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对车主和雇员诉讼主体确定及其赔偿责任。

7、挂靠车辆反包合法吗?

关于挂靠车辆的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失效)第31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偿还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7)挂靠车辆管理制度扩展资料

1、车辆挂靠的表现形式:

一是从车辆营运类型上,可分为客运车辆挂靠和货运车辆挂靠。其中客运车辆挂靠又分为长途客运、市内公交运输和出租汽车运营等。

二是从车辆来源上,分为由挂靠者自选购车和由挂靠单位指定购车两类。挂靠单位指定购车又有向挂靠单位购买和向挂靠单位指定的汽车经销商购买两种。

三是从购车款来源上,一般有挂靠者自筹资金购车、以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买卖的方式购买,和以汽车消费贷款方式购车挂靠三种。

四是从挂靠关系的形成过程上,分为初始挂靠和继受挂靠两种。前者是指挂靠者与挂靠单位最初形成的挂靠,后者是指在挂靠关系形成后,挂靠者又将挂靠车辆和挂靠合同转让给他人所形成的新的挂靠关系。

五是从挂靠关系形成原因上,可分为政策性挂靠和非政策性挂靠。如因国家政策要求客运经营不允许个体经营,使得个体车主在客运经营时不得不选择挂靠,便为政策性挂靠。

六是从挂靠单位收取的费用上,实践中存在免费挂靠、收取一定管理费的挂靠和取得管理费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挂靠。如在长途客运和市内公交车辆挂靠中,挂靠单位因向挂靠者提供运营线路,一般会从营运收入中直接提取一定比例的利润或变相收取高额“管理费”。

2、车辆挂靠的主要特征:

一是存在名义车主和实际车主。名义车主为挂靠单位,实际车主为挂靠者。

二是车辆由挂靠者出资购置。

三是挂靠单位虽为名义车主,但不具备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四是车辆运行权由挂靠者掌控,名义车主不参与车辆经营。

五是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挂靠合同来约定。

8、挂靠车辆管理制度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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